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有客戶找到曼昆諮詢,事情經過是這樣的:客戶是廣州的一家外貿公司,在與一家海外公司完成交易後,以USDT結算貨款,收到USDT後,公司找到國內的一家服務商,將USDT換成人民幣。結果,服務商收到U之後不見了,客戶直呼“誠信到底在哪裡”。
本文結合上述案例,來盤一盤,在此種情形下外貿公司在整個USDT換法幣過程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01外貿款項結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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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款傳統方式轉回
國內大部分外貿行業的商家在和海外對家完成交易後,只要是收到了正常的外貿款項,外貿商家會通過當地區/當地國銀行匯出到中國或者中國香港,然後再結匯到人民幣。
由於我國對外匯買賣市場管理嚴格以及種種因素,外貿商家通常也會找到第三方進行換匯,將美金等外幣打到第三方賬戶,然後第三方再向外貿商家的國內銀行賬戶轉賬等額人民幣。在外貿行業中,該交易有個行業術語,稱為“對敲換匯”。 (在此文中暫不討論該行為的風險)
在此基礎上,各個外貿公司在合法合規和控製成本之間不斷平衡,也衍生出很多其他的規避我國外匯管理的結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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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款以虛擬貨幣方式轉回
如今,隨著虛擬貨幣在國際一定範圍內被認可和使用,很多外貿商在當地把本幣換成穩定幣USDT(以下簡稱“U”),再將Usdt換成美元轉入自己的香港美元賬戶,最後在香港通過金錢服務經營者(MSO;香港海關在2012年,開始推行相關條例,其規定:所有從事貨幣兌換、匯款經營的個人和單位,都需要向香港海關辦理香港MSO牌照)走正規渠道結匯成人民幣。
但是,由於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流轉方便、匿名化、快速到賬等特性,特別是在上述結匯方式均需要經過非常複雜的程序。因此,就像前言中所述的情形,一部分外貿公司會直接找到國內的服務商,讓他們提供U等認可度高的虛擬貨幣轉人民幣的服務。
我們可以在公開渠道查詢到,市面上還是存在很多提供這類服務的服務商,甚至推廣這類服務。
網絡上的不法言論隨處可見
02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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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風險
如前言案例所述,外貿公司面對很大的服務商履約風險。一旦外貿公司將U轉到服務商的錢包裡,就失去了對U的控制。那麼只要服務商拒不轉賬或潛逃,外貿公司就會面臨錢不到賬、幣也不知何處的境地。在這種情況下,外貿公司不管是追回人民幣還是追回U的可能性比較低。
根據我國目前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和司法態度,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來要求服務商返還U,法院大概率會裁定駁回起訴的(這一點我們在曼昆律所文章《出借比特幣要求返還,法院:這事我不管》討論過),理由是:雖然虛擬貨幣可以看作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目前我國尚未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其為民法上之物,況且其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在本案中不具有現實的可返回性,也無法使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另外,如果起訴要求服務商繼續履行支付人民幣呢?
根據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規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監管態度,雖然目前國家對公民個人買賣、交易炒作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雖未明令禁止,但目前的監管動向顯示與之相關的行為不僅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因此,起訴服務商要求其繼續履行支付人民幣,法院往往認定該交易無效,由外貿公司自己承擔上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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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管風險
(1)外貿公司的貨款或因涉嫌贓款被凍結
如果服務商按照雙方約定,成功將對應貨款打到外貿公司的銀行賬戶。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二條規定,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查封、凍結,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這種通過服務商結彙的方式,就極易導致外貿公司的銀行賬戶收到贓款,因此公安會依照上述規定,凍結該款項。外貿公司還是要規範自己的結匯行為,不然一不小心淪為犯罪分子洗錢的“工具人”。
(2)外貿公司虛擬貨幣結匯違反外匯管理
虛擬貨幣因其“去中心化”和“支持點對點交易”特點,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跨境支付等價物的作用。虛擬貨幣之間流動不依賴於傳統金融賬戶提供服務,現有外匯管理措施難以對其進行管控。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合上述規定,外貿公司的結匯行為若被相關部門調查並核實,或面臨不僅該筆款項被沒收,同時還要承擔巨額罰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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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風險
(1)或因涉嫌洗錢罪等
結合上述“(1)外貿公司的貨款或因涉嫌贓款被凍結”繼續討論,如果外貿公司收到的人民幣款項的上游來源屬於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等七項罪的所得及收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等規定,不僅僅賬戶上的款項會被凍結,更有可能極大的可能因涉嫌“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罪名被公安機關調查和處理。
(2)或涉嫌非法經營罪
《外匯管理條例》要求個人和企業的所有結售匯業務要通過金融機構辦理。雖然外貿公司使用了虛擬貨幣作為媒介,但按照“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最後這種利用虛擬貨幣的結匯行為仍有極大的風險被司法機關判定為非法買賣外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變相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該《解釋》,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如果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通常情況下,相對於外貿公司來說,承擔虛擬貨幣和人民幣結算的服務商更容易被認定該罪,但是,如果外貿公司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亦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03小結
近年來,我國外匯監管口徑越來越嚴格,一些“錢莊”也在不斷變通,通過私下換匯、Usdt等更多更隱蔽方式進行資金跨境兌付,導致巨額資本外流,給中國的金融穩定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外貿公司利用U等虛擬貨幣進行結匯,確實一定程度上省去很多成本和時間,但是同時帶來相應的民事、行政監管、刑事風險。
外貿公司通常結算大額貨款,一旦遇上不靠譜的服務商,勢必會帶來較大的損失,並且難以追回。甚至,由於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更加傾向於“實質”認定變相買賣外匯行為,繞過正規的結匯途徑的行為也會被實質認定為違反外匯管理。因此,建議外貿公司以及其他有類似需求的公司也要更加謹慎選擇結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