投資虛擬貨幣簽合同打官司的地方怎麼選?

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糾紛

區塊鏈行業的投資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事情,雖然方式方法各有不同,但發家致富的目的是一致的。實踐中,很多情況是區塊鏈投資人(大多是散戶)在投資的時候,鑑於與融資項目方是親友或熟人,基於信任只與融資項目方簽署一份非常簡單的協議(是不是有你),甚至有的投資人是不簽署任何協議(裸奔式投資)。在沒有將各自的權利、義務進行書面約定清楚的情況下,投資人就向融資項目方打款,這其中存在很大的風險。

要知道,不管是投資人還是融資項目方心裡都有各自的小九九,賺錢了當然皆大歡喜,要是沒能賺到錢,友誼的小船找准時機說翻就翻。

曼昆律師專注Web3.0區塊鏈行業的特殊性,使得我們經歷、處理了大量涉虛擬貨幣的案子,整體而言,涉虛擬貨幣的糾紛主要集中在個人玩家之間、投資人與項目方之間。個人玩家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體現在個人玩家之間發生的虛擬貨幣轉讓糾紛、關於虛擬貨幣委託投資糾紛;投資人與項目方之間的糾紛是虛擬貨幣的不當得利返還糾紛、關於虛擬貨幣投資糾紛。

不管投資人與親友融資項目方之間的是上述哪種糾紛,事情到最後,多半是要對簿公堂。正如我們開篇所言,雙方就某一投資區塊鏈項目達成合意,簽署了一份投資協議,要不就是錢一分沒賺到,投資人“虧”了,要不就是錢投了,但是項目沒有任何進展,融資項目方從此銷聲匿跡。說到這,必須感嘆只要不是裸奔式的投資,這份投資協議或許就是糾紛處理的關鍵。

虛擬貨幣糾紛,可以在中國解決

關於區塊鏈涉虛擬貨幣的案件,我們先回顧一下中國繼往開來的態度,想必這個時候大家也能想起來幾個,2013年-2022年陸續公佈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非官方被稱為924文件)等,投資區塊鏈項目的活動在不斷活躍,帶來的是國內監管措施的不斷加強。那是不是意味著就區塊鏈涉虛擬貨幣發生的各類糾紛等同於無解?答案當然不是,今年公佈的《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意見徵求稿)》就有可能給涉虛擬貨幣糾紛的處理帶來了新思路。

整體而言,中國對於虛擬貨幣財產屬性認可度的變化從有限保護,到認定無效再到不予受理的過程。以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發布的《9.15通知》為界,此後多數法院儘管仍傾向於受理虛擬貨幣有關爭議,但公開查詢的數據顯示不予受理的比例已達3成且呈上升趨勢。駁回起訴的理由,除涉及刑事案件直接採用“先刑後民”外,主要是基於《9.15通知》中的“違背公序良俗”及“缺乏合法經濟評價標準”。同時,我國大部分法院以“沒有法律規定”為由不支持虛擬貨幣的利息求償權。

整體上,雖然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似乎日漸喪失,但是不妨礙虛擬貨幣案件的在我國大概率還是具有可訴性的,也就是說,有合同糾紛,可以去中國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處理。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箭在弦上不得不發,好的項目又想參與一下,作為個人玩家也好,作為項目方也好,合同到底應該怎麼簽?爭議解決應該怎麼選?我們根據實務經驗給到大家如下建議。

1.首選仲裁機構來解決糾紛

在我國大環境訴訟不利的情況下,國內投資人在簽訂投資協議時,可考慮提前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基於仲裁的保密性,目前能查詢到的裁決不多,主要以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仲”)為主,在2022年4月14日的一起委託管理比特幣糾紛案中裁定認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為受法律保護的虛擬資產,且明確表示目前我國並無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虛擬貨幣和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從北仲的裁定傾向來看,與訴訟相比,除裁決更有利於投資人,仲裁還有保密性強、時效性高、一裁終局等訴訟無法比擬的優勢,目前看來仲裁可能是涉及虛擬貨幣糾紛的更優選擇。

當然,約定仲裁條款的時候一定要約定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准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第六條“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這段話聽起來有點繞,我來舉個例子方便大家理解。上海有2個仲裁委員會,一個叫“上海仲裁委員會”,一個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所以如果大家想約定在上海仲裁庭來解決未來的爭議,那麼在約定的時候的正確表述應該是“如果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在上海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者“如果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進行仲裁”,約定不明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話,那案件就只能落得個由人民法院管轄的結果,按照目前法院的裁判思路,的確對投資人不太友好。

2.選哪個地方的法院,也有講究

假設我是投資人,提起民事訴訟要從上海去到新疆,大概3900公里,立案、開庭、溝通,來來回回,維權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都不是一個小數目,性價比太低,說到這我能想到很多投資人被迫選擇擺爛或者躺平。

這個時候帶大家來翻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今天我們討論的投資糾紛當然不屬於專屬管轄的範圍,完全適用協議管轄的約定,大膽用起來。

再展開一點點來討論,如果作為投資人起訴,原告住所地包括我自己的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可能法院就在家門口。又或者,在投資協議簽署的時候,明確合同簽訂地,就我們辦理的大量案件而言,選擇合同簽訂地是方便投資人提起訴訟的。所以,如果是訴訟,目前比較適合選擇的兩個地點是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簽訂地,大家可以按照需要選擇。

投資項目在國外,法院能管嗎?

我們都知道,很多關於區塊鏈項目的投資都有涉外因素(投資人和融資項目方是中國人,區塊鏈項目在國外),屬於涉外合同。

比如我們這邊接到的一個客戶諮詢,他們在合同中的管轄約定為“投資協議應受新加坡法律管轄;協議雙方特此服從新加坡法院的非專屬管轄”。

這個時候,作為投資人首先會想要知道,這個能在國內訴麼?畢竟合同約定了適用外國的法律和外國法院管轄,並沒有約定是適用國內法律及國內法院有管轄權。

我們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盤一盤:

情形1:協議約定外國法院非專屬管轄:可以向中國法院起訴

我們來看看(2015)民四終字第57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外商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協議約定內地法域外法院對其爭議享有非專屬管轄權時,並沒有排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如果一方當事人向內地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可以受理。從最高院的觀點可以看出,合同關於非專屬管轄權的約定不排除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行使管轄權。

這個時候回到我們舉的例子,也可以拿起你的投資協議,如果合同中約定的新加坡(外國)法院擁有的是非專屬管轄權,則表明可選擇的管轄法院並不是唯一的,存在多個司法主權區域的平行管轄權,此時原告有權就所涉爭議選擇在擁有非專屬管轄權的新加坡(外國)法院之外的中國國內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

大白話就是,如果你的這樣一份約定了外國法院非專屬管轄,大可不必用來壓箱底,先試試再選擇躺平或者擺爛也不遲。

情形2:協議約定外國法院管轄:不能向中國法院起訴

有的朋友肯定說,我的涉外投資協議只約定了由外國法院管轄,那還能有辦法在中國國內起訴嗎?首先,2022年1月24日公佈了一份《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裡面關於涉外商事部分第一條關於案件管轄第1款規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簽訂的管轄協議明確約定由一國法院管轄,但未約定該管轄協議為非排他性管轄協議的,應推定該管轄協議為排他性管轄協議”。

大白話就是:推定為排他性管轄協議,中國法院沒有管轄權。所以,你要是拿著這樣一份虛擬貨幣涉外投資協議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大概率是會被立案庭的法官們勸退。

情形3:協議只約定適用外國法律,沒有約定外國法院管轄–依舊可以向中國法院起訴

還有一種情況也想幫大家羅列一下,一份不規範的虛擬貨幣涉外投資協議非常可能只約定了適用外國法律,對於管轄的約定被遺漏了,這個時候也很好解決,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條規定的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及第九條“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

大白話就是:如果涉外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時只選擇了外國法律中的實體法部分(比如:《民法典》就是實體法,法官用來審案子的依據),而不包括程序法部分(比如:《民事訴訟法》就是程序法,法官判定該不該由法院管的依據),而管轄法院的確定恰恰是屬於程序法的內容。

所以,得出的結論就是:如果作為投資人,你手裡剛好有一份虛擬貨幣的涉外投資協議,爭議解決條款僅約定了適用外國法律,沒有約定由外國法院管轄,這個時候視為沒有約定發生糾紛由外國法院管轄。因此,中國法院仍然有可能有管轄權

曼昆律師為你總結知識點

區塊鏈行業的誕生開創了一個新興領域,Ta在全球範圍內的市場潛力和獲利空間,使得各個行業、各個領域的投資者趨之若鶩。對於已入局或即將入局的投資者來說,隨時了解國際監管動態和最新立法趨勢,結合自身特點及時調整策略並積極探索合規之下的投資方式,方能保障合法權益,將風險降到最低。這篇文章我們就“涉虛擬貨幣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選擇”的方向跟大家嘮嘮,最後我們做個重點總結:

(1)不管是不是涉虛擬貨幣的投資,建議不要再做裸奔式投資人,事前簽署一份協議,未來很可能就是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救命稻草;

(2)涉虛擬貨幣合同,建議優先選擇約定仲裁,其次才是訴訟,在約定訴訟的時候,可以選擇更有利於自己的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簽訂地,這是節省維權成本的關鍵之一;

(3)如果投資事項涉外,作為投資人考慮到未來想在中國起訴,那麼:建議優先選擇明確約定外國法院非專屬管轄(有一定的靈活性,未來想要由中國法院管轄也能實現),不太建議只約定適用外國的法律(這樣的條款始終不太嚴謹,畢竟模糊就可能產生爭議),完全不要考慮約定外國法院管轄。

Total
0
Shares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