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最高法發布判例:利用虛擬貨幣變相買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

12月18日消息,在一起案件中,被告陳某夥同鄒某(未到案)、黃某(未到案)商量以虛擬貨幣USDT作為交易對象,以美元價格兌換人民幣。商量好後,陳某在網路上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散戶收購泰達幣。因擔心被搶劫,便僱請被告李某以保鑣身分護送與散戶交易的現金。 2022年2月,在中山市某高速路口,陳某利用手機與黃某進行泰達幣交易約81.4萬個,按當天人民幣與美元的匯率進行兌換共計人民幣510萬餘元。租車回程途中,陳某、李某在檢查站被公安幹警人贓物俱獲,上述交易款項當場扣押。大埔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陳某、李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買賣虛擬貨幣的形式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據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及認罪態度,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二人相應刑罰及罰金。宣判後,兩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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