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法定數字貨幣具有非債權性和法償性特徵,同時具有一定的犯罪預防功能

上海市法學會發布《法定數字貨幣的刑法規制路徑研究》指出,法定數字貨幣是我國法定的貨幣形式,具有非債權性和法償性特徵,同時具有一定的犯罪預防功能。我國現有刑法規範難以有效規制數字貨幣犯罪,侵犯財產罪難以兼顧法定數字貨幣的多重法益,貨幣犯罪罪名體系呈現滯後性。在晚近刑事立法觀的指引下,應當重構針對數字貨幣法益的罪刑規範,擴大侵犯財產罪的規制範圍,明晰既遂標準;擴充貨幣犯罪罪名的犯罪構成,同時增設侵犯數字貨幣管理秩序罪,釐清新罪適用的競合和共犯問題,科學合理地解釋和適用法律。其中,法定數字貨幣的特殊屬性包含:1.法定數字貨幣是國家的法定貨幣形式;2.法定數字貨幣具有非債權性和法償性;法定數字貨幣兼具犯罪預防性。法定數字貨幣的刑事規制困境包含:1.侵犯財產罪難以兼顧法定數字貨幣的多重法益;2.現有貨幣犯罪體系的規制滯後。法定數字貨幣刑事規制應重構侵犯財產罪的適用標準、建構完善現行貨幣犯罪體系、增設妨害數字貨幣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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