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到了中幣系國內首個《受案回執》卻只能目睹ZB成為法外狂徒

【引言】

講個故事,在中幣正式暴雷前一周,我們就報案並第一時間拿到了刑事《受案回執》,然並卵! ZB仍然成為了「法外狂徒」!不論幣圈有多亂,受傷的永遠都是「韭菜」。一方面一堆沒有暴雷的幣圈交易所被立案調查,導致韭菜血本無歸。另一方面ZB交易所割了韭菜上百億,但案子到現在為止都立不了案,韭菜們甚至都已經跑到花老闆的老家「送花圈、挖祖墳」去了,也仍然無法立案。郭律師作為ZB沒暴雷之前就報案的,又在暴雷後僅兩週就在國內第一個拿到ZB案《受案回執》的律師,今天給大家爆料一下中幣暴雷案的一些細思極恐的事實,分析ZB為什麼會成為「法外狂徒」。

一、案件辦理始末(從「受理案件」到「沒有犯罪事實」)

2022年8月2日,ZB交易所突然發佈公告稱遭遇故障,停止充提幣服務,幣圈韭菜一片嘩然。然而,大家不知道的是,在2022年的7月初,郭律師就已經收到了和ZB同一個老闆旗下的幣圈理財項目「bitbank」無法提幣案件的委託,涉及的金額換算成人民幣價值八位數。當時郭律師還是信心滿滿的,畢竟就算bitbank無法提幣,只要ZB交易所還在,那幣就在,而只要幣在,就好了。然而現實啪啪打臉,剛進行了第一步,ZB就倒閉了,這個案件也成為了郭律師代理幣圈退款類案件為數不多的失敗案例!

此後經過國內辦公地踩點(已經跑路了)、鏈上數據(幣已經轉走了)、聊天記錄、網站信息公證(這點很重要,即使現在服務器已經關了,我們手中也有當時的證據)等證據的蒐集和整理,以及報案資料等法律文件的準備。 2022年7月27日,郭律師陪同當事人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提起了刑事控告,涉及的罪名包含了詐欺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涉案事實既包括了對bitbank項目負責人的刑事控告,也包括了對ZB交易所的刑事報案(分不清舉報、控告、報案的問度娘),至於為什麼要報這麼多罪名,且看後半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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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就可以劃第一個重點了:一開始報完案後,辦案機關並未依照法律規定,向我們提出《受案回執》。直到進行了一番投訴和深入溝通後,才於8月19日收到了《受案回執》。

當然,即使是8月19日,郭律師也成為了國內第一個成功拿到ZB案件受案結果的律師。有趣的是,這個時間點,很多韭菜還在幻想ZB能夠起死回生,反對別人去報案。畢竟人家ZB的公告只是“技術故障”,也不是官方宣布跑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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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好景不長。經過辦案機關2個多月的不懈努力,包括但不限於傳喚幣圈老幹部李老闆等幾個和ZB有關的人之後。竟然開出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並註明了原因是“沒有犯罪事實”,What?沒有犯罪事實?且不說bitbank這個不為人所知的項目,單ZB的事實,問下度娘都能查到一堆涉案行為吧。於是郭律師又向辦案單位以及上級辦案單位提出了刑事立案的複議和復核,結論依舊是“沒有犯罪事實”,最後又向南山區檢察院申請了立案監督,結果依舊。

那麼這麼多的辦案單位,「沒有犯罪事實」的結論是否正確?且聽郭律師細細分析。

二、法律分析(法律缺位「趨利執法」無可奈何)

首先,郭律師先把結論給出來:不論是ZB案件的立案與否,還是其他幣圈案件的構成犯罪與否,問題的根本都來自現有法律規定的缺失。

所以,這也是為什麼郭律師會在報案時,列了那麼多的罪名(理論上同一法律事實只構成一罪),為的就是盡可能地推動立案成功,畢竟只要涉嫌一個罪名就應當立案,至於具體定什麼罪,是公權力機關的事嘛。當然,正常報案,還是建議不要這麼隨便列罪名。因此,在所有的罪名中,郭律師也有一個「必殺」的兜底罪名,即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接下來我們就來一一分析,是什麼讓ZB成為了「法外狂徒」。

(一)為何辦案單位不認為bitbank和ZB構成非法集資類罪名

非法集資類的罪名,通常意義上來講,就是集資詐欺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形成了資金池。

而Bitbank事如其名,就是存幣生息的一個“比特幣銀行”,ZB交易所更是兼顧了錢包的作用。且不論是其發布的QC幣或幫助各種山寨幣進行ICO項目,都99%符合非法集資類罪名的特徵。然而,那1%的重點恰恰就在於各地司法機關對於「虛擬貨幣」是否屬於非法集資的對象,產生了定性的分歧。

根據《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非吸的對象,只能是資金(即可用於生產經營或日常生活、合法有效的法定貨幣或有價證券等)。因此,虛擬貨幣是否屬於資金,就是目前司法實務界產生嚴重分歧的地方。

站在辯護人的角度,當然會主張虛擬貨幣不屬於“資金”,而站在控方的角度,當然會主張虛擬貨幣屬於“資金”。但站在公安機關是否立案這件事上而言,就是一個特別「微妙」的角度了。如果公安機關「想」立案,就會認為屬於資金,反之亦然。於是就出現了同樣是幣圈理財錢包類的案件和虛擬貨幣交易所類的案件,有的地方就以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量刑了(同類案件判決書可在郭律師過往內容中找找),有的則像ZB這個案子一樣。

(二)為何辦案單位不認為bitbank和ZB構成詐欺罪

詐欺罪在刑法的罪名劃分上屬於財產類犯罪,和竊盜罪、侵占罪等罪名一樣,都需要依靠「財產價值評估」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然而,在《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一眾部會的「政策性文件」的「規定「多次強調虛擬貨幣不屬於法定貨幣且禁止相關經營活動的背景下,以及最高法第199號指導案例,《中國檢察》《中國審判》等實務界司法學術觀點的「論證」下,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價值,是否可以進行“價格認定”,就存在了極大的爭議。

簡單來說,如果辦案單位不想立案,就能以虛擬貨幣無法進行價格認定為由不予立案,反之就能以虛擬貨幣可以進行價格認定進行立案偵查。說來也好笑,以USDT為代表的虛擬貨幣都快成為一些產業的優先結算工具了(如外貿、黃金等產業),司法實務竟然還否認他的價格。嚴重地不尊重現實。這點以後再說,今天不浪費篇幅了。

(三)為何辦案單位不認為bitbank和ZB構成非法經營罪

不論是《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還是《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都明令禁止開設虛擬貨幣交易所,禁止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仲介等服務。而bitbank項目中還有挖礦的項目,而挖礦又在2021年就被認定為淘汰類產業。是不是很多人就會理所當然地認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然而,行政處罰的非法經營,和刑事犯罪的非法經營罪,最大的根本性區別就在於是否被法律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或是否屬於國家規定禁止經營的範圍。很可惜,不論是《九四公告》還是《九二四通知》,其等級都僅僅屬於政策性文件,而不是法律規定。這一點倒是在絕大多數地區都沒有爭議。

那為什麼郭律師還要把非法經營罪列進去呢?因為之前郭律師有過同類型的成功立案的案例啊,而且也是在深圳,為什麼不試一試作為被害人的代理人呢?在合法的範圍內盡可能地抓住一切機會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作為代理律師的職責。難道你希望你的律師每天都站在對方的角度替對方說話嗎?

(四)為何辦案單位不認為bitbank和ZB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請劃第二個重點:說實話,為什麼辦案單位不認為bitbank和ZB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郭律師到現在也沒有想明白。多次詢問辦案單位,也均未正面回答。在此,如果辦案單位能夠看到這篇文章,也煩請能夠回覆一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利用資訊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販賣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販賣毒品、槍枝、猥褻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其他違法犯罪訊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資訊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根據《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絡、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不論是bitbank官網,還是ZB官網及app頁面中,都有大量宣傳虛擬貨幣ICO、理財或挖礦等相關的違法項目,這裡面已經有不少的山寨幣、土狗幣,已經被各地法院定罪量刑。理論上來講,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是怎麼都逃不過的。但,經過各級辦案機關的複議、複核、立案監督之後,仍然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又不正面回复具體原因,著實令人費解啊。難道是因為ZB已經「手眼通天」了?再次希望辦案單位如果能夠看到這篇文章能夠回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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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幣圈案件目前有嚴重的趨利執法問題

大家都知道,無罪案例在國內的機率是極低的。然而這幾年,郭律師卻成功進行了大量的幣圈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無罪成功的機率更是超過了一半,郭律師自己都覺得很誇張。然而,郭律師卻來不及感到自豪,因為郭律師更多看到的是幣圈法律的缺失,以及案件的「趨利執法」問題。

透過上述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除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和非法經營罪之外。不論是傳銷類犯罪、非法集資類犯罪,還是財產類犯罪,辦案機關在是否立案這個問題上,都存在極大的「自主選擇權」。

而這個「自主選擇權」可能是基於明面上的承辦人基於其知識結構和對現實情況的「自由心證」。也可能是既有非明面上的「地方財政因素」(刑事案件罰沒的資產歸地方財政處置)「個人關係因素」(有些案件能明顯感受到承辦人對報案人的「保護」)「辦案壓力因素」(少立一個案子就少辦一個案子)等。

回歸到ZB的案件,為何截至目前,全國各地仍沒有任何一個地方立案調查?郭律師想不只是因為法律上的缺失吧?難道不可能是因為花老闆等ZB錢包地址的實際控制人不在國內?又難道不可能是因為ZB的錢包位址無法進行有效的限制措施?又難道不可能是因為辦ZB的案子就要承擔國內數十萬報案人的辦案壓力?又或是打心眼兒裡看不起一群炒幣的「臭韭菜」們?

最後,郭律師大膽預測一下,如果花老闆帶著錢包回國了,應該也就是各地辦案機關加急ZB立案進度,爭奪管轄權的時候了吧。當然,ZB實際辦公地的深圳可能也不會加入管轄權的爭奪大戰,誰讓ZB涉及的金額才幾百億呢,和大深圳的財政收入比起來,簡直九牛一毛。

四、結語

身為幣圈的資深律師,郭律師其實常常能夠收到很多關於幣圈的一手資訊。但身為律師,從職業道德的角度出發,這些消息郭律師從來不會公開出來(所以也不用來和我打聽什麼),發案例也是事後的且匿名處理過的,畢竟當事人找的是律師,而不是媒體。本次之所以公開ZB案件的相關細節,也是受委託人的授權後的。同時,郭律師也不想用輿論來影響司法,本案也是已經被所有當事人能夠主動提起的司法救濟途徑所「蓋棺定論」後的,理論上是已經不會因社會輿論影響本案的公正處置了。

郭律師寫這篇文章的根本目的,也不在於批判ZB案的辦案機關(當然不代表認同ZB的辦案機關)。郭律師的根本目的,是希望立法、司法機關們能夠對幣圈案件的亂象提起重視,盡快出台相關法律規定,從而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使得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都享受到司法所帶來的公平正義,而不是讓“無知”的公民參與違法的幣圈項目,讓“有心”的地方單位對幣圈案件進行“趨利執法”,讓“無良”的幣圈項目方利用司法、執法的漏洞大肆收割國內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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