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目前涉人工智慧幾個法律問題的思考

作者: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互聯網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建寶來源:人民法院報

在數位科技快速迭代和普遍應用的今天,人工智慧作為數位科技應用的集大成者,對現有法律制度提出了不少挑戰。司法審判不僅面臨不易理解的技術發展,還要將存在一定的滯後性法律制度與不斷發展的社會現實進行有效匹配。為此,筆者將簡單介紹人工智慧的主要類型及其基本原理,並就當前與司法審判關係比較密切的幾個涉人工智慧法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供今後辦案和研究參考。

人工智慧的主要類型及其基本原理

由於理論或方法的不同,人工智慧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符號學派和仿生學派,並相應形成符號型人工智慧和神經網路型人工智慧。當然,某一具體的人工智慧可能融合了符號型人工智慧和神經網路型人工智慧兩種人工智慧技術。在司法審判中,需要弄清楚案涉人工智慧的具體類型及其基本原理,以便理解涉案人工智慧的智慧性以及相應的操作。

1.符號型人工智慧

符號型人工智慧的理論基礎是定理證明,其實現方法是基於邏輯推理來模擬人類智慧。符號學派認為,人類認知和思維的基本單元是符號,智能則是符號的表徵和運算,人類給予計算機一些最基本的邏輯和規則,計算機就可以透過一系列演算、推理而獲得智能。因此,將人類智慧轉化為各種符號、知識、規則和演算法,然後利用電腦技術對這些符號、知識、規則和演算法等進行表徵和運算,最終就可以實現電腦系統的人類智慧模擬。

符號型人工智慧的實作程式依賴邏輯決策樹。邏輯決策樹是一組關於如何處理給定輸入的規則。基於資料集與規則集進行編程,透過一系列「是」或「否」的判斷,符號型人工智慧最後以推理方式輸出結果。邏輯決策樹的決策過程是確定的,因此從理論上講,每一步決策都可以追溯到人工智慧研發設計者事先所做的決策。目前,符號型人工智慧的典型代表包括專家系統、知識圖譜、知識工程以及資料庫等,具體的應用領域包括網路廣告業的計算廣告、搜尋平台的點擊率預估、金融業的風險控制等。

2.神經網路型人工智慧

神經網路由大量的人工神經元組成,每個神經元在某種程度上都擬人化地模仿人類大腦的神經元。這些神經元按層排列,並且相互連接或至少連接到所在層的下一層中的神經元。每個神經元都能夠處理給定輸入並產生輸出,而且可以將輸出傳輸給下一層的神經元,最後一層的神經元的輸出即為系統輸出並且不再傳輸到其他層。每個神經元處理給定輸入的依據是內部指令和神經元自身的權重及偏壓。因此,最頂層輸入的資料經處理後根據神經元的狀態傳輸到下一層進行處理,每個神經元根據其權重及偏壓生成輸出並將輸出傳輸到下一層,直到處理結果在最底層輸出。

神經網路是透過訓練來學習如何處理給定輸入的,訓練旨在調整神經網路的內部參數。學習過程將使用訓練資料集、驗證資料集,並且反覆向神經網路提供訓練資料集,確定如何調整網路參數,以減少其預期輸出的誤差。作為訓練的一部分,每個神經元的權重及偏移也會被調整。訓練過程完成後,人工智慧可以用於處理真實數據,其結構或拓撲被凍結、不再進行任何調整、不再進行有關神經網路或數據的程式活動。透過神經網路傳輸的資料只受制於各個節點的處理。節點的狀態,即如何處理輸入、產生輸出和傳輸輸出,由神經網路本身決定,並且是透過前述訓練而習得的,不是由節點程式設計師事先確定的。大語言模型就是一種典型的神經網路型人工智慧。

人工智慧是否具有法律主體資格

法律主體由現行法律決定,並且因法律關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人工智慧是否具有法律主體資格,應從法律關係以及法律主體類型的成因進行考察和論證。下文以民事關係為例,檢視民事主體類型的成因,論證人工智慧是否具有法律主體資格。

1.自然人是如何獲得法律主體資格的

家長制下家長具有權利能力,家屬、奴隸具有極小的權利能力或無權利能力。莊園制下農民是土地的附屬物,一切都服從領主的權利。隨著交換經濟的發展,家屬、奴隸、農民等逐漸在買賣合約範圍內獲得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中世紀都市製度的發展及都市工商業的勃興,城市從業人員透過「勞動力-工資」交易成為勞動契約的主體,也因購買生活資料而成為消費契約的主體。由此可見,經濟社會關係的變遷是自然人逐漸都獲得法律主體資格的最大動因。

在現代法治原則下,一切自然人都平等地具有民事主體資格,這肯定了人的價值、尊嚴和主體性,是最具有倫理性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主體資格,由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以及程序法上的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等各種能力構成,雖有不同的社會機能,但均旨在維護自然人的人格尊嚴、體現人的倫理性。

2.賦予法人法律主體資格的理由

早期的法律制度,以國家和個人為中心,一般團體不具有主體資格。隨著社會發展,國家已難以勝任處理一切生產生活關係,個人對於生活利益追求、個人自身發展等也常感乏力。工業革命以來,特別是19世紀至20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各種規模的資本團體不斷出現。有些經營事業絕非憑一人之力所能舉辦,大規模經營事業需要長期持續,而自然人的生命畢竟有限,合夥和法人遂成為經營事業的主要組織形式。合夥係自然人透過契約而成立,但仍未脫離自然人的人格、財產。法人可以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其財產非成員之財產,其債務非成員之債務。

法律為何賦予法人民事主體資格,使之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自18世紀以來就是法學者爭論不休的一個問題,並形成擬制說、目的財產說、實在說等多種學說。但是究其本質,就是因為法人能夠擔當社會作用、具有社會價值,確有賦予其法律人格之必要,因此法律類推自然人而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旨在滿足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

3.人工智慧是否具有賦予主體資格的理由

目前的人工智慧由人類研發設計和運營,並未完全脫離人類的控制,屬於弱人工智慧。對弱人工智慧來說,人工智慧的各種運作只是現有法律主體控制下的一種操作,是現有法律主體自身能力的拓展與延伸。在法律技術上,將人工智慧的各種運作視為現有法律主體的行為或共同行為,足以解決人工智慧引發的主體資格問題。強人工智慧、超人工智慧具備與人類相當甚至超越人類的認知和思考能力,因此有人主張這些人工智慧可以在一定範圍內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從上述自然人取得主體資格的歷史來看,其取得主體資格並非依據其智力發展狀況,由此可見人工智慧的先進程度與是否賦予其主體資格之間並不存在關聯。從法人取得主體資格的理由來看,當前人工智慧所擔當的社會角色、具有的社會價值尚未達到賦予其主體資格的必要程度,並且需要藉助複雜法律技術及組織形式方能實現。因此,當前人工智慧不具有賦予其主體資格的充分理由。

涉人工智慧的法律責任問題

如前所述,人工智慧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在現有法律體系下,人工智慧只是一種產品或一種服務。因此,人工智慧的法律責任問題要在這個前提下進行討論。

1.涉人工智慧的刑事責任

人工智慧不具有主體資格,因此人工智慧不能被認定為犯罪主體,也應不負任何刑事責任。無論人工智慧的先進程度如何,人工智慧所實施的危害行為都應視為控製或指揮人工智慧的自然人或單位所實施的危害行為,犯罪主體應是自然人或單位,人工智慧只是這些犯罪主體實施危害行為的工具。這與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犯罪行為或利用動物實施犯罪行為並無實質差異。

人工智慧的智慧往往是導致危害行為發生的重要因素,在個別案件中人工智慧的智慧是導致危害行為發生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審查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時應重點審查人工智慧實施危害行為所需智慧的來源。例如,人工智慧實施危害行為的智慧是源自人工智慧的研發設計者,還是源自人工智慧服務提供者,或是源自於使用者的使用。在具體案件中,人工智慧所實施的危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刑事責任如何分配,應當依據具體犯罪的入罪標準與出罪情形、行為人的主觀心態等因素以及涉人工智能的刑事司法政策進行具體判定。

2.涉人工智慧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智能合約在實務上大量存在,合約的訂立、履行,可能存在合約當事人的複查、幹預等人工介入,也可能全部由人工智慧獨立完成。人工智慧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能成為合約當事人。在當事人介入的情況下,人工智慧訂立、履行合約可直接認定為當事人的行為,由此產生的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應視為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如果合約的訂立、履行全部由人工智慧獨立完成,此時可以將人工智慧視為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由此產生的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可以適用代理制度的相關規則。

人工智慧只是一種產品或服務,造成他人損害時,侵權行為的認定、責任主體的認定、民事責任的分配,應適用產品品質法等法律。產品責任的核心是產品缺陷而不是行為人的過錯,但法律規定了各種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缺陷豁免,包括產品投入流通時尚不存在的缺陷、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的缺陷等。這些可豁免的產品缺陷將是人工智慧侵權的責任主體的常用抗辯。產品缺陷的審查判定、適用缺陷豁免規則的寬嚴等,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涉人工智慧侵權責任的認定與分配。因此,將人工智慧視為一種產品,現有法律制度能夠一定程度上解決涉人工智慧的侵權責任問題,但司法實務也面臨不小的挑戰。

生成物是否構成智慧財產權的客體

人工智慧不具有主體資格,因此不是智慧財產權法上的相關主體,例如不是著作權法上的作者、著作權人,也不是專利法上的發明者、專利權人。但是,人工智慧生成物是否可以構成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目前爭議較大的問題,例如生成物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或專利法上的發明創造等。筆者認為,人工智慧生成物是否構成著作權上作品,或者是否構成專利法上的發明創造,歸根結底要看人工智慧使用人對生成物的產生是否直接投入了智力性勞動以及智力貢獻度。

如果生成物完全由人工智慧獨立完成,或使用人未直接投入任何智力性活動、使用人的智力貢獻度為零,生成物不構成著作權上的作品,也不構成專利法上的發明創造,使用人就生成物也不應享有著作權法上的權利和專利法上的權利。如果生成物完全由使用人獨立完成,人工智慧只是替代使用人或輔助使用人完成一些非智力性勞動,生成物可以構成著作權上作品或專利法上的發明創造,使用人就生成物可以享有著作權法上的權利或專利法上的權利。實踐中的生成物往往是人工智慧使用人投入一定的智力性勞動並利用人工智慧的智慧而產生的。簡言之,人工智慧使用人對生成物有一定程度的智力貢獻。至於人工智慧使用人的智力貢獻需要達到什麼程度,生成物方可構成智慧財產權的客體,這是智慧財產權司法裁量問題。

筆者認為,人工智慧使用人的智力貢獻至少要達到作品合作作者或發明創造共同完成人的智力貢獻,否則難以認為使用人為生成物的產生提供了智力性勞動,其享有相關知識產權也難謂具有正當性。生成物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要重點檢視使用人對生成物的產生是否直接投入智力性勞動,對生成物的獨創性所做的智力貢獻是否達到作品合作作者應有的智力貢獻。若使用人的勞動投入類似「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商意見、物質條件,或進行其他輔助工作」等,其勞動投入不應視為創作,生成物則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生成物是否構成專利法上的發明創造,要重點審查使用人對生成物是否直接投入智力性勞動,對生成物的實質特徵所做的創造性貢獻是否達到發明創造共同完成人應有的智力貢獻。如果生成物產生過程中,使用人類似於「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等,其不能視為發明人,生成物也不構成專利法上的發明創造。

人工智慧訓練與生成物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經過大量資料訓練後,如果人工智慧能夠輸出預期生成物,人工智慧服務提供者就可以提供使用者商業化服務。由此產生著作權法上的兩個問題,其一是人工智慧訓練階段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其二是人工智慧生成物是否會侵犯他人著作權。

1.人工智慧訓練階段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

經過大量文字、圖片、音訊、視訊等作品訓練後,人工智慧能夠產生相應的文字、圖片、音訊、視訊等。若人工智慧訓練階段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應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典型情形。依據著作權侵權判定的一般原則,這樣的人工智慧資料訓練活動構成著作權侵權,並且構成直接侵權。需要特別指出,人工智慧資料訓練雖是商業活動的一部分,但人工智慧畢竟尚未投入商業化營運。因此,人工智慧訓練階段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特別是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在智慧財產權司法政策上仍有探討空間。

2.生成物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權

如前所述,人工智慧完成訓練且能夠輸出預期生成物時,就可以投入商業運營,其結構或拓撲被凍結、不再調整神經網路參數、不再進行神經網路的程式設計活動。換言之,生成物是由人工智慧研發設計者製作並由人工智慧服務提供者提供給使用者的。

若生成物與他人作品存在表達上的相同或實質相似,則構成著作權侵權判定上的實質相似,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根據著作權侵權行為判定的一般規則,即使生成物與他人作品構成實質相似,尚須有證據證明生成物複製或來自他人作品。如果有證據證明生成物確實複製或來自他人作品,就可以認定生成物構成著作權侵權。此時,研發設計者應視為被訴侵權物的製作者,服務提供者應視為被告侵權物的提供者,使用者則是被訴侵權物的使用者,並被訴侵權物是人工智慧按照使用者的需求和指示製作的。因此,在生成物構成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下,研發設計者和服務提供者應視為侵權人,使用者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在司法政策上亦有探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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