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aily星球日報訊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成功審結一起涉及虛擬貨幣“挖礦”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原告周某與被告某科技公司於2021年7月7日簽訂《存儲服務器購買合同》,雙方約定:周某以179800元的價格購買IPFS存儲服務器,該IPFS存儲服務器上架到機房,並由某科技公司代管,某科技公司向周某保證提供的IPFS存儲服務器能在IPFS網絡提供服務並獲取Filecoin獎勵,能根據網絡需求進行硬件迭代升級,並承諾產幣量不低於市場平均水平(投資收益率),否則由某科技公司補齊。合同簽訂後,某科技公司按約代管周某所購買的存儲服務器,周某能夠通過某科技公司自行開發的應用軟件了解到每日存儲服務器的產幣及質押釋放情況,後因周某認識到存儲服務器產生的虛擬貨幣系國家明令禁止,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所有合同款項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涉案《存儲服務器購買合同》雖名目為存儲服務器的買賣合同關係,但實質目的是購買算力存儲服務器用於獲取虛擬貨幣Filecoin代幣,結合雙方有關將購買的存儲服務器放在某科技公司機房進行託管的約定可知,涉案合同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計算機設備用於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於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涉案合同項下交易違背綠色發展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監管要求,涉案合同應為無效。某科技公司作為出賣方,對於出售涉案存儲設備及委託代管的行為是用於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應屬於明知,對該類活動所涉及的政策規定、法律風險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周某作為購買方,對投資虛擬貨幣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亦應屬明知,但其為追求收益仍然與某科技公司簽訂涉案合同並支付款項。雙方當事人對涉案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均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及某科技公司實際對存儲設備進行維護並使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某科技公司返還周某120000元合同款;又因周某對合同無效自身存在過錯,且雙方對資金佔用利息並無約定,故法院對周某主張資金佔用利息的訴求不予支持。判決生效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