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劉紅林律師
近期,吳傑莊委員提出的加強Web3.0技術研究發展的資源支援、加強技術監管和管理、鼓勵國際合作、加強宣傳和推廣等建議做出回應。工信部表示,將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互動,推動Web3.0技術創新和產業高品質發展。
具體解讀,請戳 :律師解讀!工信部如何制定符合國情的Web3.0發展策略?
消息一出,圈內震動,奔走呼告:「區塊鏈的利好政策來了」。在歡慶之餘,我們也不妨來看看,在中國Web3.0領域創業,有哪些紅線是不能越的,有什麼政策是可以助力創業家大展拳腳的。
01中國區塊鏈監管政策梳理
區塊鏈技術至今不過14年,本身的發展更是一波三折,不僅在中國,全球都一樣。自誕生以來,中國對於區塊鏈的監管始終是正向的進步,在生效時間前後整理如下:
2013.12.03:《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89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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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背景:「比特幣」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國內也有一些機構和個人藉機炒作比特幣及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為保護社會大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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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及資訊化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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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1. 比特幣的性質是虛擬商品,不是貨幣。
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 各金融機構及支付機構不得進行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3) 對違法比特幣網路站關閉。
2017.09.04:《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九四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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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背景:國內透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湧現,投機炒作盛行,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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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及資訊化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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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1.禁止代幣發行融資。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透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2) 禁止虛擬貨幣兌換業務。
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資訊中介等服務。
(3) 各金融機構及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進行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
2021.09.15:《關於進一步防範與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92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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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背景: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民眾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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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中共中央網路安全及資訊化委員會辦公室、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及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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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1. 虛擬貨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資訊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販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
2. 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服務的境內工作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透過網路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援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2021.09.03:《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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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背景: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透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加上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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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及資訊化部、公共安全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理總局、銀保監會、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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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1.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並加速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2.對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游全產業鏈進行監管,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排查整治工作。
3.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供電行為,實施差異電價,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專案參與電力市場。
4.停止虛擬貨幣「挖礦」專案的一切財稅支持,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專案提供金融服務,依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限期淘汰。
02涉虛擬貨幣案件法院會怎麼判?
涉虛擬貨幣類案件在中國各地法院審判過程中卻常成為一門玄學。有的時候合約有效(上海青浦法院鏈遊侵占案),有的時候合約無效(北京朝陽法院比特幣挖礦案),有的時候法院支持虛擬貨幣歸還(上海寶山法院虛擬貨幣借貸案),有的法院不支持虛擬貨幣歸還(深圳法院礦機投資返還案)。
1、涉幣類案件審判立場
原文:
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認為,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炒作活動,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嚴重危害人民的財產安全。為防控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國務院相關部門陸續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法定貨幣地位,禁止開展及參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清理取締境內虛擬貨幣交易及代幣發行融資平台。人民法院審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糾紛案件時,應認真研究不同時期國家金融監理及產業調控等公共政策的調整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準確認定當事人實施的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法律行為效力。
律師解讀:
政治正確是第一步。響應政策號召,法院統一思想,再次重申中國對於虛擬貨幣的「社會影響力」: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 危害人民群眾安全。
虛擬貨幣在中國三大負面清單:(1)虛擬貨幣不能當錢用;(2)在中國不能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業務(在中國經營或面向中國公民經營都不行);(3)在中國不能ICO、IEO等面向大眾的代幣融資
虛擬貨幣的案件審判,不能偷懶,不能事後諸葛亮的一刀切,要跟著不同時期的監管政策來判定案件相關行為的法律效力。這對幣圈的朋友們來講,可謂還了公道。畢竟在沒有政策出來前的行為,本著法不禁止即自由+你情我願的原則,自然應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護。
2.以虛擬貨幣為支付對價糾紛的處理
原文:
虛擬貨幣具備網路虛擬財產的部分屬性。當事人之間約定以少量虛擬貨幣抵償因互易、勞務等基礎關係所生債務的,如果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人民法院應認定合約有效。當事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交付虛擬貨幣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關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實際履行的,可按合同簽訂時約定給付虛擬貨幣一方接受相應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其賠償損失範圍。當事人假借基礎交易契約之名,以虛擬貨幣為經常性支付工具兌換法定貨幣或實體商品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契約無效。
律師解讀:
雖然虛擬貨幣不能當錢使,但畢竟也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民間歷來有欠錢沒錢時,用物來抵帳的習慣,這點對於虛擬貨幣來說也適用。因此,如果雙方因為其他合法的事項產生了支付報酬或給錢的義務,但又沒錢給,這個時候雙方約定用虛擬貨幣來抵賬,合法有效。
舉個例子來理解這條規定的應用場景:名義上為了幫員工省稅,實際上是為了幫專案方老闆省社保公積金等費用。許多區塊鏈公司對於員工薪資的發放,是採取發放USDT(甚至自家專案Token)等方式,如果員工跟公司有矛盾,鬧到法院,法院說你這肉身打工雖然很辛苦,但要工資這事因違反政策不受法律保護,估計打工人是絕對不樂意的。所以:幣圈打工人,該簽的勞動合約還是要簽,該討的工資可以大膽地討。
如果法院要判決支付虛擬貨幣,但對方沒有虛擬貨幣怎麼辦?法院可以採取「合約簽訂時」、「受益一方」所獲價值來進行折算。為方便大家理解,我們還以發工資為例:某項目方和員工約定,月薪為10萬人民幣等額的USDT,如果公司後面不願意/不能給員工USDT了,那麼公司應該給員工10萬人民幣。
3.委託投資虛擬貨幣糾紛的審理
原文:
當事人雙方在合約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上登記註冊帳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活動的;或者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可認定雙方成立委託投資合約。合約簽訂在《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9 月4 日)發布之後的,因代理事項違法,人民法院應認定委託合約無效。對委託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可以將委託事項的發生原因作為確定過失程度主要考慮因素,由當事人分擔。
律師解讀:
2017年9月4日前,簽署的炒幣協議有效。
2017年9月4日後,簽署的炒幣協議無效,因為要防範金融風險、炒幣暴有違序良俗。
如果炒幣協議中約定了業界比較常見(搞加密基金的競爭也很激烈)的保本承諾、保底條款有沒有效力?如果對方炒幣的水平稀巴爛,或是技術總出問題幣都虧完了,身為投資人,能不能讓對方賠?答案是:看情況。法院可各打若干大板,由雙方分攤。
所以,涉幣投資類合同,不論簽署日期,但凡有虧損,聽紅林律師一句勸:死馬當活馬醫,萬一法院能支持一點呢?拿回一點是一點。
4.與「挖礦」有關的糾紛
原文:
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透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從案件審理情況來看,因「挖礦」引發的糾紛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為透過挖礦活動獲取虛擬貨幣,購買、租賃生產虛擬貨幣的礦機,因礦機價款支付發生糾紛;一種是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或託管服務等多重法律關係的合作模式,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挖礦機並約定在取得虛擬貨幣後進行分成,後因賣方未交貨或者未分成形成糾紛。 「挖礦」活動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漸受到嚴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法院審理案件,應依不同時期公共政策對契約履行的影響程度,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1 年9 月3 日)發布之前,國家政策並未明確禁止挖礦活動。對先前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營運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訴訟中又以合約標的物或合約目的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導致契約嗣後履行不能,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約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約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對2021 年9 月3 日之後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營運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人民法院應認定合約無效。案件審理中,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財產,而另一方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或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解決爭議。當事人依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
律師解讀:
挖礦合約的效力不能一刀切,要看「簽約時間點」+「訴訟發起時間點」。
2021 年9 月3 日之前簽署的挖礦協議及約定的事項,合法有效,因為國家並沒有明確禁止。 2021 年9 月3 日之後簽署的挖礦協議及約定的事項,合約無效。不論是純挖礦協議,還是變花樣的礦機買賣+託管服務。
雖然是2021 年9 月3 日之前簽署的合同,但一方在2021 年9 月3 日以違反國家政策等原因,主張解除合約的,法院應當支持。這個規定利好礦場投資人,但不利好礦工。因為如果挖礦賺錢,投資人可以繼續履行合約;如果挖礦不賺錢想退場,可以利用這個規則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5.用戶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間的糾紛案件
原文:
用戶於《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9 月4 日)發布之前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登記註冊參與虛擬貨幣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務協議導致其損失的,應依法向用戶承擔違約責任。用戶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失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用戶於《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9 月4 日)發布之後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登記註冊參與虛擬貨幣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虛擬貨幣發行人未履行清退義務導致其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處理。
律師解讀:
2017 年9 月4 日之前的老韭菜,有理由、有證據證明交易所惡意拔網線、挪用自己虛擬資產等行為導致自己虧損的,維權有望;
2017 年9 月4 日之後的新韭菜,就算你被交易所收割的再慘,不好意思,法院也不立案。但可以建議你去走刑事控告。
涉幣類被割韭菜項目,選擇相信人民警察,是維權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式,這點我們團隊在實操中屢試不爽。
6、判項及執行問題
原文:
對當事人要求交付或返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查明虛擬貨幣的持有狀況,明確是否具備交付或返還的可能性,並在文書中載明。經審理查明確定不能返還或交付的,應引導當事人提出合理訴求,鼓勵當事人就財產權益達成合意。經審理查明具備實際履行基礎的,人民法院依當事人訴請在判項中明確交付或返還虛擬貨幣,負有交付或返還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律師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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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虛擬貨幣項目,判決時要看下被執行人錢包裡面有沒有虛擬資產,並將查明情況寫在判決書(調解協議)裡頭。這點讚,再也不是只管判不管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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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查明過程中,發現對方錢包裡虛擬資產不夠,可以暗示雙方折算為人民幣或其他值錢的東西來執行,省得你們後面再來法院鬧,這點參考了2022年5月上海寶山法院的執行案,上海還是夠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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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查看後,對方虛擬資產充裕的,可以直接在判決書裡頭約定:歸還虛擬資產。對方不給怎麼辦?可以強制執行。例如可以凍結/劃轉在中心化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做過KYC的帳戶裡的資產?但查詢到帳戶有資產,但法院沒有私鑰怎麼辦?
7.經濟糾紛涉及經濟犯罪的處理
原文:
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發現行為人以代幣發行融資或以從事虛擬貨幣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等名義涉嫌非法籌集資金、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據等涉眾性經濟犯罪的,應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後,應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當事人基於基礎法律關係而發生的非經營性「虛擬貨幣」交易或抵償行為,與上述涉眾性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律師解讀:
打擊犯罪,人人有責,法院也一樣。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如果發現畫風不對,涉嫌刑事犯罪,可以移送公安。
上述這條也是給了法院踢球行了個方便,法院內心狂喜。潛台詞:案件法院不想管,可以移送給公安,我就暫停審理;如果公安立案,我就撤案;如果公安不立案,我就投訴公安。
03中國Web3.0合規創業方向在哪裡?
2022年我曾在這篇文章《元宇宙很遠,NFT很近》中闡述過一個觀點:區塊鏈合規應用是NFT,NFT合規應用是數位藏品。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關於中國Web3.0合規創業方向在哪裡,首先要弄清楚這三個問題:
1.在中國,虛擬貨幣並不等區塊鏈。
如何理解,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看:
中國對於虛擬貨幣在中國的限制與否定和對區塊鏈技術的鼓勵發展並行,這是理解區塊鏈創業在中國很重要的前提。
很多朋友對區塊鏈的理解都是狹隘在虛擬貨幣,會認為中國對虛擬貨幣的否定便是對區塊鏈的否定。然而虛擬貨幣只是區塊鏈技術發展初期的場景而已。
與區塊鏈大概念相關有很多可以去創業的地方,和區塊鏈在商業社會的應用場景有很多。
2.中國為什麼不歡迎虛擬貨幣
1.思想不正確。很多虛擬貨幣打的是要取代央行,由公司或機器來發行貨幣,這事是任何腦子正常一點的央行都不會答應的,要知道,印鈔機多賺錢啊。
2.騙子人太多。騙子是這個世界上最勤奮的人,最新的東西永遠都是他們在追趕潮流,以便渾水摸魚。虛擬貨幣這個東西,非常方便資金盤或CX盤來行騙。這事國家當然不歡迎。
3.外匯不好管。眾所周知,中國是有十分健康和完備的外匯管理制度,每人每年能夠跨境的資金是十分有限且實名登記的,區塊鏈這個東西跨國界轉移資產太方便了,國家怎麼能忍?
3.區塊鏈創業機會在哪裡?
以下內容僅代表個人觀點,不構成投資建議。
04Web3.0的未來在中國
強者從不抱怨環境,機會總是眷顧有準備的人。 10年後區塊鏈產業會怎麼樣?我有幾個大膽的猜測,很不負責任的那種:
1、2023年產業的大機構和當紅炸子雞計畫可能都掛了,正如1995年北京的瀛海威。
2.比特幣要麼成為另類資產配置的常規標的,價格緩慢增長到10萬刀以上,要麼就徹底歸零。 (不構成投資建議!)
3.穩定幣會成為跨國貿易、跨國匯款的首選,主流社群媒體和金融機構陸續推出自己的穩定幣系統,Web3.0時代的全球貨幣大戰會持續博弈。
4.證券型代幣已經成熟,只不過路徑不是Token成為證券,而是證券成為Token,主流證券交易所會選擇使用區塊鏈來作為底層的技術支撐,RWA對應的債權型Token層出不窮。
5.東西方都會有加密金融中心推出監理沙盒,以註冊制的方式允許區塊鏈創業團隊發行Token來募資/發債,但會對募資金額和投資人進行限定,參與認購和交易的是合規基金或合規投資人。
6.功能性代幣會成為絕大多數Web3.0應用程式的標配,正如Web2.0時代的錢包與積分。功能型代幣不存在募款的功能,只是用於用戶激勵和網路數據流通使用。跨專案、跨鏈的功能性代幣流轉會成為趨勢,無論是政府主導的,或是第三方商業機構發起的。
7.NFT會成員線上社交、線上遊戲、電商的標配,不會再刻意的強調NFT的以虛促實,看得見摸不著的數位商品會成為日常消費品極為正常的存在。
8.更重要的是, 以上的這些猜想,大機率還是可以發生在中國。
為什麼堅信Web3.0的未來在中國
1.中國Web2.0時代累積了全球遙遙領先的網路基礎設施,無論是軟硬體或O2O,網路產業上下游產業鏈很是完備,Web2.0的時代紅利中國政府顯然是嚐到了甜頭,網路的全球第一梯度的領先身位中國斷然不會拱手讓人。
2.中國有全世界最優秀的網路產品經理和營運人才,你說勤奮也好,內卷也罷,不可否認的是中國絕對數量領先的優秀互聯網人才在產品設計、用戶體驗、流量獲取、商業變現各維度絕對是全球遙遙領先。
3.中國14.12億人口,行動網路的用戶規模就有12億人。這樣的統一大市場,多招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網路計畫者的羨慕嫉妒恨,更何況這統一大市場還有一道無形的牆予以保護。
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分工不同
1.中國內地區塊鏈是要跟產業結合,以數位經濟促進傳產業的發展,以區塊鏈要降本增效,促進消費。
2.中國香港走的是虛擬資產金融中心,是以虛促虛。
3.對於中國的區塊鏈創業家來說,要想明白自己要做的事情是什麼?如果是要跟實體產業結合企業,如果你的客戶在中國內地,那就安下心來在中國內地發展,不要想著發幣的事情。如果是想做海外市場,做與虛擬資產相關的事情,不要猶豫,香港逐漸開放的監管政策在等著你。
本文是我11月參加Conflux樹圖「北斗計畫·大學生區塊鏈科普」課程內容,正好與近期熱門契合,與大家分享,歡迎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