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審判業務專家:數位貨幣不是違禁品,財產屬性也不能一概否定

上海二中院審委會委員、刑庭庭長、三級高級法官、上海法院審判業務專家任素賢表示,儘管中國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數位貨幣相關的業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等,但官方並未禁止個人之間進行數位貨幣與法定貨幣,以及數位貨幣與數位貨幣之間的交易。任素賢表示,現實生活中,人們獲取數位貨幣的方式亦是透過現實貨幣作為媒介相互轉讓,其財產價值得到了體現。數位貨幣可以透過建立電子錢包儲存在公鑰上,所有者透過特定的私鑰隨時可以支付、轉移,對其擁有絕對的控制權。行為人竊取比特幣等主流數位貨幣的目的並非是為了獲取電腦數據,而是為了數位貨幣的財產性利益,認定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數據不但難以完整評價行為人的行為,亦未揭露出行為的本質特徵。總而言之,數位貨幣在中國目前不認定為貨幣,對其定性也出現了商品和資金的不同表述,但其不是違禁品,財產屬性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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