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延世大學法學院的金裕成教授表示,虛擬資產期貨交易是否應被視為賭博犯罪,他認為需要徹底的審查。這項主張與韓國金融當局並未將虛擬資產歸類為金融產品有關。根據韓國資本市場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金融投資業務經營者從事金融投資業務,不適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也就是說,持牌金融投資業務經營者從事金融投資業務的,不適用賭博罪。另一方面,就韓國的虛擬資產而言,由於不屬於金融產品,因此不能適用例外情況。該教授表示,韓國最高法院先前已認定某虛擬期貨投資網站業者開設賭博場所罪和教唆開設賭博場所罪。教授強調,除非有特殊情況,遠期交易是否應被視為賭博犯罪可能有問題,有必要製定與虛擬資產交易相關的賭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