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據吳說區塊鏈發文,加密交易所Bybit起訴負責公司內支付⼯資的Ho 女士濫用職權,將大量USDT 轉移到她秘密擁有和控制的地址。總共轉移了4,209,720 個USDT,導致117,238.46 美元被支付入她的個人銀行帳戶。[1]。
在幣圈,高層涉訴案件並不少見,例如先前的舊瓜:幣圈大佬、OTC場外交易大戶趙東被警方帶走調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指控幣安及其創辦人趙長鵬非法經營數位資產衍生品交易所;OKCoin集團創辦人徐明星因捲入炒幣維權糾紛,曾被上海警方帶至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滄坊新村派出所接受調查;神馬礦機創始人楊作興先前曾被深圳檢察院以職務侵占罪批捕等。
在幣圈高層涉刑案件中,職務類犯罪往往是高發罪名之一,今天就來聊聊刑法當中的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佔為己有。本文講講在幣圈比較典型的幾種情形。
01幣圈職務侵占罪常見情形
情形一、合夥人內部發生糾紛,股東“捲款跑路”
筆者先前曾接獲諮詢,某NFT數位藏品平台因內部管理混亂,利潤分配不均等問題,大股東將公司款項據為己有後斷聯,小股東因數藏平台用戶維權原因,被公安以詐欺罪被刑拘,據了解,大股東將公司錢款用於歸還其個人貸款。先前也有網傳訊息,薪付寶ICO項目前COO涉嫌職務侵占。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像數字藏品平台,在國內一般都有相對應的註冊公司,若相關公司人員涉嫌職務侵占,則受我國刑法所規制。但ICO作為代幣發行眾籌項目,項目發起者往往並沒有一個法定的公司形式的組織形式,而是一個鬆散的合作聯盟,不符合本罪的犯罪主體特徵要求,若合作方存在「捲款跑路」等侵害團隊利益的情形,需採用其他維權手段。
情形二、公司高級研發人員採用技術手段,竊取公司虛擬貨幣
幣圈技術人員的從業背景更具有行業屬性,此類案件中,技術人員透過例如篡改公司代碼,修改電腦軟體程式等手段,獲取公司係統管理權限,將公司所有的虛擬貨幣轉移至自己的帳戶。
深圳某公司程式設計師以竄改代碼的方式竊取公司虛擬幣,轉入個人地址,後將中心化代幣兌換成鏈上代幣,再兌換成USDT存放進自己的BSC幣安鏈錢包,最終在幣安交易所變現獲利近百萬。最終行為人被法院處以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
關於行為人涉案行為的定性,是此類案件中爭議較大的問題點。常會在竊盜罪、非法取得/控制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職務侵占罪等罪名當中,對涉案罪名予以認定。在前述罪名中,職務侵占罪的量刑起點最高,因此從律師辯護角度,在行為人構罪的前提下,從行為人構成職務侵占罪的角度進行辯護,能夠爭取較低的量刑。
情形三、利用職務便利,監守自盜
監守自盜,常高發於公司的財務總監、銷售總監、人力總監等享有職務便利的公司高階主管。所謂的“便利條件”,包括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例如:財務總監透過虛報費用、虛列進貨成本;人力總監虛構已離職員工工資進行上報,透過冒領員工工資,達到非法佔有公司財產的目的;銷售總監將公司貨品自行出售或贈送他人,或收受貨款後未返還公司等。
何某任上海某公司維運工程師,負責公司的比特幣礦機的管理與維護。 2021年,何某利用自身管理、維護比特幣礦機的職務便利,多次將屬於公司型號為神馬M21S比特幣礦機販賣,牟利金額97萬餘元。被公訴機關以職務侵占罪起訴法院[3]。
依刑法規定,職務侵占,金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犯罪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金額在100萬以上的,處以3~10年有期徒刑。上述案件中,何某的犯罪金額不到100萬,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為2年6個月有期徒刑。
02刑事律師辯護策略
幣圈從業人員若涉嫌職務侵占,依案件實際情況,可採取從犯罪主體、涉案行為定性,涉案金額等角度進行辯護。
另外,實務中對於是否成立本罪,還要注意以下2個難點:
1、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需要行為人本身俱備一定的職權、支配權,經辦某事項的便利,或憑藉自身權利,影響他人實施侵占行為。無論是正式工、約聘工或臨時工,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但若只是利用了在工作中較易接觸到作案目標的方便條件, 行為人並沒有看管、保管公司相關財物的職責,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是否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這是區分行為人構成本罪或其他犯罪(如挪用資金罪)的重要條件之一。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司法實踐中會與以下判斷角度:
(1)轉移佔有公司財物後捲款潛逃;
(2)試圖掩蓋、銷毀公司帳目;
(3)主觀上不願償還或客觀上並無償還能力;
(4)將財物揮霍
隨著我國不斷推出相關法規條文,我國對於區塊鏈、虛擬貨幣交易及挖礦、NFT數位收藏等也持續不斷的加強監管。刑事辯護要結合幣圈的行業特徵、以及對相關法律法規理解的基礎上,才能夠做到有效辯護,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1]Bybit薪資負責人自盜分析:區塊鏈企業財務管理存在的漏洞與改進https://mp.weixin.qq.com/s/qzaWXud0a3s-SykhDWLlRA[2] 虛擬貨幣案|認罪認罪5年,辯護至2年https://mp.weixin.qq.com/s/S527RvsfppP-M5icMyP98A
[3] 案號:阿縣檢刑訴〔202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