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即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直譯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基於算法、模型、規則生成文本、圖片、聲音、視頻、代碼等內容的技術。以ChatGPT、Midjourney、New Bing以及最近較火的妙鴨相機等為代表的AIGC類應用時不時會讓人眼前一亮,似乎奇妙的未來就在不遠處。
但作為法律從業者,我們在實務中體會到了太多司法和創業市場的溝壑般無法彌補的矛盾,對於創業者來說如果是民商事法律風險,抑或市場監管風險等即使帶來損失,在某種意義上都是有限的。但是對於刑事法律風險來說,因為事關當事人的自由和財產,每一個創業者都要關注。作為在web3領域深耕的曼昆律師,我們對於AIGC創業者可能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進行了系統的總結,劉律師建議各位AIGC創業者要關注以下七個方面的刑事風險:
非法經營刑事風險
曾有客戶諮詢曼昆律師,面對炙熱的ChatGPT國內不能使用的情況,能否搭建一個海外服務器,以收費方式為國內的用戶提供接口供其直接使用?
我們的答案當然是不建議他這樣做。因為這非常容易涉及到我國《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法條中列明的罪狀主要是處罰以下行為: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現實中非法經營的類型龐雜繁複,大量的司法解釋構成了此罪的具體量刑,經劉律師統計,現行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解釋或規範性文件共計32個,其中約定了至少32種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形及具體裁判標準。本文暫不做詳述,劉律師日後會寫一篇關於非法經營罪的專題文章。
搭建海外服務器為國內用戶服務必須要面對問題之一就是此種服務是否突破了GFW對外網的訪問限制,一旦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從實務經驗的角度來說就有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風險。不過從刑事律師的角度看我們認為是不夠成犯罪的,但是我們必須告知客戶現有的司法實務現狀。
知識產權涉刑風險
給AIGC類應用“餵”的數據越多,它才能越智能。但提供給應用的數據越多,就越有可能涉及到知識產權類的刑事風險。對於AIGC應用大量抓取、複製網絡數據庫信息的行為,一旦其使用、發表的材料涉及到未經權利人授權或許可的文字、視頻、音頻等內容的話,情節嚴重的可能就有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風險。
如根據相關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錄像作品等只要滿足“違法所得數額3萬元以上”或“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複製品數量合計500張/份”等條件之一的,就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民個人信息、商業秘密涉刑風險
這兩類風險的根源還是前述的大數據餵養AIGC所致,海量的數據中一旦包含刑法標準數量上的公民個人信息或商業秘密,且一旦被不法使用了以後,就會觸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及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開關。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罪標準
刑法上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踪軌蹟等。
如果AIGC類應用調用或展示的數據、信息包含上述內容,且符合以下任一種情況,則有可能構成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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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提供行踪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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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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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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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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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上述第3、4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 (暫列5項,詳細內容可以查閱“兩高一部”《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侵犯商業秘密的構罪標準
AIGC類應用如果涉及到盜竊、電子侵入或其他方式獲取他人商業秘密數據並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等行為的,如果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因侵犯商業秘密所得數額在30萬以上的,可以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中,商業秘密的判定較為複雜(如對秘密性、價值型、實用性、新穎性、保密性等的判定,相同或實質性相同的判定等),本文暫不作展開。
網絡犯罪法律風險
對於具有編程功能的AIGC應用,還可能涉及網絡犯罪法律風險。此處的“網絡犯罪”包括傳統的計算機犯罪及網絡犯罪。
具有編程功能的AIGC應用因為可能被用於製作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或為其他犯罪提供技術幫助而涉及刑事風險,對於市場上的一些山寨版ChatGPT類似AIGC應用可能被用於生成虛假鏈接用於侵入客戶計算機系統而涉及刑事風險。
(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本罪要求行為人對於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如通過AIGC類應用設定特殊功能(如實現發送虛假鏈接、惡意代碼等)實現對於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上述的“增改刪”等操作,則有可能構成本罪,起刑點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構罪條件可以按以下條件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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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0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硬件不能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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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20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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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造成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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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00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10000台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1小時以上的。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如果使用具有編程功能的AIGC應用,設計了具有特定功能的程序或工具,則有可能涉及到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所謂特定功能有以下特點:具有避開或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等情形。本罪的基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淫穢色情犯罪風險
因為AIGC類應用具有深度學習能力,可自動生成特定內容。如果生成、傳播的內容(文字、圖片、視頻等)一旦含有淫穢色情等內容,則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等犯罪。
刑事實務中,關於什麼是淫穢物品,涉及到鑑定問題。目前一般是由公安機關為主體,新聞出版部門、文化管理部門為輔助的模式進行鑑定。
對於傳播淫穢物品罪,只要接收的人數達到300-600人次以上,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就可能構成本罪,可以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要求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販賣、傳播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20個以上/音頻文件100個以上/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淫穢電子信息被點擊1萬次以上,等等。本罪的起刑點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危害國家犯罪風險
因AIGC類應用生成內容的自發性,如果沒有嚴格的內容輸出識別,有可能會產生政治敏感性內容,情節嚴重的話還可能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即所謂“煽顛罪”,基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在2023年07月10日公安部、網信辦、發改委、工信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中也有明顯體現。創業者們對這一刑事風險也應有足夠的認識。
結語
無論是AIGC創業,還是其他創業,對於創業者來說最需要的往往是政策的鼓勵,而非法律的恫嚇。新興科技領域對於社會的發展、推動作用不言自明,但是新技術溢出的負面效應也應被妥善地控制,對於管理者來說如何平衡兩者的關係至關重要。劉律師作為法律從業者、司法實務者及諸多刑事案件的親歷者,對於創業者處境之艱難感受頗深,所以更希望監管者對於創業者有更多的包容心態。
同時,對於創業者來說,律師的作用不能是僅提出法律風險,更重要的是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安全、合規地創業,限於篇幅,此事項改天再聊。歡迎大家持續關注曼昆律師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