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中,對於涉嫌刑事犯罪而扣押的虛擬貨幣如何進行處置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一方面在司法機關尤其是公安機關看來,為了固定涉案財物、確定涉嫌犯罪的金額,及時處置涉案虛擬貨幣對於案件的偵辦至關重要;另一方面,從我國目前對虛擬貨幣交易的監管層面考慮,任何方式、任何機構進行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業務都是被禁止的。這兩方面的衝突性如此嚴重, 不免讓人產生割裂之感。劉律師也是基於此撰寫本文,探討當下司法實務中涉刑案件中虛擬貨幣的處置困境。
刑事案件中虛擬貨幣會如何處置?
在「斷卡行動」後,電信、銀行等機構加大了對電話卡、銀行卡的監管力度,虛擬貨幣因其匿名性的特徵,就得到了傳統的「黑灰產」行業的青睞,詐騙、賭博、洗錢、傳銷等犯罪行為人開始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這並不是說從事虛擬貨幣業務的人就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是本來已經在違法犯罪的人選擇使用了虛擬貨幣。劉律師接觸到的很多幣圈的朋友們,有理想、有情懷、勤奮懇懇做事的,大有人在。
對於涉刑的虛擬貨幣案件,現在司法機關通常的做法有兩種:一是在公安偵查階段就委託第三人公司處置變現。當然,實務上也有嫌疑人或嫌疑人家屬委託第三方公司處置虛擬貨幣變現的,但是鑑於目前的虛擬貨幣涉刑案件的嫌疑人一般都是被拘留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這期間嫌疑人自己肯定是不能夠主動聯絡第三方公司的,必須要有公安機關的允許甚至是「指導」;二是涉案的虛擬貨幣在公安、檢察院階段只是被扣押,等案件判決後由法院執行局來處置變現。具體的方式也只能是透過委託第三方公司(市面上多數以xxx科技公司的面貌出現)進行處置變現。
所以說在當下的監管政策下,司法機關也明白不能主動參與到虛擬貨幣的處置進程中,無論是司法機關主動委託第三方公司處置,還是由案件當事人或其家屬出面委託第三方公司處置,涉案虛擬貨幣與法幣之間的兌換目前似乎只能透過第三方公司的途徑進行,但這合法嗎?
第三方公司代為處置涉案虛擬貨幣合法嗎?
所謂第三人公司代為處置涉案虛擬貨幣,就是由國內某公司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對涉案的虛擬貨幣進行變現後,轉帳至司法機關指定帳戶的行為。常見的委託方式有兩種:
(一)直接接受個人委託
處置公司接受案件當事人或其家屬的委託處置涉案虛擬貨幣的情形中,一般是當事人或其家屬直接和處置公司簽署協議即可,沒有司法機關直接的、明顯的介入痕跡。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風險最大的就是處置公司,因為包含「兩高一部」在內的十部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9.24通知」)中,明確提出「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資訊中介和定價服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此時,對於處置公司來說,輕則違反監管規定,重則涉及違法犯罪(如非法經營罪)。
(二)接受司法機關委託
對於司法機關(以公安機關為主)委託處置公司對於涉案虛擬貨幣進行變現的情形,雖然此委託行為本身有法律依據(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36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相關規定》第34條),但是該委託內容顯然不符合9.24通知的要求,即只要處置公司在中國大陸進行了法幣和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就屬於進行非法金融活動。至於說為司法機關服務而進行處置的目的能否阻卻或抵消9.24通知中規定的非法金融活動屬性,劉律師認為從法感情或道德感上評價,為司法機關扣押的涉案虛擬貨幣變現提供幫助,以便推動司法活動順利進行是值得肯定的事情;但是嚴格從法律規定或現行監管規定來看:無論什麼目的,只要開展虛擬貨幣和法幣之間的兌換業務,都是被禁止的。劉律師在實務上也曾遇到A地公安委託的B公司(虛擬貨幣處置公司)進行處置變現後,B公司被C地的公安找上門,原因是B公司在處置過程中,收取的部分變現資金牽涉到了電詐資金。現實就是這麼割裂,眾多類似B公司的處置公司即使有委託地公安機關的背書,也不能保證100%的安全。
所以,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第三方公司接受誰的委託並不是合規性判斷的本質要素,唯一的判斷依據是第三方公司接受委託後進行了何種行為。對於第三方公司進行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業務,無論是基於收取手續費的營利目的,還是為服務於司法機關為目的,都逃不開9.24通知的監管規定,即都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結語
在當下,雖然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業務在中國大陸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但是基於司法活動的現實需求(且是剛需),司法機關又不得不進行虛擬貨幣的變現。有需求就會有市場,即使這個市場是處於被監管政策所禁止的情況。此外,目前實務中因幫助司法機關進行虛擬貨幣處置而被追責的案例確實不是太多,也給了眾多第三方處置公司某種“安全感”,覺得不至於說會被追責到自己身上。但是劉律師想說的是,即使是為了司法機關的工作需要而接受委託進行虛擬貨幣的處置變現,第三方公司也要時刻關注著最新的監管動向,保留好充分完整的業務材料,這樣即使自己被其他司法機關問責也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