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金鑑智
近期,曼昆律師收到客戶一則諮詢,客戶在海外註冊了一家公司,公司的主營業務是出售世界各地的預付卡,收款方式為虛擬貨幣,買家中有不少中國人,客戶想了解,他的業務是否有什麼法律風險?
買賣預付卡違法嗎?
預付卡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及支付機構預付卡,分別受《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 修訂)》《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監管。本文所稱的預付卡為單一用途商業預付卡,即日常生活中所見的各種禮品卡。
根據不同情況,企業發行預付卡需要向市監局或商務部門備案並有相關的資金管理要求。除了發行行為受監管以外,交易預付卡的行為並沒有禁止性規定,即倒賣預付卡是完全合法的市場行為。
曾經江蘇檢方對某公民大量回收購物卡並出售獲利的行為提起過公訴,但最終聞某不構成犯罪被當庭釋放。在該案中,法院也認真分析了從事購物卡回收業務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請參閱【刑事審判參考】聞福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第 1093 号]——大量回收購物卡並出售獲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法院審理部分見最後)。
買賣預付卡會構成非法經營嗎?
在解讀是否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之前,需要先行理解下這個業務模式,為什麼用虛擬貨幣賣預付卡?原因可能有多種,做世界的生意?或者是,方便小額出金?
在中國內地虛擬貨幣出金環節容易因收到贓物等被凍結銀行卡是既定事實。因此,在出金的過程中,不只買家防賣家,賣家也防買家。對於只想小額出金的用戶來說,用虛擬貨幣賣預付卡這個商業模式非常天才地解決了雙方的憂慮。買家收到預付卡,絕對不可能被凍結。賣家收到的都是小額虛擬貨幣,黑錢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這個模式完美解決了小額出金市場需求的痛點,但卻非法經營嗎?
首先,曼昆律師需要科普的是,中國刑法的適用範圍很大,只要業務模式的任何一環跟中國有點關係,理論上都有可能受中國刑法管轄。只是說,增加業務模式中的涉外因素,譬如公司主體為境外公司等,可以大幅降低中國刑事風險機率。
其次,即便中國刑法的適用範圍很大,但還是遵循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即,刑法第三條規定的「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買賣預付卡是非法資金支付結算嗎?
那麼這個業務模式是否屬於中國刑法明文規定的非法經營?根據曼昆律師前述分析的該業務模式立足的市場需求,這種業務模式最有可能靠邊的是非法經營罪裡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
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對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司法解釋,曼昆律師認為,該種業務模式並不符合司法解釋列舉的「(一)使用受理終端或網路支付介面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套現或單位銀行結算帳戶轉個人帳戶服務的;(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的任何一種行為。
原因在於,(一)該業務模式對應的交易真實,價格也遵循市場價;(二)不涉及提供銀行帳戶或支票套現;曼昆律師覺得重要的一點是(三)不是錢到錢的行為。
什麼不是錢到錢的行為?曼昆的朋友們在心慌慌的時候,一定要記住,任何司法轄區(包括在中國)的監管或者是刑罰,都會存在一個“實質重於形式”的傾向,所以遇事問自己,我的行為的本質是什麼?這個違法犯罪的懲罰的實質是什麼?穿透刑法規制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實質,其實是未經批准許可,直接搞錢到錢的兌換。
客戶的業務模式說白了可能只是涉及錢到錢的一環,因為買預付卡的用戶會不會再去找其他商家,把預製卡再換成人民幣,就跟客戶的業務模式完全沒有關係了,最好也不要有關係,一旦有關係,錢到錢的兌換就形成了閉環,形式再花也掩蓋不住這個「直接搞錢到錢的兌換」的實質,踩刑法底線了。
因此,在曼昆律師看來,如果只是用虛擬貨幣賣預付卡並不構成非法經營,但如果在此基礎上再去介入、撮合預付卡到人民幣的那一環交易,就很難講了。
當然,曼昆的朋友們看到這,可能開動了靈活的商業小腦筋。或許想進一步追問,如果是國內公司搞一模一樣的事情呢?國內並未禁止所有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禁止作為非法金融活動的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言盡於此,如果想進一步追問的話,歡迎進一步諮詢曼昆律師。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 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一)使用受理終端或網路支付介面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人支付貨幣資金的;(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套現或單位銀行結算帳戶轉個人帳戶服務的;(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3.【刑事審判參考】聞福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第 1093 号]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本文不構成投資建議,使用者應考慮本文的任何意見、觀點或結論是否符合其特定狀況。據此投資,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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