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法院,承認數位藏品具有「數據與財產」雙重屬性? !

中國人民法院報週四刊登《盜竊數字藏品雙重屬性的規範評價》,文章首先針對盜竊數位藏品的行為,歸納中國目前現行法律體系下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數據犯罪觀點、財產犯罪觀點、“數據與財產」犯罪觀點。而文章作者較支持「數據與財產」犯罪觀點,認為數位收藏同時具有數據與虛擬財產的屬性。

文章重點從法律性質的向度,來分析數位藏品的特徵。其中一,虛擬性,作為無形的數位代碼存在於網路中,不受實體形態的限制。二,財產性,因其不可篡改的特性,每件數位藏品都對應一個唯一編碼並包含完整的交易資訊,展現出稀缺性,既有使用價值,又有交換價值。三,可支配性,即便在中國尚未開放二級市場,消費者仍可透過交易平台進行購買、收藏、轉贈、銷毀等活動,顯示數位藏品具有排他性的佔有、使用和處分權。

但問題來了,這能代表中國境外的NFT、數位資產,如BAYC 等就受到中國法律保護嗎?也許不太可能。在當前法律框架下,公鏈上的數位收藏是否受到法律保護仍屬於模糊地帶,但考慮到中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立場,那些未經認可的公鏈數位藏品很可能不會被認定為有刑法上的財產權。

如果數位藏品,如以太坊上的無聊猿猴(BAYC)等,屬於中國定義為非法之境外虛擬貨幣,那麼遭受竊盜以後,大概是不能享受到中國法院之澄清數位藏品受居財產、數據兩性質的保護了。所以,在遇到這個問題上,如果有人盜取了這些數位藏品,那麼這個行為,可能只會被認為是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而不會被當作財產盜竊來處理。因此,即便真的承認了數位藏品具有「數據與財產」雙重屬性,也僅僅只能看做是保障中國境內合法的國家級區塊鏈上的數位藏品。而對境外之公鏈NFT,應視為沒有明訂規範保障,態度上仍偏向禁止。

所以你懂了嗎?不要被盜,盜了就徹底沒了。別指望還能夠回來。

小提醒:本文只有專欄公眾號(上圖)。其他地方的資訊均與筆者本人無關!請大家謹慎辨別真假,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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