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中院:虛擬貨幣不具法償性

近日,安徽合肥中院審理了一起借貸糾紛案。 2022年5月26日,因購車需要,趙某向鄭某借款,鄭某通過銀行向趙某指定的賬戶轉款14萬元,趙某承諾於同年6月5日償還借款。借款期限屆滿後,趙某陸續向鄭某還款5.1萬元,剩餘8.9萬元一直未償還,鄭某為此起訴至法院。趙某辯稱其通過USDT等向鄭某清償了剩餘借款,其已經將鄭某出借的14萬元全部償還,雙方間不存在藉貸關係。鄭某對此不予認可。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某以虛擬貨幣清償債務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趙某辯稱其已經以虛擬貨幣清償了案涉債務,法院不予採信。法官表示,根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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