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懲治涉外匯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在第一起案例趙某等人非法經營案中,趙某即曾經的場外交易第一人趙東,案例關鍵字之一是「追訴漏罪」。今天劉律師給大家深扒一下,趙東是如何被豬隊友坑了七年。
趙東是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抓走的,之後就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9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將趙東等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部分的事實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起訴。 2021年4月15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發佈公告,趙東一案定於5月12日上午九點半,涉嫌的罪名為「非法經營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根據歐科鏈訊消息,趙東在開庭前已經做了認罪認罰,檢察院給了具體的量刑建議。據公訴人所述,趙東團隊為「天天向上」平台部分資金提供虛擬貨幣場外兌換業務,可查實的所涉交易達兩千萬餘萬元,按持股比例70%分配收益,檢察院起訴趙東:
獲利三萬餘元,建議量刑兩年,可適用緩刑。
坊間一片嘩然,普遍認為太看不起東哥的賺錢能力了。根據今天最高檢公眾號發布的典型案例(最高檢、國家外匯局聯合發布懲治涉外匯違法犯罪典型案例),讓我們能夠清楚了解到案件細節,彼時檢察院關於趙東團隊犯罪的準確數額是: 2019年6月至12月,趙東等人明知尤某錢款來自非法支付結算平台,仍使用個人銀行帳戶收取人民幣,並向尤某兌換虛擬貨幣從中獲利,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429餘萬元。
趙東獲利3.5萬元,趙某鵬、周某凱獲利均為5000元。
趙某鵬和周某凱是趙東團隊的成員,檢察院在移送審查起訴階段,給二人的量刑建議是一年半,其中周某凱自願認罪認罰,但是趙某鵬堅持不認罪(豬隊友),同樣堅持無罪的還有一個otc叫余某,量刑建議也是一年半。
根據通報,“針對趙某等人辯解對尤某從事非法支付結算業務以及所涉資金涉嫌犯罪均不知情等情況”,我們了解到,在審查起訴和開庭過程中,趙某鵬一定是不認罪的。我猜想,之所以做無罪辯護無非是覺得,即便不認罪,檢察院的建議量刑也就一年半,反正也關了很久了,不如拼一把,即便判了,很快也能出去,萬一判決無罪,就抄了。
殊不知,命運的齒輪開始轉動了,而這一次,是反著轉的。
西湖區人民法院三度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在2021年5月12日的庭審中,針對無罪辯護的問題,為查清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明知情況,西湖區檢察院檢察技術人員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涉案人員手機數據作進一步恢復、提取,對尤某與趙東團夥、周某凱等人的聊天記錄進行分析,足以證實趙東等人明知尤某在從事非法支付結算的事實。
重點!重點!重點!西湖區檢察院在審查提取的手機聊天記錄時發現,趙某團夥還存在利用虛擬貨幣提供外匯兌換服務的證據,涉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
2022年2月11日,西湖區檢察院以肖某、尤某、趙某等人構成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並追加了趙某、趙某鵬、周某凱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事實。
也就是說,檢察院本來只是想透過涉案人員的聊天記錄,證明趙東等人對上游資金的非法性是明知的,但查閱聊天記錄過程中,發現趙東漏罪了。再換句話說,如果當時趙某鵬不做無罪辯護,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也就不會再去深挖涉案人員的聊天紀錄了。
這個案件,西湖區人民法院先後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並於2022年3月24日,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趙東有期徒刑七年,判處趙某鵬有期徒刑四年,相比之前認罪認罰給出的量刑建議,趙東、趙某鵬當然無法接受,眼瞅著快出去了,突然晴天霹靂,遂提出上訴。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八卦歸八卦,劉揚律師聊一聊大家最關心的法律問題:
1.不要總是做無罪辯護。這句話不是我說的,是著名刑法學家張明楷說的,原話說的是“律師不要總是做無罪辯護”,“一個案件經過公檢法部門,經過了法院,如果是無罪的,它怎麼能進行的下去呢,公檢法的人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人,對不對?所以不要做無罪辯護。」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過,律師做無罪辯護僅僅是一份工作,而當事人則是人生,律師100個無罪辯護成功1個,那就叫成功,所以作為當事人,自己心裡還是要有數的。今天也看到梁亮的愛人林開女士發文稱梁亮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0年,這可是組織、領導傳銷罪最重的刑期了,也是我已知的幣圈這個罪名判的最重的了,就算不請律師,也不能再差了,何況其家姐、愛人都面臨刑事風險。
2.並非所有買賣U的行為都構成非法經營罪。這個問題是大家最關心的。最高檢此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對敲型非法買賣外匯案件(重點是非法買賣外匯),趙東一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以虛擬貨幣為媒介,實現人民幣與外匯兌換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若僅以虛擬貨幣為媒介,實現人民幣與虛擬幣的兌換,不涉及外匯,並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再仔細剖析趙東一案,要證明買賣虛擬幣構成非法經營罪,需要達到什麼樣的證據標準:(1)調取15筆成交記錄中涉及的國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銀行交易明細在數額、時間上均能與聊天記錄中交易的資料相互印證。 (2)對15筆交易中的收款人製作詢問筆錄,證實15筆收款記錄均為境外人士所支付的外貿相關費用。 (3)對趙某及其團夥成員進行訊問,各犯罪嫌疑人均承認趙某等人在迪拜收進迪拉姆現金,向對方提供的國內賬戶支付人民幣,並用迪拉姆買進泰達幣,同時讓國內集團將泰達幣非法賣出換回人民幣的事實。 (4)對扣押的電腦、手機等電子資料載體進行針對性勘驗,確定了由犯罪團夥控制的虛擬貨幣錢包地址,再對虛擬貨幣錢包的交易記錄與銀行帳戶流水進行比對,查明了趙某犯罪集團「外幣—虛擬貨幣—人民幣」的資金流轉連結。
所以,劉揚律師多次發文表示,廣東省高院通報的大埔縣那起買賣u案件,從通報內容來看,並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主要是缺少虛擬貨幣兌換外幣這一環節。所謂變相買賣外匯類的非法經營案件,必須滿足一個條件,即表面上是買進、賣出虛擬貨幣的行為,但實質上利用泰達幣為媒介實現了外幣和人民幣之間的貨幣價值轉換,屬於非法買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
3.預測U商將迎來血雨腥風。我上次做出此類預測是在2020年12月PLUSTOKEN案被媒體曝光之後。本次典型案例發布以後,買賣U等於非法經營會在基層司法機關形成牢固的印象,加之非法經營罪不可細說的罪名特點,預測接下來U商涉非法經營的案件不在少數,包括很多已經上岸洗手的大佬,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4.希望圈內人不要賺不該賺的錢。 U商,作為幣圈最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這些年來,先是為了賺錢沾了網賭電詐的錢,掩了隠,幫了信,後來又趟了外匯這趟渾水,要知道我們國家是實行外匯管制的,你otc在自己國內愛怎麼折騰,錢無非是左手倒右手,但你這麼一弄,把錢都弄出去了,做的就有點過分了,地下錢莊,跨境貿易,洗錢,這些萬萬不能碰。
5.關於虛擬數位貨幣的定性仍舊不屬於資金。從通報的典型案例來看,始終是將虛擬數位貨幣作為“媒介”,從該種說法上看,實質上是否定了虛擬數位貨幣的財產屬性。
6.外匯管理局聯合發文的意義。通報顯示,檢察機關及外匯管理機關綜合運用行政執法及刑事司法手段,強化行刑銜接,嚴懲涉外匯違法犯罪的顯著成果。我個人的觀點是,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意義。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都是涉及非法買賣外匯的案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文,旨在強調「將切實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部署和要求,嚴格執法、敢於亮劍,會同司法機關保持對非法跨境金融活動的高壓打擊態勢。」但在具體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其能發揮的作用有限,僅是作出某類外幣是否屬於外匯的認定,但迄今為止,我沒有看到過各級外匯管理本局將虛擬數位貨幣直接認定為外匯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