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建構新形勢下法定數位貨幣多極化監管模式

作者: 華夏;來源: 人民公安2023年第18、19期

近年來,以法定數位貨幣為代表的金融創新在全球迅速興起。同時,洗錢、詐騙、傳銷、網路賭博、恐怖融資等貨幣類犯罪大量出現,嚴重損害社會經濟利益,為金融監理工作帶來全新挑戰。因此,建構我國法定數位貨幣監理模式,完善監理框架,是打擊涉法定數位貨幣犯罪,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和人民合法權益,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過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一環。

我國法定數位貨幣監理模式現況及問題

目前,我國法定數位貨幣的發行模式採用「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公眾」雙層營運機制,央行負責發行,商業銀行負責向公眾兌換。此模式主要是基於現行銀行業系統的穩定性,運作多年且各項功能和設施較為齊全。因此,數位貨幣也沿用了傳統銀行業的監管模式。相較於傳統貨幣,法定數位貨幣具有可控匿名性、交易快速等特點,易被洗錢、跨境匯兌、涉毒涉槍、駭客攻擊等違法犯罪所利用。我國現有監管模式和法律體系面臨新挑戰。

一是主體不匹配。法定數位貨幣監管模式雖然考慮了營運模式,但並沒有結合運作過程參與主體多元化的特性,監管權限和職能分配不明確。隨著法定數位貨幣交易體量迅速增長,以央行為主導的監管模式難以對資金及時全流程穿透式監管,增加了相關資訊資料外洩和被竊取的風險,可能對社會經濟安全和網路安全帶來威脅。法定數位貨幣監管模式需要更完善的體系來支撐龐大的數據交易量。二是技術不匹配。傳統監管模式並不是以數據資訊為出發點進行設計的,其技術體系無法滿足對法定數位貨幣的監管。因此,加快完善我國法定數位貨幣監管模式迫在眉睫。

建構我國法定數位貨幣多極化監管模式

結合我國法定數位貨幣犯罪案件特徵和我國金融基礎設施發展水平,借鑒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實踐經驗,建議從以下幾方面構建我國法定數位貨幣多極化監管模式:從立法層面,健全法定數位貨幣法律法規;從央行層面,以央行為主導,金融監理總局、證監會、外匯管理局等多部門依照職能分工加大監理;從中國數位貨幣研究所等產業主管機關層面,進一步完善研究數位貨幣的技術、政策和法規等議題。

(一)加速完善數位貨幣立法

現行法定數位貨幣監管法律法規具有滯後性。我國目前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除這些專門性法律法規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其他部門法也有相關條款。但從我國現行的貨幣法律政策來看,還沒有形成法定數位貨幣的準確定義,而上述法律法規都是以實體貨幣作為法律調整對象。法定數位貨幣具有可控匿名性、數位性,與實體貨幣差異較大,因此無法適用傳統貨幣監管法律法規。法定數位貨幣的核准流通涉及多個部門,需多個部門協同監管。可藉鏡現有傳統金融領域的監理法律法規,擴展到數位貨幣領域,如把現行的反洗錢制度擴展到打擊和防範法定數位貨幣領域的洗錢犯罪。

(二)擴大金融監理機關的主體與範圍

可依業務範圍及主體的不同,建立分別由不同監理機關實施監理的體制,建構央行與其他專業金融監理機關共同監理的多極化金融監理模式。法定數位貨幣類犯罪涉及金融證券類機構多,金額大,涉案人員廣,並有向多領域和職業化發展的傾向,導致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和追償過程中遇到很大障礙。從制度完善的角度,筆者建議:一是金融監理主管機關應共同監管,明確職責,細化分工,提升監理專業化水準。加強央行、金融監理總局、證監會、外匯管理局等多部門合作力道。二是強化金融機構和第三方科技公司的協同監管。在日常交易和系統技術維護方面,商業銀行和第三方科技公司在貨幣流通的各個環節中尤其重要。在央行的授權下,參與交易的各金融機構和第三方科技公司可共同建立可疑交易報告資訊共享制度,為完善監理標準積極建言獻策。第三是加強與數位貨幣國際監理組織間的交流,資訊共享,共同因應數位貨幣帶來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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