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發布《關於中介機構從事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的通函》

PANews 11月2日消息,香港證監會發布《關於中介機構從事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的通函》,證監會認為,現在是時候就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提供更多指引。此舉有助於釐清從事這些活動的中介人應達致的監管要求,從而提供清晰的監管指引,以支持業界持續創新,同時從投資人保障的角度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本通函重點在於向中介人提供在應對和管理因使用這項新的代幣化技術而引起的新風險方面的指引,以便代幣化市場能夠以穩健、負責任及可持續的方式發展。就證監會認可投資產品而言,本通函應與證監會有關代幣化證監會認可投資產品的通函一併閱讀。

通函指出,從事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的人員應具備必要的人員和專業知識,以便能夠理解相關業務的性質(尤其是與擁有權限和科技有關的新風險),以及妥善管理這些風險。如境內人員發行(例如代幣化基金的基金經理)或大力參與發行其擬買賣或提供意見的代幣化證券,即使他們將某些職務外判予第三方供應商/服務提供者,他們仍須對代幣化安排的整體運作負責。

在該聲明中,證監會亦對證券型代幣的發行和推廣施加「僅限專業投資者」的限制。在證監會發表此聲明時,證券型代幣仍是創新的資產類別,並尚未如現在一般以代幣化證券的形式流入市場。由於代幣化證券基本上等同於代幣化作為包裝的傳統證券,證監會認為不需要施加「僅限專業投資者」的強制規定。然而,業內人士高度重視,《公司清盤條例》下的招股章程製度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四部下的投資要約制度的規定,亦會適用於向香港公眾進行的代幣化證券發售這意味著,代幣化證券的發售如未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四部獲認可,或不符合招股章程規定,便只可以專業投資者為對象,或在公開違反規定所訂的任何其他適用的入境情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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