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司法協助落實對Web3.0產業有何影響?

來源:曼昆區塊鏈法律

最高法公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於2024年1月29日實施。至此,內地與香港已經通過的相互司法協助的安排已全部生效。

01 兩地相互司法協助的歷史

香港內地民商事裁決有著較為悠久的司法協助歷史。

跨司法轄區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通常要依賴國際間的司法協助條約來實現。在香港與內地則透過兩地協商簽訂的各種安排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透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目前,兩地已經簽訂的關於相互司法協助的協議如下:

  1. 於1998年13月30日透過於1999年3月30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2. 於1999年6月18日透過於2000年2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3. 於2006年6月12日透過於2008年8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4. 於2016年10月31日透過於2017年3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

  5. 於2017年5月22日透過於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6. 於2019年1月14日透過於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7. 於2019年3月25日透過於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8. 於2020年11月9日通過並於2020年11月27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

從上述安排的通過歷史可以看出,兩岸從最初的文書送達、證據提取到相互承認和執行,從程序到實體,從仲裁到判決,其司法協助的程度越來越深、範圍越來越廣,這有助於加强两地的合作,提升司法體系的效能,並保障相關方的法律權益。特別地,可以很大程度上解決「跨境執行難」的問題。

02 對Web3.0產業的影響

港府《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規則》及《《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及《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規則》於2024年1月29日實施。最高法《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也於2024年1月29日實施。兩地在落實司法協助事項下完完全全做到了同步。

目前在內地,由於監管原因,涉及虛擬貨幣的糾紛不論是法院判決還是仲裁裁決,其結果充滿了不確定性,並且被司法機關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認定為無效的可能性極高。但香港卻致力於打造世界Web3.0中心,其對待Web3.0產業的態度與內地大相徑庭,自然而然,可以預見在涉及虛擬貨幣的法律糾紛上,香港司法機關會更加開放與包容。

雖然,普通法下有國際禮讓(international comity)原則,例如,雖然合約約定適用香港法,然而合約在中國內地履行時違反內地法律,香港法院可以根據此原則拒絕執行合約約定。

但國際禮讓原則的適用非常謹慎,法官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而絕不會簡單援引。

曼昆金鑑智律師瞭解,香港司法機關引用國際禮讓原則否定內地公民、企業涉虛擬貨幣的法律行為效力可能性不高。原因主要有2點:

一、內地的監管政策在效力層級上並不是法律,只是政策性文件,而政策性文件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和易變性;

二、香港對Web3.0產業有自己的想法。

因此,既然香港司法機關對於涉虛擬貨幣的司法態度可預期,並且隨著兩地民商事判決、仲裁裁決相互執行更加方便,完全可以透過將涉幣糾紛管轄約定在香港,在香港拿到勝訴判決、裁決後,根據相關司法協助安排,在內地法院尋求強制執行,既能避開內地法院目前對於虛擬貨幣不友善的政策規定,又能使得商業安排具有司法救濟途徑。

03 總結

自從港府在Web3.0上發力後,對於內地的Web3.0創業家來說,最大的擔憂已經開始逐漸被港府掃清。 Web3.0的許多事情開始可以透過各種安排,像其他行業一樣,既可以創新商業模式,也不用擔心沒有法律的保護,逐漸前途光明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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