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穩定幣所得稅的徵收方式

三、穩定幣的所得稅處理

所得稅與貨幣

只要貨幣被用作交換媒介和支付手段,直接提供貨幣以換取商品或服務並不構成一項單獨的交易,也不會引起單獨的所得稅損益計算。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對價而提供和收到的貨幣只是衡量商品或服務價值的標準,因此,一般上不應引發任何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相反的,以貨幣或作為投資品的貨幣換取其它商品或服務通常被視為易貨交易,任何收益或損失都會產生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義務,應根據個人對貨幣或作為投資品的貨幣(被視為一種財產)的處置,以及交易對方作為回報而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的處置,分別計算。

不過,如果納稅人從事的交易是以不同於其經營所在的主要經濟環境的貨幣(即其商業活動的功能貨幣或計量貨幣)計價的,則會產生如何對外匯匯率波動造成的任何收益或損失進行適當的所得稅處理的問題,特別是,收益或損失的性質以及為稅收目的確認損益的時間。關於收益或虧損的性質,相關規則通常決定外匯收益或虧損屬於資本性質還是收入性質,而這又取決於產生這種收益或虧損的目的。至於第二個問題,所得稅法通常包含與外匯徵稅有關的特殊時間規則,即使在沒有實際處置或變現事件的情況下,也可能要求為稅收目的處理收益和損失。這與易貨交易的稅務處理形成鮮明對比,易貨交易的稅務處理是在實際發生時確定的。因此,貨幣與財產之間的這種常見區別對於穩定幣的所得稅處理至關重要。

所得稅和穩定幣

儘管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目前尚未明確定調穩定幣作為資產類別的所得稅處理方式,但絕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將加密資產視為財產,即使是作為支付手段使用的加密資產。例如,美國國稅局出於聯邦所得稅目的將所有加密資產視為財產,因此所有涉及加密資產的交易都被視為易貨交易(IRS,2014)。這也適用於以“虛擬貨幣”作為記賬單位、價值儲存和交換媒介的數字價值代表,即使這些虛擬貨幣與真實貨幣具有等值或可替代真實貨幣(即可兌換)。同樣,就所得稅而言,澳大利亞並不認為用作支付手段的加密資產是(外國)貨幣,而是將其用於獲取商品或服務視為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事件,並據此確認收入或資本利得或損失。英國稅務海關總署也明確表示,它“不認為目前任何類型的加密資產是錢幣或貨幣”,“任何僅與錢幣或貨幣有關的公司稅法不適用於交換代幣或其他類型的加密資產”( HMRC,2021,第41050 段)。

將穩定幣作為財產徵收所得稅,意味著使用穩定幣支付的每一筆款項都是易貨交易產生的變現事件,會引發稅務責任。在一般對資本收益徵稅的稅收制度下,這可能會大大增加選擇使用穩定幣而不是傳統貨幣付款的納稅人的稅務合規負擔,因為所得稅規則通常允許在納稅期結束時計算外匯收益或損失,而不是像財產交易產生的收益(或損失)通常那樣按每筆交易計算。除了增加稅務負擔外,不同的處理方式還可能導致與傳統貨幣交易不同的所得稅負擔。雖然穩定幣至少在理論上比其他加密資產更不容易受到價格波動的影響,但其價格穩定性還是與其掛鉤的資產或貨幣的價值息息相關。因此,在基礎資產或貨幣走弱的情況下,與按每筆交易入賬相比,在報告期末入賬的收益或損失總額會更小。當然,如果基礎資產或貨幣在納稅期內走強,情況則正好相反,但這對選擇使用穩定幣而非傳統貨幣進行交易的納稅人造成了不同的稅收結果。

鑑於穩定幣與其它加密資產在設計上的差異,特別是為減少其價格波動而採用的掛鉤和穩定機制類型的差異,人們便開始思考,是否可以對穩定幣的所得稅處理採取更加細緻的方法,而不是一刀切地將所有穩定幣都視為財產。假設在最簡單的情況下,穩定幣可以完全由發行者支持並可兌換成單一的傳統貨幣(例如,1 個代幣兌換1 美元),這可以說在功能上類似於電子貨幣,如果市場實踐反映了這一點,那麼在稅收上也應該進行類似的處理方式。可以說,無抵押(即算法或seigniorage)穩定幣的運作方式類似於傳統法定貨幣,其“貨幣政策”通過智能合約以算法方式硬連接到此類穩定幣所基於的區塊鏈代碼中。

如果穩定幣是由傳統貨幣以外的資產支持並可兌換,情況就會變得更複雜。穩定幣可以由鏈上資產(即加密資產)或鏈下資產(如貴金屬)支持,甚至兩者兼而有之。一方面,如果圍繞這種穩定幣的活動涉及將其用作支付手段,那麼這種穩定幣在實踐中可以說更類似於可轉讓本票,持票人可按要求支付,在功能上類似於代行貨幣(Representative money),只是它是由私人發行而不是主權國家(中央銀行)發行的,且不是法定貨幣。儘管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但可贖回穩定幣的發行者仍有合同義務在贖回時向穩定幣持有者履行與資產有關的義務。鑑於貨幣與黃金或白銀之間的前貨幣(即金本位)聯繫,可以說,除了發行者的主權地位外,可贖回穩定幣與貨幣之間幾乎不存在任何區別。另一方面,人們也可以說,穩定幣是基礎資產的電子代表,因此被恰當地視為財產。此外,大多數流通中的資產支持型穩定幣都會在基礎資產價值下降時向其持有者追繳保證金,以保持穩定性,而且往往會進行“過度抵押”,以確保及時應對追繳保證金的要求。例如,在MakerDAO 的案例中,用戶需要創建一個“抵押債務頭寸”。該頭寸本質上是一個基於以太坊的智能合約,涉及將以太幣作為抵押品進行質押,以使用戶能夠產生最高為質押以太幣價值三分之二的Dai。這種安排並不完全屬於傳統的貨幣概念,因為它既不是來自發行者的法定貨幣,也不代表對發行者的基礎資產的索賠。基礎資產被託管,但仍歸用戶所有。

當穩定幣與某些貨幣儲備掛鉤,但又沒有這些儲備中的資產可以進行直接支持時,就會出現困難和挑戰。例如,根據Diem 提議,Diem 穩定幣的持有者將無法直接與儲備對接,而只能在與授權轉售商整合的交易所和其他機構的二級市場上兌現,這些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從授權轉售商那裡獲得流動性。因此,一些評論家將Diem 比作基於外彙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 ETF 中的權益可被視為專有性質,不同於貨幣。

換言之,任何試圖通過穩定機制的實際特徵和現有的金融安排類型來對不同類型的穩定幣進行比對的做法都是沒有意義的。雖然穩定機制的有效性會影響穩定幣被用作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的可能性,但這並不能決定納稅人在客觀上是否將穩定幣用作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如果某物在其主要經濟環境中被廣泛用作交換媒介和支付手段,那麼在所得稅方面就應將其視為貨幣,首要政策目標是確保中立性和避免客觀上等價的工具或交易之間因稅收而扭曲的情況。然而,基於某物使用方式的主觀方法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問題,並可能給納稅人和稅務管理部門帶來稅務不確定性,此外,純主觀方法還會帶來額外的合規和管理負擔。因此,另一種可能的行政解決方案是建立一個可反駁的推定,即將廣義上的穩定幣視為貨幣,並在發現穩定幣被濫用時,通過適用的反避稅規則來支持這一推定的實施。稅務部門在確定是否適用這類可反駁推定時,也可以利用穩定幣方面現有的任何監管框架。也就是說,如果穩定幣在徵稅轄區內沒有作為存款、電子貨幣或能夠以官方貨幣單位表示的支付手段受到監管或監督,則不會被視為貨幣。

其次,還應在國際方面考慮對涉及穩定幣的交易的徵稅問題,尤其是在各管轄區對穩定幣分類採取不同稅收立場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挑戰。例如,A 國的A 與B 國的B 用穩定幣交換傳統貨幣。假設A 國將穩定幣視為財產,即變現收益須繳納資本利得稅,而B 國將該交易視為提供兌換服務。還假設A 與B 國有足夠的聯繫,因此B 國對A 從交易中獲得的部分收入有徵稅權,這將可能導致對A 與B 交換穩定幣產生的收益雙重徵稅。兩國都不徵稅的情況同樣也因為各轄區對穩定幣收益的不同稅收分類而有可能產生。例如,A 國可能認為兌換穩定幣的收益是與B 國有充分聯繫的商業利潤,因此徵稅權屬於B 國,而B 國則將穩定幣歸類為財產,因此收益的主要徵稅權屬於A國。

假定穩定幣不是去中心化的,要使A 國正確適用和管理基於居住地的資本利得稅,A 國稅務部門與穩定幣發行者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稅務部門之間需進行信息共享。依賴第三方信息是國際稅務系統應對合規挑戰的傳統做法,但如果穩定幣是去中心化的,私人點對點交易不被中心化機構或中介機構記錄,那麼依賴第三方信息是不可行或無效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最近發布的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ARF)旨在解決上述這些問題。 CARF 旨在補充和利用《共同報告標準》(現有的用於稅務目的的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國際標準),規定加密資產(包括穩定幣)交易信息的類似交換,依賴於定義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報告(OECD 2022),實施這一新框架需要在國內和國際層面製定新的規則和程序。

結論

若是想穩定幣可以發揮潛力,成為一種便捷的替代支付手段(包括跨境支付)納稅人和稅務管理部門都需要在涉及穩定幣的交易和活動的稅務處理方面具備確定性和可預見性。在各國現行稅法框架之下,通過稅務管理部門發布明確的納稅人指南,且最理想情況下是稅務管理部門對其具有約束力,甚至可以實現多項稅收相關目標。然而,鑑於代幣無數潛在的經濟功能,是否能建立全面的穩定幣稅收指導仍然是個問題。這也使稅收問題變得更加複雜,如果不是逐案處理的話,可能需要採取更加細緻的分類和方法,來確定不同情況下的稅務責任。

除此之外,要使穩定幣能夠與傳統貨幣競爭,就必須在穩定幣實際上主要用作支付手段的情況下,提供與貨幣大致相同的稅收待遇。儘管在方法上有些不平衡,增值稅和商品及服務稅制度目前正在朝這個方向發展的趨勢,但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的情況並非如此。

最後,還需要在實質性的稅務處理方面加強國際協調與合作,以避免跨境稅收套利,並加強稅務管理和執法,為稅務機關提供必要的工具,以確保各方遵守稅收義務。在這方面,提高穩定幣監管待遇的一致性可以作為一種共同語言和參考框架,為稅收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之間就其稅收待遇和合規框架進行討論提供信息。然而,如果沒有比目前更高的稅收確定性和稅收中立性,穩定幣將無法正確作為替代支付手段,即使與其他加密資產相比,穩定幣可能被證明是一種更穩定的價值儲存手段,但稅務管轄區之間稅收待遇的差距和不匹配,包括稅務部門之間在信息交換安排上的不對稱,都可能會造成扭曲和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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