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稱,為加強北京市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規範交易場所經營行為,促進交易場所健康發展,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根據《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及監管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市行政區域內交易場所及其監督管理,交易場所風險防範處置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交易場所,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名稱中含「交易所」「交易中心」或經營範圍中含「交易」經營項目,從事商品類交易或權益類交易的場所,但不包括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體交易的交易場所,也不包括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交易場所應符合首都產業規劃,服務實體經濟,應依法合規經營,遵循誠信原則,嚴守金融風險底線,承擔市場經營、防範及處置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嚴禁詐欺、內線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