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歐盟理事會宣布與歐盟議會就影響加密貨幣的反洗錢(AML)計畫的部分內容達成臨時協議。歐盟有一個複雜的立法程序,涉及代表各州政府的委員會、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之間的協調。
去年3 月,歐盟議會通過了三項立法的首次投票,要求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CASP) 應用與銀行相同的規則來驗證客戶的身分和資料。這會影響超過1,000 歐元的交易。然而,2023 年文本還包括NFT 平台和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那已經被放棄了。我們希望添加有關自託管錢包的更多詳細資訊。
在取得相關條款副本之前,我們暫緩報道最新消息。
MiCA v2 之前不包括NFT 平台
2023 年議會投票包括了MiCAR 對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的定義,但也明確地納入了NFT 平台。有關NFT 平台的整個部分現已刪除。
相反,該條款目前規定:
「第2 (fb) 條『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指(EU) 2023/…條例第3(1) 條第(15) 點定義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 [please insert reference –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Markets in Crypto-assets, and amending Directive (EU) 2019/1937 – COM/2020/593 final] 執行該條例第3(1) 條第(16) 點中定義的一項或多項加密資產服務,但提供第3(1) 條第(16) 點中提到的有關加密資產的建議的情況除外) (h) 該規例;
以及加密資產轉移的定義請參閱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23/1113 號法規(EU) 第3 條第(10) 點(資金轉移法規)。
關於NFT,我們將進行一場說明會,表明EC 將考慮將NFT 納入MICA 審查報告中。 」
自託管錢包
2023 年文件的兩個部分與自架錢包相關。這項立法涵蓋了一般的反洗錢,因此不僅涉及加密貨幣。從表面上看,下面的文字不包括自架錢包,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該法案適用於服務提供者。因此,它阻止服務提供者託管匿名錢包。未更改的文字目前如下:
第五十八條
第一條信貸機構、金融機構和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不得開設匿名銀行和支付帳戶、匿名存摺、匿名保管箱或匿名加密資產帳戶以及任何其他允許匿名化的帳戶。客戶帳戶持有人或交易的混淆程度增加。
第2 款現有匿名銀行和付款帳戶、匿名存摺、匿名保管箱或加密資產帳戶的所有者和受益人在使用這些帳戶、存摺、保管箱或加密資產帳戶之前,應接受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反正。
如果交易涉及自架錢包,需要加強盡職調查嗎?
2023 年議會文件還包括一項條款,如果交易的一方包含自託管錢包,有時需要加強盡職調查(EDD)。因此,如果有人將加密貨幣從交易所發送到自託管錢包,反之亦然。 EDD 具有侵入性,其作用遠遠超出了驗證身分的範圍。它包括有關資金和財富來源的問題。
我們尚未確認以下條款是否仍包含在內。然而,歐洲銀行管理局已經在實施「旅行規則」的指南中納入了類似的要求,要求轉帳攜帶有關發送者和接收者的資料。
以下2023年自託管錢包文字尚未確認:
修正案(48a)
自託管位址使用戶能夠在世界各地接收、發送和交換加密資產,而無需透露自己的身分或接受任何客戶盡職調查措施。雖然分散式帳本上記錄的交易可以追溯到特定的自寄地址,但將此類地址連結到真人可能非常困難或不可能。因此,有可能濫用自託管地址來隱藏犯罪活動或規避有針對性的金融制裁。
為了適當管理和減輕這些風險,應要求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盡可能確定自託管地址進行的交易的發起者或受益人的身份,並應用任何額外的增強功能。盡職調查措施足以適應所識別的風險等級。
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可以依賴第三方執行的安全且可信賴的驗證方式。驗證要求不應被解釋為暗示擁有或控制自託管地址的人將成為客戶。為確保本規定的一致適用,反洗錢法應制定監管技術標準草案,結合最新技術發展,規定自託管交易的發起人或受益人的識別和驗證標準和手段。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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