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鄧建鵬,本文發表於《人民論壇》2023年第23期
作為區塊鏈技術與數位作品(如數位影像或數位音樂)等相結合的新事物,數位藏品(Non-Fungible Token,國外簡稱“NFT”,多譯作“非同質化通證”,以下依國內產業約定稱為「數位收藏」)在數位作品領域引起轟動,影響了作者、發行人、發售平台及買家間的利益分配格局。作為新興業態,國內數位藏品存在許多亂象與法律風險。因此,需要針對數位藏品現狀,分析其存在的問題,並推動產業規範化發展。
數位藏品的技術特性
數位藏品是在區塊鏈系統上,由特定程序生成,基於鏈上技術標準協議(如ERC-721等)發行的不可複製、難以分割的通證(Token),作為儲存在區塊鏈帳本中的一個資料單位,以其記載的資訊確認所映射的數位作品權利歸屬。作為非同質化通證,數位藏品與同質化通證(FT,Fungible Token,如比特幣)相對,其「非同質化」體現在每個數位藏品擁有唯一數位標識,記載創建時間、交易記錄等訊息,每個數位藏品獨一無二,不可篡改,不可分割,不能互相替代。數位藏品的數位識別成為確定數位作品權利歸屬、證明原創真實性及體現稀缺性的載體。數位藏品使用區塊鏈技術標識特定數位作品,每個數位藏品映射特定區塊鏈上的唯一序號。諸如文物外觀造型、門票、潮玩、盲盒、卡牌、畫作及表情包等都可以「鑄造」成數位藏品發布。
數位藏品之於所繪製的數位作品,正如房產證之於其所記載的房產。房產可以由多人按份共有,但房產證文本用於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不可分割。比特幣之類的同質化通證可被分割,分割後不減損各部分的價值。數位藏品之間不能像比特幣那樣1:1互換。比特幣或以太幣等同質化通證屬於種類物,這決定其無法錨定鏈外特定資產並提供獨一無二的憑證。對於原創數位作品,數位藏品具有界定其權利歸屬、權利公示及權利證明等功能,為數位作品的交易、流轉和收益提供前所未有的技術便利。
在過去,人們可輕易獲得無差別的數位作品複製件,數位作品的價值因此被低估,作者創作動力受到壓制。數位藏品透過區塊鏈技術手段創造稀缺性(不可分割和不可複製),引發人們對數位作品的收藏慾望——如果收藏者知道某個數位作品存在可被證明的原始版本,他們就有可能渴望得到這個作品。網路曾為數位作品的低成本複製、傳播等侵權行為創造了條件,原權利人自證數位作品權利合法性、尋找侵權證據及維權均存在困難。數位藏品無法複製但容易技術驗證,透過發售數位藏品的形式推動數位作品流轉,儲存於分散式帳本的智慧合約資訊將無可辯駁地證明自身的唯一性。其他人可以擁有顯示相同數位作品內容的副本,但只有數位藏品持有者能證明其所訪問的數位作品具有可驗證的合法來源。因此,區塊鏈技術的運用降低了確權難度。
數位藏品所繪製資產的價值是影響數位藏品價值的重要因素。傳統藝術品(如梵谷的《向日葵》)的價值通常由特定實體載體和內容共同定義。而依托互聯網傳播媒介,數位作品可低成本無限複製,副本內容完全一樣,此時作品對特定載體的依賴可有可無。映射數位作品的數位藏品價值源自於數位作品本身的價值,但數位藏品本身的獨特性也可能使之成為具有收藏價值的數位資產。數位藏品記載了自身的創造資訊、交易資訊等獨特內容,這些資訊可能成為價值來源。例如,2021年6月,萬維網之父蒂姆·伯納斯·李以540萬美元的價格拍賣了萬維網原始碼的NFT。儘管萬維網原始碼早已公開,持有其對應的NFT並不代表享有萬維網相關應用程式的任何所有權,但該NFT的價格仍被認為反映了與其歷史意義相稱的價值。
數位藏品的發展熱潮
自2018年至2020年,國外數位藏品(NFT)市場規模成長了825%,買家成長了144%,賣家成長了113%。根據Crypto Slate(cryptoslate.com)統計,在2022年,數位藏品全球交易總量高達555億美元。一些數位收藏發行和交易案例突破了人們對數位作品價格標準的固有想像。例如,在2021年,佳士得拍賣行以6,935萬美元天價拍賣了數位繪畫藝術家Beeple的作品《每一天:最初5000天》(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成功競拍者的加密貨幣數位錢包中收到代表作品所有權的數位藏品,引起拍賣業的轟動。又如,區塊鏈公司Injective Protocol將其所有的藝術家班克斯(Banksy)的繪畫《白痴》(Mornos)燒毀,隨後為《白痴》發行名為《燃燒的班克西》(Burnt Banksy)的數位收藏並拍賣。
近年來,國內同樣掀起數位藏品熱潮。根據2022年世界人工智慧大會(WAIC)上發布的中國數位收藏產業發展報告,2021年我國數位藏品市場規模約1.5億元,預計2026年將達到150億元,5年市場規模或成長近百倍。 2022年7月,中國郵政宣布成立全球首個元宇宙概念虛擬郵局“元宇宙郵局”,發布元宇宙郵局首套8款AI“航天主題”郵政數位藏品。上海博物館「海上博物」數位藏品平台及背後的「上博鏈」是其自行研發的首個數位藏品平台及區塊鏈技術體系。 「海上博物」每一次發行數位藏品,均會有一件藏品進館收藏,最終形成涵蓋文物、藝術、創作等豐富內容的線上文化博物館。整體而言,數位藏品仍在早期發展階段,區塊鏈技術設施完善、文創能力強、資金充沛、IP資源豐富、宣發實力雄厚及能結合已有產業構建多元化應用場景的數位藏品將大概率勝出。
數位藏品的亂象與問題
然而,數位藏品產業仍存在不少問題和風險。 自2022年5月中旬以來,國內大量數位藏品價格出現巨大動盪甚至“腰斬”,名不見經傳的平台被傳出跑路、清退或裁撤等消息。業界遭遇“寒流”,亂象叢生。 Crypto Slate(cryptoslate.com)統計,2022年全球數位藏品交易中46%的交易額涉嫌炒作、對敲,有非法金融活動風險。一些新成立的數位藏品平台實際控制人不明,存在極度投機與炒作隱患;一些平台定價規則不明;有的平台出現「老鼠倉」式交易;有的數位藏品版權合法性存疑;一些小平台動輒跑路,導致買家無處投訴。具體而言,數位藏品行業事實上存在不受限制的“發行權”,衝擊了數位藏品財產權利的正當性。其常見形式是未經數位作品原權利人許可,發售者擅自為特定作品發行數位藏品,此時數位藏品相關權利的合法性存疑。
在一個區塊鏈平台上火熱的數位收藏項目,可能在另一個區塊鏈平台上被仿冒。例如,借助資訊不對稱,國內有人冒用NFT小馬系列(CryptoHans)的帳號,在中國某交易平台發布與之類似的數位藏品,兩者的顏色、形象、細節、名稱、創作時間等資訊幾乎完全一致。類似侵權行為使市場充斥大量涉嫌盜版、抄襲等違法事件,各類侵權問題應引起監管機構重視。與諸如網購交易實名制不同,公有區塊鏈上的地址是匿名(假名)的,即使被侵權也難以找到侵權者,相關平台只能下架侵權的數位藏品,同時因未盡審慎義務而可能承擔連帶法律責任。這種狀況誘導侵權者隨意盜用他人作品,發行數位藏品出售,並借用區塊鏈匿名(或假名)交易掩護其真實身分。
在內容方面,一些平台資源有限,所發行的數位藏品的內容同質化嚴重,產業惡性競爭。如,基於徐悲鴻等著名藝術家的畫作而發行的數位收藏同一時間在若干平台發售或拍賣,引起公眾爭議。國內數位藏品合規要求較高。為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如將數位藏品炒出天價,頭部平台多禁止數位藏品再度交易,平台只限數位收藏發行及買家購入後轉贈,且轉贈時間受嚴格限制。若數位藏品公允價值不高卻被推手炒到天價,可能涉嫌詐欺罪;數位藏品的權益份額化交易,可能違反金融監理法規或涉嫌非法經營罪。對法律風險的憂慮使頭部平台的流轉模式單一,平台盈利有限,藏品短期升值空間不大,很難使行業長期受買家熱捧。多數平台不大可能有能力持續大量發行具有高度創意、引起大眾關注的熱門文化IP藏品,長期以往,市場萎縮乃情理之中。
通常,數位藏品具有區塊鏈去中心化技術基因,資訊不能被篡改,有很高技術可信度與安全性,鏈上資訊公開透明,藏品交易與流通資訊可追溯,但這只是基於公有鏈一般狀況而言。而國內數位藏品多依托聯盟鍊或私有鏈。收藏品發行數量和串流資訊等關鍵資訊缺乏透明度。基於聯盟鍊或私有鏈的數位藏品,其資料多被託管於中心化伺服器,面臨兩大風險:第一,如果伺服器所屬特定公司停止運營,數位藏品指向內容可能不復存在,特定數位藏品可能一文不值,數位資產的權利失去依據的基石;第二,中心化伺服器上的元資料易被修改,導致數位藏品映射的可能不是權利人原本期望擁有的數位作品,侵犯了持有人的合法權利。對小平台而言,這種風險格外突出。此外,在缺乏外部監管,鏈上資訊不透明的前提下,數位收藏發行數量與交易存在暗箱操作。有的平台透過內線交易,熱炒特定藏品。部分平台的創辦人或員工持有部分數位藏品,或利用資訊優勢參與買賣∕拍賣,或透過與第三方聯合,哄抬特定藏品的價格,將價格推高後拋售砸盤,獲取巨額利益。
一些平台發行的數位收藏價格暴漲暴跌,買家在平台的資金無法提現,平台未嚴格核實用戶真實姓名,誘發一些買家藉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收益,實現洗錢意圖。一些數位藏品價格缺乏價值支撐,淪為投機工具。 「莊家」透過早期交易及其它手段囤積數位藏品,拉高出貨,嚴重危害市場公平。透過研究發現,一些平台存在典型的非法集資或欺詐嫌疑:平台聯合所謂的“團長”,這種“團長”有自己所維護的用戶群,為特定平台導流,平台據數字藏品銷售額給「團長」分成。這類小平台聯合「團長」「割韭菜」後跑路,有詐欺嫌疑,值得關注。這類平台藉數位藏品之名從事傳銷或詐騙,影響業界整體聲譽。
數位藏品產業規範發展的舉措
其一,要加強數位藏品智慧財產權保護,妥善處置侵權糾紛。當前海外OpenSea等平台的數位藏品多透過以太坊等公有鏈“發行”,國內數位藏品的發行則多在平台自己搭建的私有鍊或聯盟鏈上,個別平台的技術甚至與區塊鏈無關。聯盟鏈資訊透明度低,但相對可控。國內平台發售或拍賣數位藏品前,應事先承擔審查創建者的數位藏品來源合法性義務,可設置發行人保證金制度,對數位藏品創建者採取實名認證制度,強化事後追責機制,使數位藏品“發行權」有效控制,減少數位收藏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
當發生數位藏品侵權糾紛後,可考慮採用「基於區塊鏈的糾紛解決機制」。區塊鏈的共識機制以及建立在此基礎上的智慧合約能為解決「適用規範」和「執行依據」問題提供有效方案。目前,數位藏品相關法律或政策仍相對空白,基於共識機制和演算法信任的智能合約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藉助一般性常識和基本合約法原理,高效低成本地解決法律關係不復雜的鏈上爭議。在處理糾紛的裁決作出後,基於區塊鏈的糾紛解決機制將觸發智慧合約的執行條款,自動執行裁決。這種機制解決了執行難問題,同時也避免了私人治理領域強制執行存在的正當性爭議。
其二,監管機構應鼓勵各平台的中心化資料儲存向多中心儲存機制轉換,減少中心化儲存機構單點故障的可能性。目前國內各平台多源自於各自開發的聯盟鏈,各自為政,名為聯盟鏈,但互不聯通,實質上近似私有鏈。未來可經國家推出產業政策,激勵各鏈跨鏈互聯,形成網路節點更廣泛的聯盟鏈,實現多中心化儲存與多節點治理。未來區塊鏈監管政策可適度調整,監管機構進一步推動聯盟鏈同以太坊等知名公鏈對接,明確加密資產與加密貨幣的性質,助力國內數位藏品與國際接軌。基於聯盟鍊或私有鏈發行的數位藏品,資訊公開範圍有限,難以充分發揮數位作品版權公示效果。單一機構控制的聯盟鍊或私有鏈易發生單點故障,無法保證藏品買家的權益。鼓勵不同平台共同參與創建“公共的聯盟鏈”,有助於改善這一現狀。
其三,國內數位藏品為自2021年以來的新生行業,市場規模小,用戶數量少,已發行數位藏品的知名藝術家和現象級IP有限,為激勵數字藏品賦能數位作品創作,可擇機探索推動二級交易市場,及時推動產業配套監管政策的製定,鼓勵平台探索數位收藏多場景應用,而非讓買家僅限「查閱JPG格式的圖片」。缺乏二級交易市場,產業失去活力,難以成長。不支援數位藏品流轉的平台對許多買家而言缺乏吸引力,平台沒有流轉手續費的收入,利潤有限。也有一些平台進行寄售功能內測,平台扮演提供交易服務的角色,每一次轉售平台收取一定手續費。在現行法規空白期,此類平台近似變相成立交易所,遊走於法律邊緣。因此,產業穩健發展亟需政策與法規明確加持。
其四,監理機關與自律組織應持續提示風險,推動投資人風險教育,嚴厲打擊詐欺等違法行為。當前數位藏品買家多為產業新手,新進者很容易存在非理性消費,只關注數位藏品價格漲跌,忽略其內涵與價值。例如,有些買家購入「數位複刻文物」類型的數位收藏時,對特定文物的出土時代、屬性、用途及其在歷史中的意義並不關心,購入的意圖多是以更高價格賣給下家。衡量數位藏品的價值,買家需要專注於對數位收藏所繪製的數位作品享有何種權利,辨析其底層權利的內涵,正確衡量數位收藏的內在價值和市場價格,識別其稀缺性和獨特性。如果沒有合理的權利或價值作為數位藏品的基礎,單純炒作不可持續。數位作品原著作權人授予了數位藏品持有人部分著作財產權,但其著作財產權的限製程度各有不一。近年來海外熱門計畫「無聊猿」允許數位收藏持有者使用、複製和展示其所購買的特定藝術作品,創作基於藝術作品的衍生作品,如生產和銷售展示藝術作品的T恤等。與「無聊猿」廣泛授權不同,有的數位收藏原著作權人可能僅授權買家享有存取特定數位作品的有限權利。數位藏品可作為鏈外數位作品真實性的證明,在數位作品交易中則可作為版權證明。但是,版權證明僅意味著該數位藏品所繪製的數位作品是正版作品,持有這種數位藏品相當於合法持有作品真實性確認證書,取得存取正版數位作品的資格。原著作權人(或專案方)授予買家權利的大小與數位收藏的市場價格有直接的相關性。監理者與自律組織對於初進場的買家而言,尤應普及這方面的投資人教育,並規避投資風險。
其五,確認數位藏品財產權利的法律屬性,鼓勵平台深挖數位藏品多重應用場景。國內數位藏品的商業生態尚處於早期,遠未成熟。多數平台熱衷簡單銷賣數位藏品,買家則單純擁有藏品。 「無聊猿」在世界各地破圈,既有諸多名星追捧,也有知名公司合作。其版權開放原則打破了傳統IP的獨家授權衍生觀念,商業機構或個人可以購買一款「無聊猿」NFT頭像,進行自己的商業開發。在數位藏品使用者基礎改善與流量效應加持下,一些中國商業公司積極擁抱以無聊猿為代表的數位藏品,以之打造品牌形象。有的新平台開闢藝術家IP專區,為藝術家提供創作平台、社群運營,在創作者和使用者之間形成更強的IP黏性和價值賦能。在挖掘IP方面,一些專注本土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廣的平台開始出現,諸如「海豹數藏」推出魯派內畫、撲灰年畫等山東傳統文化藏品。數位藏品產業目前雖然遭遇各種問題,但正面確立其法律屬性,借助規範發展之路,產業創意將帶來令人矚目的遠景,激發文創領域數位化的動力。
【註:本文獲中央財經大學新興跨學科建設計畫「金融系統安全與區塊鏈監管科技」(核准時間:2021-03)資助】
【參考文獻】
①袁康、唐峰:《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基礎設施的系統性風險及其監管應對》,《財經法學》,2021年第6期。
②吳雲、朱瑋:《虛擬貨幣的國際監管:以反洗錢為起點走出自發秩序》,《財經法學》,2021年第2期。
③鄧毅丞:《財產性利益的定義標準體系重構-以利益轉移罪的認定為中心》,《當代法學》,2022年第5期。
④劉紅臻:《宏觀經濟治理的經濟法之道》,《當代法學》,2021年第2期。
⑤王江橋:《NFT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權保護及平台責任》,《財經法學》,202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