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發布《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定性》

中國法院網發布了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定性,對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刑法定性: 第一種觀點認為,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後,凡是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其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且情節嚴重的,都不應再以盜竊罪論處,而應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第二種觀點認為,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虛擬財產)以外的其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行為,應按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處罰,但是,以盜竊方式獲取虛擬貨幣這種類型的電子數據,主要針對的是虛擬貨幣所有者的財產權益,因此應認定盜竊罪。第三種觀點認為,盜竊虛擬貨幣構成犯罪的,同時觸犯盜竊罪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兩個罪名,屬於想像競合,可擇一重罪處斷。引起上述意見分歧的關鍵在於對虛擬貨幣的概念及法律屬性還沒有達成共識。在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的前提下,非法獲取虛擬貨幣可以分情形予以認定:如果行為發生於2017年9月之前,該階段交易的虛擬貨幣可以作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又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屬性,同時構成盜竊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按照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斷。如果行為發生於2017年9月之後,此時的虛擬貨幣不應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不能以侵財類犯罪來規制。行為人通過對計算機系統進行侵入並修改數據的方式獲取比特幣出售獲利,沒有造成計算機系統功能實質性破壞或者不能正常運轉的,應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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