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地方法官Polk Failla 在駁回一樁針對去中心化交易所Uniswap 的集體訴訟案中,把以太幣稱為「商品」。
在這一樁由Uniswap 用戶提起的集體訴訟案中,原告聲稱他們在該平台上因詐欺代幣而蒙受金錢損失。法官Polk Failla 在8 月30 日駁回了這起訴訟,並且在內文中寫道:以太幣和比特幣是「加密貨幣商品」,而她也不認為Uniswap 的代幣銷售應該受美國證券交易法主管。
有意思的是,Polk Failla 也是負責美國證管會(SEC)對加密貨幣交易所龍頭Coinbase 發動訴訟的法官,先前也有過負責其他加密貨幣訴訟案件的經驗,包括涉及Tether、Bitfinex 的案子。
The SDNY (Failla, J.) also explicitly found in its August 29 decision in Risely v. Uniswap that
Ethereum is a commodity, not a security.
No analysis of the issue, just the conclusion, but still, pretty definitive statement if you ask me.
pic.twitter.com/KEc5Pf5kTC
— Bill Hughes : wchughes.eth (@BillHughesDC) 2023 年8 月30 日
對於以太幣在美國的法律地位劃分而言,雖然Polk Failla 的說法並不是明確判決,但另一位法官早在7 月的判決中,把透過程式化銷售、在交易所賣出的瑞波幣( XRP)視為「商品」。
近年來,美國證管會(SEC)與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這兩大金融監管機構針對加密的法律地位存在歧見、有所爭端。
美國SEC 主席詹斯勒(Gary Gensler)曾經宣稱,「除比特幣之外的所有一切加密貨幣都是證券」,屬於SEC 的管轄範圍內;同時間,美國CFTC 今年3 月對幣安提起訴訟時,就指控幣安違反了「商品交易法」,而這又把以太幣和其他加密貨幣視為「商品」。
目前有幾項旨在釐清數位資產監管的法案正等待通過,針對該如何把加密的管理權分配給SEC、CFTC,這些法案提議的作法各不相同,例如「21 世紀金融創新和技術法案」就建議建立一套加密貨幣分類流程,以方便分類為證券或商品;而其他法案表示要將權力分配給監管機構。
另外,「數位資產市場結構法案」則要求加密貨幣在獲得「商品」地位前,應該要先經過SEC 的認證,藉此證明特定的加密貨幣具有足夠的去中心化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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