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詩巍
目前,元宇宙市場正處於高速發展期,鏈遊GameFi 作為遊戲和去中心化金融(DeFi) 的結合體,以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具有很高的市場潛力。國內的鏈遊項目如龍之島,塞波爾,也受到不少玩家關注。
NFT 為鏈遊賦予了價值屬性,不少國內數位藏品平台(如HOTDOG、十八數藏等)也開始佈局鏈遊賽道。
但在我國,一款網路遊戲的上線,需經過國家新聞出版署的批准並獲得出版品號(版號)。由於政策層面的原因,遊戲版號被嚴格管控,2018 年,監管層甚至曾暫停遊戲版號的發放[1]。時隔9 個月恢復審核後,網路遊戲版號核准數量開始斷崖式下降。
目前,我國也尚無鏈遊平台取得版號。
在此背景下,一些數藏項目方在希望轉型鏈遊的同時,又因擔心無法取得遊戲版號,是否有相關法律風險?
我們來看一則新聞:
可以看出,無版號或套版號上線遊戲,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但筆者認為,「非法經營罪」作為我國的口袋罪,對於該罪名的適用本身就存在很大爭議。對於未取得遊戲版號即上線營運的鏈遊平台,不應以該罪名入罪。
以下分為2 點進行闡述:
根據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的定義可以看出,構成本罪有2 個基本條件,1 違反國家規定,2 擾亂市場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理由一、無版號上線鏈遊項目,不構成違反國家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國家規定」指的是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指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認為無版號上線鏈遊涉刑,所對應的依據是《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但該規定的效力等級屬於部門規章。該規定所依據的《出版管理條例》的效力等級雖然屬於行政法規,但《出版管理條例》的適用限於「電子出版品」等。但網路遊戲是否屬於「電子出版品」範疇,尚無明文規定。根據《電子出版品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一般是一種有形載體[2]。
因此,鏈遊無版號即上線運營,並不違反國家規定。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或擅自上網出版網路遊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路遊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版管理條例(2020 修訂)》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出版物,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
理由二、無版號上線鏈遊項目,不構成「擾亂市場秩序」
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需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並列舉瞭如經營國家專營專賣、限制買賣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等批准文件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等行為。
刑法的特徵之一,就是「應受刑罰處罰性」。根據《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可對經營者處以最高違法經營額10 倍的罰款、關閉網站,沒收違法所得等一系列懲治措施。
在刑法無明文規定鏈遊無資證照構成「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有相應行政處罰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刑法的謙虛性特徵,不應再動用刑事手段進行懲治。
風險提示
無版號上線的鏈遊項目,即使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在營運時,仍需注意其他層面上的合規性。例如,是否有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權,是否涉黃,涉暴,或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等,若情節嚴重達到其他刑事罪名立案標準的,則仍存在一定風險。
[1] 2018 年3 月29 日,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遊戲申報審批重要事項通知》,表示由於機構改革,所有遊戲版號的發放全面暫停。
[2]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第二條在…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位代碼方式,將有知識性、思想性內容的資訊編輯加工後儲存在固定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媒體上,透過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裝置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包括唯讀光碟(CD—ROM、DVD—ROM 等)、一次寫入光碟(CD—R、DVD—R 等)、可擦寫光碟(CD—RW、DVD—RW 等)、軟磁碟、硬磁碟、積體電路卡等,以及其他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媒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