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對STO法規發布重大利好通知的一文解讀


香港證監會最近發布了關於投資產品代幣化的通知,允許各種代幣化產品在香港面向大眾銷售。通函內容包括市場研究及規範交易條款,要求產品供應商符合相關的道德製度和產品代碼的適用要求,以及強調代幣化產品必須遵守合法。

引言

近日,香港證監會(SFC)發布關於授權投資產品代幣化的通知,詳細解釋了各類投資代幣化產品可以在香港面向大眾銷售,進一步打開了香港與虛擬資產的橋樑。通知函一一進行了整理。

通函內容

A.根據下列市場研究證監會

決定進一步開放虛擬資產交易的便協性。

香港證監會

證監會了解到代幣化代表投資者的投資份額,而這一切都會被區塊鏈記錄,最終其實都歸於投資者,但這些產品必須得到證監會許可的境內機構發放,或者在允許的情況下區塊鏈參與者之間進行交易。代幣化的潛在好處包括提高產品效率,透過減少對境內機構的依賴來降低營運成本,並透過新管道接觸最終投資者。針對適應市場需求,證監會主要對代幣化產品的交易(即認購和贖回)以及在哪些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代幣化產品銷售進行了進一步規範。

香港證監會

對於二級虛擬資產二級交易,證監會明確規定要考慮確保投資者保護的程度與非代幣化產品相當。內容包括保持適當和即時的代幣記錄、交易基礎設施和市場參與者支持流動性性的準備,以及確保代幣化產品的公正定價,等等。

B.綜合以上內容

SFC 達成了以下交易條款

代幣化證監會授權投資產品的產品提供者(產品提供者)應確保基礎產品符合相關道德製度和產品代碼的適用要求(包括產品提供者的資格、產品結構、投資和營運要求、揭露和持續性)合規義務)。不難看出,雖然證監會對虛擬資產持開放式態度,但在合規問題上並不出售任何常規金融資產,無論是從交易的合規性、價格的公平性等來看,香港的投資者可以放心的選擇自己喜歡的虛擬金融資產進行交易,在這樣的環境下,香港或許才是未來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的首選之地。

C. 代幣化安排

香港證監會

產品提供者應保留並最終對採用的代幣化安排的管理和運營可靠性以及語音記錄負責,無論採用任何外包安排,這杜絕了將責任推給第三方機構的風險,假設將技術外包給國外技術團隊一旦發生「事故」投資者或遭受重大資產損失,有了這一項規定,產品提供者則需要重點關注運營,因此結果了以下運營規定:

產品提供者應確保對產品下一代貨幣的交易所利益進行適當記錄,並且在操作上進行代幣化安排與涉及的服務兼容產品提供者應採取適當措施管理並減輕網絡安全風險、數據隱私、系統故障和恢復並維護全面而健全的業務連續性計劃。產品提供者不宜在沒有額外和適當控制的情況下使用公共或無許可的區塊鏈網絡,例如,產品提供者透過使用權限代幣來施加額外的控制,所有的操作必須透明,不留後門。產品供應商應按照SFC 的要求確認並確認代幣化安排的管理和可穿戴性、耳機記錄以及智能合約的缺陷,SFC 可以向第三方提供對代幣化安排的管理和可穿戴性、耳機性記錄和智能合約的審核或驗證。

D. 揭露事項

在購買前,要明確揭露的內容是離線或鏈上結算代幣的心血管(例如,代幣的有效和優質的心血管,對產品的心血管/權益) 與代幣化安排相關的風險,如網路安全、系統故障、未發現的技術缺陷可能性、法規環境的變革和密碼化法律應用可能面臨的挑戰。

這些條款也應該在消費者購買前就已告知,消費者必須明確承擔風險。

香港證監會

E. 加入機構

從代幣化這方面來說,證監會授權投資產品的分銷商(包括分銷自己產品的產品提供者)應是受監管的內部機構,例如證監會許可的公司或註冊機構,並遵守密碼規則、準則和指導方針的適用要求(例如,履行客戶入門要求並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評估)。

香港證監會

當產品通過證監會許可後,產品提供者也需要向證監會確認他們至少擁有一名具備相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勝任,能夠操作或監督代幣化安排,並適當管理與愛滋病毒和技術員工相關的新風險者。

這點和普通的證券考試類似,傳統的金融從業人員也需要在考試後持照上崗,但目前也暫時沒有有關虛擬貨幣的考試,具體通過標準還是參照證監會內部規定。

F. 先前提出或批准

除了具有代幣化特徵併計劃尋求證監會授權的新投資產品外,還需要與證監會先前授權,對於已有證監會授權的投資產品的代幣化,也需要先前的批准,而這種變更可能需要先前的批准。

總結

透過以上頒發的新規定結論結論:證監會已經允許中間人、機構對大眾開放代幣化金融產品。但一切的前提必須是合規合法,香港不允許任何違法情況的出現。保留現有的政策不斷推進和完善,相信在未來,香港將成為虛擬資產及其相關產業發展的避風港,也能夠讓它們合規生長的新家園。

資訊來源:0x資訊編譯自網際網路。版權歸作者加密貨幣大表哥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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