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江帆建議:涉案虛擬貨幣處置制度亟待完善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阮佔江

「虛擬貨幣的處置已經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近日,全國人大代表,湖南人和人律師事務所董事局主席江帆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款,進一步完善涉案虛擬貨幣處置制度。

「近年來,由於受到詐騙、敲詐勒索、洗錢以及恐怖主義等犯罪活動的青睞,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虛擬貨幣在刑事涉案財產中的比重不斷增加。」江帆指出,由於虛擬貨幣與傳統財產屬性不同,現有的製度規定、偵查措施和財產處置方式無法應對涉案虛擬貨幣扣押、保管、變現等活動的現實需求。相關規範文件對辦案機關處置涉案虛擬貨幣的準則與程序等關鍵問題語焉不詳,一些辦案機關迫不得已,往往容易採取主觀推定的方式推進涉案財物處置的工作進程,導致司法實踐中,刑事涉案貨幣處置出現了法律適用缺失、強制措施不完善、變現程序存疑等現實難題。

「針對涉案虛擬貨幣如何採取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國家缺乏統一的製度規定。」江帆指出,虛擬貨幣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使得交易難以追蹤和監管,增加了調查和取證的難度。虛擬貨幣的跨境特性要求各國監管機構進行跨國合作,但目前國際合作機制尚未完善,增加了扣押、凍結的難度。虛擬貨幣的價值波動較大,需要確保在扣押、凍結期間的資產安全,避免價值損失。虛擬貨幣的隱密性、虛擬性,要求完善保管方案、規範作業規程、加強經辦人員管理,以防止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或出現轉移、私分等問題。

「虛擬貨幣在國內禁止流通與涉案虛擬貨幣處置變現的現實需要之間的矛盾也未能調和。」江帆指出,刑事案件中查獲的虛擬貨幣的變現其實可以順應多方主體的利益需求,其背後蘊藏的巨大經濟價值可以彌補刑事案件受害者的財產損失,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給予犯罪嫌疑人退贓物從而獲得量刑上從寬處理的機會。

然而,《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活動不受民事法律保護。由此給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的處置帶來很大的障礙,司法機關難以透過合法、權威的管道對查扣、沒收的虛擬貨幣進行變賣、拍賣,進而導致了當前對虛擬貨幣處置的模糊、灰色地帶,也埋下了多重隱憂。

「由於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我國目前並無涉案虛擬貨幣的具體處置規範性文件,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主體、處置方式、處置流程等尚未明確規定。」江帆指出,實務上,為維護國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解決司法辦案難題,司法機關大多是委託民間科技企業代為處置虛擬貨幣,代處置公司將虛擬貨幣出售,在扣除服務費後將變現所得交給司法機關。然而,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存在合法性依據不足、變現成本過高、處置過程難以監管等問題。同時,處置程序缺乏公開、透明,由此極可能導致尋租、賺取差價、貪腐等問題發生。

「基於司法實務的現實需求,首先要明確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法律依據。」江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已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其規定。」據此可知,虛擬貨幣作為存在於網路上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其財產屬性已為民法典所認可,是一種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的數位化的新型財產。

對此,江帆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虛擬貨幣等財產。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虛擬貨幣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在明確虛擬貨幣處置依據的基礎上,還需建構完備的處置程序和處置措施。」江帆認為,首先要製訂虛擬貨幣處置的專門規範性文件。建議由公檢法三機關聯合對虛擬貨幣的扣押、估價、保管等程序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形式進行專門規定,如《辦理虛擬貨幣犯罪案件虛擬貨幣提取、扣押、估價、保管和變現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金融監理部門協同配合,加強對刑事訴訟流程中處理虛擬貨幣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的管控,並提供專業的金融領域的建議配合辦案機關工作。

「其次,要建構公正透明的虛擬貨幣變現機制。」江帆認為,經相關部委審批設立特許經營權主體,要明確其特許經營範圍為虛擬資產、虛擬貨幣、數位資產、數位貨幣、加密資產、加密金融產品等的司法評估與處置,合法合規地開展虛擬貨幣處置業務;同時,要明確認定虛擬貨幣可作為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規範涉案貨幣的先行處置程序,完善先行處置的審批模式,在本人同意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的基礎上,引入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的審查模式,強化對偵查機關先行處置的監督力度。

「同時,還要搭建涉案虛擬貨幣變現的資訊公開機制與監督機制。」江帆認為,要透過處置資訊的公開化、透明化,明確交易資金來源,即時對交易進行監督、確保犯罪嫌疑人在自願同意將虛擬貨幣處置後,各方當事人可以即時了解扣押虛擬貨幣的去向和當前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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