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圈玩家涉刑被抓律師教你如何應對

來源:曼昆區塊鏈法律

最近有好幾位客戶來到律所諮詢有關區塊鏈、數位貨幣涉及刑事案件的相關問題,在諮詢當中,我發現客戶有一些共性的問題,在此整理出來,供大家參考,以便在面對警察詢問過程中更從容地應對,萬一後續發生什麼事情,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也能從容應對警察的詢問。

01 警察剛上門,有哪些注意事項?

1.保持冷靜,確認警方身分無誤

首先一點,如果警察找到你,說你涉嫌某某犯罪時,千萬不要慌張,一定要保持冷靜,先要確定對方的身份是真實的警察,而不是冒充警察招搖撞騙的人。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可以要求來人出示警官證,真實的警察會主動展示警官證以表明自己的身分。

確認警察身分這個過程中還有一個現在需要注意到的點:如果來抓捕的警察是你所在地區之外地區的警察,則必須要有你所在轄區派出所的民警陪同,如果沒有轄區派出所民警陪同,你可以馬上撥打110報警,讓當地警方確認來執行任務的警察的真實性、合法性。

2、查看證件,初步判定涉案性質

在警察來抓你的第一步程序沒有問題之後,下面我們就要看警察出示的另一個證件,就是傳喚證或拘留證。那我們為什麼要看這個證呢?因為這個證上面會寫明當事人涉嫌的罪名,或是非法經營罪、或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看清罪名之後我們會對自己犯了什麼事有個初步印象,以應對警察接下來的盤問。

看警察出示的是傳喚證還是拘留證還有一個重要的點,就是決定了接下來的時間,你要待在哪裡。

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也就是說,警察只是傳喚當事人配合調查的話,最多只有十二小時,超過十二小時則當事人將要被刑事拘留。如果警方不對當事人刑事拘留的話,傳喚時間超過十二小時則屬於程序違法。

如果警方來到家裡之後出示的直接就是拘留證,那麼接下來的最少三天,你就要在看守所度過,這裡要特別注意,在當事人已經被拘留的情況下,還將當事人帶到派出所,可能會涉及程序違法。因為又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留後,應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可見,法律規定中,立即送往看守所是常態,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是一種非常態。

3.掌握現場訊問話術要點

場景繼續回到家。在警察出示傳喚證或拘留證之後,肯定會現場訊問當事人一些問題,對於如何回答警方的提問,我的一貫宗旨是:假話全不說,真話不全說。

此話怎能講呢?

假話全不說:自然指的是不要跟警察撒謊,因為警察在傳喚你或拘留你之前已經掌握了部分相關事實,問問你從你嘴裡說出來只不過是為了求證一下,撒謊沒有任何用處,在供述不實的情況下,警方憑藉客觀證據也可以繼續偵辦案件,你本人還落個不如實供述,不能爭取坦白的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真話不全說:指的是跟案件有關的跟警察說,如果警察問到跟案件無關的事實,那我們可以不用說。所以各位一定要準確理解「真話不全說」的意思,這裡並不是教唆跟警察對抗,就像「烈士」一般。

4.現場搜索必須存在的關鍵要素:搜索證、見證人、搜索人

在警察訊問的同時,一定會有其他警察進行搜查,搜查家中物品,扣押跟案件有關的財物,我們區塊鏈的玩家一般是手機、數位貨幣交易所帳戶密碼、冷錢包或錢包私鑰。在警察進行搜索時,我們要注意,一定要警察出示搜索證,如警方沒有搜索證,要問明沒有搜索證的原因,因為刑訴法規定,遇有緊急情況,也可在沒有搜查證的情形下進行搜擦。但是無論搜索時有沒有搜查證,見證人肯定是要在場的,同時公安機關的人員或者公安機關聘用的人員不可擔任見證人,跟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也不可擔任見證人。

搜索時警方要製作搜索筆錄詳細記錄搜索過程,筆錄需要有搜索人員、見證人以及被搜查人簽字,扣押清單也需要詳細記錄扣押物品的外觀特徵。也是需要有搜查人、見證人及被搜查人的簽字,此時被搜查的人一定要仔細閱讀搜查筆錄以及扣押清單,如果記錄不真實,及時提出異議。

基本上按照我以往的經驗,警察在當事人的家中所做的動作基本上就這些。說這些的目的只是讓當事人有些基本的認知,從容應對警察的偵查行為,不至於一頭霧水,順便看一下警察有沒有程序違法的行為,至於進一步的動作,還是要家屬盡快委託律師介入,及早了解相關案件事實,以專業的方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02 不幸被警察帶走,要注意什麼?

前面說的是警察突入家門,打我們個措手不及的情況下我們該做什麼。其實這只是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開始,萬裡長徵第一步,與警方的對抗才剛開始。下面我就來說一下,如果我們真的不幸被警察抓走,被強制措施後該怎麼辦。

1、及時聯繫律師,儘早建立聯繫

一定要讓家屬第一時間聯絡律師,爭取能夠讓被羈押的當事人盡快與律師建立起溝通管道。但在與律師建立起聯繫之前,被羈押的當事人肯定已經經歷過警方的第一次正式訊問,為何這麼篤定的說,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而警方在將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之後的第一時間就會對當事人進行訊問,並製作訊問筆錄。

千萬不要幻想更不要說出口電視劇中的情節,我的律師到來之前我不會說話的;我要求我的律師在場一同參與訊問。因為這是英美法系國家法律中所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寫入律師在場權。所以,在偵查人員訊問時只能由當事人自己獨自應對。

2.面臨訊問,當事人要注意的四大要點

既然這樣,問題就來了,作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應該怎樣正確應對警方偵查人員的訊問呢?對於訊問當中的實體性問題,我在前面的內容中已經用「假話全不說,真話不全說」進行了簡要概括。下面,我就來說一下在警方進行訊問,製作訊問筆錄的過程中,作為被訊問的當事人應該注意些什麼問題。

(1)訊問人員配備

在警方對當事人進行訊問時,必須要有兩人以上在場,並且這兩人必須是偵查人員,而不能是保安、臨時工等無關人員;當事人被羈押在看守所的,訊問必須在看守所內進行,而不得在看守所以外的地點進行,如果當事人屬於剛剛被採取強制措施,還沒有送看守所羈押的,則訊問地點必須是在派出所或者公安局內的審訊室進行。以上這些訊息,也是同步記錄在訊問筆錄的開頭當中,所以在最後的訊問筆錄簽字時,首先就要注意筆錄當中記錄的訊問人員身份是否合法,筆錄中所記錄訊問人員是否與實際訊問人一致,訊問地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為真實訊問地點的反映。

(2)訊問時間安排

訊問的時間應該是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例如警方半夜訊問,不保證當事人的休息,或透過連續不間斷的疲勞審訊,不保證當事人的休息、食物和飲水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變相刑訊逼供。律師在判斷偵查人員是否有疲勞審問的第一個關注點就是每一份訊問筆錄中的訊問時間,查看是否存在看守所已經到每日的關倉時間後仍然存在訊問情形(當然,此種情況指的是特別晚的那種,偶爾臨時性的加班沒有關係),或者在一段連續時間內由不同幾組偵查人員輪換不間斷訊問或者是只給當事人少量休息時間就繼續訊問等非正常訊問情形。因此,訊問筆錄中的訊問時間真實記錄就尤為重要,當事人在接受訊問時發現訊問筆錄中的時間記載不正確的情況下,則要求訊問的偵查人員更改訊問時間為正確的訊問時間。

(3)避免落入“誘導式提問”,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訊問筆錄在經過了訊問人員與訊問時間地點之後,就進入正題,也就是訊問筆錄的正文部分,在第一次訊問當事人時,會訊問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是否是人大代表,以及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之後便是對案件相關的訊問,在回答問題方面,我已經說過如何回答,這裡我想著重提醒一下,小心偵查人員的“誘導式發問”,因為稍不注意,掉進偵查人員誘導式發問的「坑」裡,會把許多不屬於你的責任歸於你的身上。

最經典的誘導式提問就是「你是拿著這把刀殺人的嗎?」問題表面看來是問關於凶器的問題,但是問題本身包含著已經默認你為殺人兇手的內在邏輯。所以,在訊問中要特別小心偵查人員的誘導式提問,如果遇到偵查人員使用誘導式發問的方式提問,一定要詳細說明情況,避免掉入偵查人員的邏輯陷阱內。在刑事訊問中,禁止的是刑求,但是不禁止誘導式發問,所以當事人要特別注意。

在偵查人員記錄當事人的筆錄時,不會百分之百還原當事人的陳述,而是同民事案件開庭時書記官的記錄方式一樣,概括當事人陳述的意思。這裡就出現一個問題,如果偵查人員記錄的筆錄當中的當事人陳述與當事人本人現場陳述的意思出現偏差怎麼辦,當然是要求偵查人員更改筆錄,不管他們是否願意,我們一定要堅持,不讓改筆錄我們就不簽字,或在筆錄末尾寫「記錄和我所說不一致」。

不要把這個建議當作玩笑,在真實辦案過程中,發生過不只一次筆錄記錄與當事人陳述不一致的情形,當事人基本上都是礙於警察的催促快點看看完趕緊簽字,或者不讓仔細看筆錄就讓簽字,便沒有仔細閱讀筆錄,在筆錄末尾簽下“以上x頁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相符”,最後律師閱卷與當事人核對筆錄時,發現所記與所說大相徑庭。

有的人會認為可以在庭審中提出筆錄不是當事人當時真實陳述,這時公訴人就會掄出“三板斧”,“警察訊問時有刑訊逼供嗎”“筆錄當時看了嗎”“字是你自願簽的嗎”,基本上三板斧掄出之後,也只有申請查閱同步錄音錄像才有可能把訊問筆錄反過來,但是有了這“三板斧”的存在,法庭基本上也會駁回查閱同步錄音錄像的申請,採納訊問筆錄作為定案證據。所以說,在訊問進行時及時要求偵查人員修改與自己陳述不符合的地方尤為重要,在偵查人員不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簽字之後再想改變訊問的內容則是難上加難。

我相信,無論是誰,最害怕的就是在訊問過程中遭受到偵查機關的刑訊逼供,使當事人肉體或者精神遭受巨大的打擊,以至於承受不住這種打擊而做出了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供述。

那麼何為刑求呢?

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可知,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採用以暴力或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供述;以上三種情況可以被認定為刑訊逼供。

可見,刑訊逼供不僅包含當事人肉體上所遭受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遭受的嚴重威脅。在明確了刑求的具體情形之後,如果當事人在訊問過程中遭受刑訊逼供,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4)遭受刑求,維權需要的掌握的證據

首先,就是要牢牢記住被刑求的時間、地點以及參與訊問的偵查人員。因為當事人在遭受刑訊逼供後,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排除遭受刑訊逼供而獲得的筆錄,在提出申請時首先就要提供遭受刑訊的線索或者證據材料,這裡的線索指的就是指向明確的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所以,如果當事人遭受刑求,一定要牢牢記住相關線索,否則在無線索的情況下申請排非,難度無異於登天。

其次,《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要想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一個是提供相關線索,另一個途徑則是提供相關材料,而材料內容則包括能夠反映非法取證的傷情照片、體檢記錄、醫院病歷、訊問筆錄、訊問錄音錄影或同監室人員的證言等。所以,當事人在遭受刑求之後,可以向看守所內的管教反映情況,請求看守所內醫生對自己進行治療或者要求轉到醫院治療;亦或者可以在監所檢察官每日到監室巡倉時向檢察官反映遭受刑求的情況,做這些不是為了他們能即時的維護你的權益,只是為了能夠留存足夠的遭受刑訊逼供的證據,以便後續申請排除非法證據能夠順利進行,把因刑訊逼供所取得的筆錄排除在定案證據之外。

03 結語

以上這些,是我用了兩篇文章的體量整理出來的對當事人來說有用的干貨信息,作為當事人來說,千萬不要認為掌握這些之後就可以以一己之力與偵查機關對抗。知道這些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保護好自己是第一要務,剩下的,交給專業的人來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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