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港媒稱,火幣高管已被中國警方逮捕,當時吳說區塊鏈也援引消息透露,近日某交易所的國內多位CTO 、CHO等高管遭到中國警方調查,罪名為開設賭場罪。此外其他部分交易所也有遭到調查,某三線交易所創始人也遭到調查,範圍極廣。儘管,火幣及時出面澄清闢謠說是被警方帶走只是被請去“喝茶”,真假我們暫且不深究,高管被警方帶走調查的情況,不管是官方渠道的新聞報導,還是非官方渠道的爆料,在幣圈早已屢見不鮮。總之,加密貨幣領域涉及的風險較高,幣圈高管需要了解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以確保公司業務合法合規。
就目前而言,與加密貨幣有關的經營行為在中國處於“灰色地帶”,歸根結底跟我國的監管政策有關。
01我國虛擬貨幣監管政策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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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虛擬貨幣的“貨幣”和“價值”屬性,但是認可其“商品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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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虛擬貨幣與法幣之間的匯兌,禁止虛擬貨幣通過平台化方式進行集中交易,並對虛擬貨幣交易所涉及的各類基礎設施以及中介機構平台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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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去金融化,禁止任何涉集資和融資的虛擬貨幣項目,使虛擬貨幣相關的交易風險與金融體系進行隔離。
02哪些人屬於幣圈高管?
高管又稱之為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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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副經理,一般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而非部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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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是上市公司必設的機構,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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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除前面列舉的人員外,我國法律也允許公司自己選擇管理方式,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聘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並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
當我們談到虛擬貨幣領域的高管時,通常是指在數字資產或區塊鏈相關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位的人員,如首席執行官(CEO)、首席財務官(CFO)、首席運營官(COO)、首席技術官(CTO)、合夥人、董事等。
03涉虛擬貨幣常見刑事罪名及刑期
1.涉虛擬貨幣高發罪名有哪些?
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3084件(截至2023年8月23日)進行分類整理,涉案類型較多的有11類,其中開設賭場類案件數量最多,達680件,佔總數量的22.05%,其次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有634件,佔總數量的20.56%,而涉案類型較多的罪名佔據了總數量的95%以上。具體統計如下:
鑑於虛擬貨幣具有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兌換性、交易便捷性和不可撤銷性,結合上圖可知,從事虛擬貨幣的“公司”(或者組織)最容易被認定為網賭、傳銷、詐騙這三大類案件,除此之外,涉案罪名紛繁複雜,琳瑯滿目。也就是說,虛擬貨幣如同一把雙刃劍,一邊是作為一種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正處於快速發展的上升期,另一方面也對傳統的金融監管和刑事風險控制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2.涉虛擬貨幣常見罪名刑期
通過對相關罪名進行分析,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最高刑期可達無期徒刑。主要罪名及法律規定如下:
04做好刑事風險防範
作為幣圈高管,一定知道幣圈是一個充滿機遇和風險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中,各種幣種和投資策略層出不窮,同時也存在著許多風險和挑戰。其中,刑事風險防範就是幣圈高管需要關注的一個重要方面。
1.防範挖礦類刑事風險
(1)以投資“挖礦”、“購買礦機”、保本付息為噱頭,吸引用戶投入資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
在幣圈,最典型的非法集資就是資金盤模式,如以虛擬貨幣為載體所進行的各類ICO、IFO、IEO、IMO等。相關融資主體通過違規發售、流通代幣,向投資者籌集資金或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其本質上屬於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行為。須注意的是,即使項目方在募集過程中,募集的是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而非法定貨幣,但比特幣、以太坊等(區別於一些可能被認定為“數據”的其他“空氣幣”)作為網絡虛擬財產,將更傾向於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的“資金”。
然而另一方面,一般項目方為了維持境內技術運營團隊的正常開支,往往會將募集所得的比特幣或以太坊通過交易所或者OTC進行變現,交易兌換成法定貨幣並用於團隊運營或其他用途(如揮霍)。上述情形也將更傾向於被認定為通過募集並交易比特幣或以太坊,以達到非法集資的目的。
“9.4”事件之後,一些項目方為了規避風險,對國內用戶進行“退幣”處理。但個別項目方僅僅進行“退幣”公告,而非主動全面原地址退幣,主動退幣的用戶佔比極少。因此,上述項目依然存在非法集資的風險
(2)利用虛擬貨幣“挖礦”“虛擬貨幣”“區塊鏈”概念吸引參與者加入組織,並通過培訓宣傳,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實為“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現實中,打著“虛擬貨幣”、“區塊鏈”的幌子,使一些人相信虛擬貨幣能夠迅速升值而加入其中。同時,通過計酬制度,降低入門費用、發放高額返利,縮短會員獎金結算時間等手段,增強誘惑力和欺騙性,誘使用戶主動拉人入夥構成層級結構,刺激傳銷網絡迅速擴大。比如一些項目方,下沉到三、四線城市做酒店會議營銷,誘導一些大爺大媽或不適當的投資人去投資或發展下線投資,以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涉嫌開展傳銷活動的項目,一般會花費幾十萬買一套代碼做一個數字代幣交易所,然後將打著“區塊鏈”名義發行數字代幣上線交易所,且用“市值管理”的名義去做價格操縱的事情。數字代幣上線交易所後,項目方會僱傭大量的人去三、四線城市去地推,以打著多少倍的收益、多少穩定的分紅為幌子去拉投資、發展下線投資。目前類似這樣的傳銷幣已有被刑事規制的案例,如廣東的普洱幣。
(3)通過虛構“挖礦”、“礦機”、“礦場”項目,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購買,涉嫌詐騙罪。
部分項目方、代投方或做市商等,通過虛構事實,偽造“豪華創始團隊”、假借境內外各類政府官方信息、宣導“保本保收益”、誘導超高倍收益,自以為收割“智商稅”,或者通過交易導師、進群學習等方式,誘導投資人進行數字代幣投資,然後又通過價格操縱、“幣值管理”或者“反向操作”等方式進行非法牟利,類似套路沿襲期貨現貨交易、郵幣卡、文交所等,均涉嫌構成詐騙罪。
2.防範開設賭場、網絡賭博類刑事風險
網絡賭博平台服務器通過搭建在境外,是“傳統網絡賭博、暗網技術、區塊鏈虛擬貨幣交易+聊天工具推廣運營”的綜合體,成為了一種網絡犯罪新形態。從模式來看,網賭平台多為“金字塔”式的組織架構模式,層層招攬代理,層層發展會員,並從會員的下注金額中層層“抽水”進行牟利。背後莊家通過對賭徒投注進行分析,根據投注比例操控賠率,仍小部分人贏錢,大部分人打水漂。
競猜博彩類的項目曾經在世界杯期間火了一段時間,開設網絡賭場的團伙或組織通過結合區塊鏈的噱頭大賺了一波。甚至有的上市公司,特別是遊戲行業的,都一股腦扎入“遊戲+區塊鏈”這類的項目,規劃通過區塊鏈這一概念改造一些類似“老虎機”、“黑池交易”、“賽馬”等遊戲,誘導大量境內用戶參與。
更有甚者,一些國產公鏈,為了提高用戶與交易的活躍度,打著“遊戲化”的名號去開發所謂的菠菜DAPP。當然,也還有部分海外項目,為了解決外匯管制和境外支付問題,通過境內代理商銷售或發放數字代幣,並以數字代幣作為賭博籌碼,希望能夠實現在境內開設運營網絡賭場的目的。
3.防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類刑事風險
部分技術服務提供方、項目包裝方、流量媒體、承銷代投等,明知這些項目方通過ICO或者發幣等方式大肆斂財、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涉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因此,某些幣圈的微信公眾號被封殺,都算運氣好的,如果司法機關深究,指不定哪一天就會涉嫌構成刑事犯罪。
4.防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類刑事風險
部分區塊鏈項目在冷啟動時,為了能夠在短期內獲取大量初期的用戶,企圖通過撞庫拖庫其他項目方的數據庫,或者向灰黑產的方式買賣精準用戶的個人信息。也就是通過所謂“糖果空投”等方式,獲取大量用戶個人信息,轉手倒賣或用於其他非法用途。也有部分區塊鏈項目打著“數據平權”、“數據自有”的名義,未經用戶的充分授權或嚴重超出必要性原則,爬取大量數據,以此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5.防範洗錢類刑事風險
(1)通過買賣虛擬貨幣洗錢,或者以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手段洗錢和通過“錢騾”(特指通過互聯網詐騙將錢款轉移到海外的犯罪分子)洗錢等已經成為當下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的主要方式。
(2)在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經多次錢包地址的轉移、多個平台賬戶的頻繁交易,最終提取虛擬貨幣或變換成法定貨幣;或利用交易平台、場外交易經紀人等在內的第三人幫助實施洗錢活動。就市面上的大多數交易所或大額OTC交易而言,他們的KYC(KYC規則是指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要對賬戶的實際持有人進行審查,以確認賬戶持有人或者實際收益人的客戶是否存在反洗錢法、反恐怖主義融資等風險存在)只能做到一個非常初級的程度。例如一些交易所的規則,會要求用戶進行實名制註冊。如用戶進行實名註冊的,就能夠被允許進行大額轉賬提現,如沒有進行實名註冊的,那麼就會對每日的轉賬和提現額度進行限制。在實名註冊的這個環節,面對來自全球的用戶,大部分交易所也只能要求註冊用戶通過手持身份證或護照拍照上傳的方式以實現初級的實名認證。也就是說,交易所無法做到用戶面簽,也沒有辦法用金融業內慣用的“四要素: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手機號碼、銀行卡”綁定驗證。對於所交易的比特幣、以太坊或其他數字代幣的來源的合法性更是無法追溯與審查。因此如果發生類似上述的交易,就經常出現我們境內銀行卡被公安凍結的情況,而且公安再深究下去,實務中常常伴隨類似電信詐騙、非法集資等上游犯罪的發生。
05曼昆律師建議
幣圈高管應充分認識到刑事風險的嚴重性,加強自身合規意識,防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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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圈高管應充分了解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國數字貨幣監管政策“否定數字貨幣的貨幣和價值屬性”、“禁止數字貨幣與法幣之間的匯兌,禁止數字貨幣通過平台化方式進行集中交易”、“去金融化”的特點,以此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業務行為,避免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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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虛擬貨幣的“公司”(或者組織)最容易被認定為網賭、傳銷、詐騙這三大類案件,且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對應罪名最高刑期可達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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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圈高管刑事風險防範方面要重點關注:挖礦、開設賭場(網絡賭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洗錢等方面的刑事風險。
06結語
目前我們正處於數字化發展的風口浪尖之上,web3.0行業的發展和建設也進行的如火如荼,虛擬貨幣相關的刑事案件數量愈發增長,“洪水猛獸”的形像在社會中愈發深刻,虛擬貨幣究竟是區塊鏈這一新型技術的價值產出,還是數字化、信息化背景下的又一個問題金融方式,目前還沒有一個定論。但對於每一家企業而言,清楚地認識虛擬貨幣背後的法律風險,尤其警惕其中相關的刑事風險,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清楚洞察監管政策的風向標,才能在投資經營中將自身風險降到最低,從而讓企業或者資產保持穩健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