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源自網路)
引言:
前兩天接到了朋友諮詢,說自己將折合人民幣約4000萬的usdt轉給了某u商,但對方沒把錢轉過來,目前已失聯,詢問我該怎麼辦。其實在筆者接觸到的案件當中,這類情形是非常常見的高發類型,因此在這裡做一個集中解答。
基本案情
當事人王總,想把手中的USDT變現,因為涉及到的資金量比較大,王總就託其朋友小趙找靠譜的u商,小趙就找到了其經常合作的u商小z。小z給了小趙轉幣地址後,王總u的打款鏈如下:(註:為保護客戶隱私,案件資訊已脫敏處理,本文純作理論探討)
王總(金主本人)→小趙(代收代付)→小z(u商)→x→y
小趙近年來一直在和小z合作,雙方交易的資金量有數千萬,因此雙方作為素未謀面的多年網友,有很強的信任關係。這次王總找到了小趙後,小趙也是不由分說,將收到的王總的u轉至小z提供的地址。
幾天後,小趙見小z依然沒動靜,坐不住了,問小z:咋回事?不是和之前一樣,扣除你的手續費之後把人民幣趕緊匯我帳上啊?我這邊金主等著呢?小z去問了他的中間人x,x又去問其中間人y,y說,「自己把u轉到交易所了,但帳戶被封,他在想辦法。要錢可以,但要給他至少半年時間,並且要收15點的手續費」。
兩週過去了…
一個月過去了…
涉案的u就像石沉大海,杳無音訊。小z經王總和小趙輪溝通交涉,鬧得很不愉快,後面已失聯。王總坐不住了。
王總該怎麼辦?
上週末晚上,王總聯絡我之後,急吼的問現在該怎麼辦?
透過王總的敘述以及閱看了當事人的溝通記錄後,釐清了上述基本事實。
雖然王總很著急,但我還是讓他先別急。
1.那麼多u,哪來的?
站在客戶的角度,想知道怎麼收拾這群捲款跑路的傢伙們,這很正常。但站在一名從業多年的專業刑事律師的角度,我更關心的是,客戶的錢是從哪裡來的? ——這是此後所有待解決問題的前提。原因主要是在於,需要先判斷客戶本人是否有涉刑風險。
畢竟筆者也辦理過不少維權者維權維著把自己搞進去的案子(再次聲明:與本人無關,本人是在接受委託後在看守所會見才知曉當事人是為什麼進去的,但確實在有些案子當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確實是可以非常微妙的自如切換……)這個就說來話長了,我們還是回歸到正題。
因為王總和小趙都長期居住在海外,所以當客戶在描述這個事的時候,我就一直在擔心客戶U的來源是否合法?是否有變相買賣外匯涉嫌非法經營的風險? (可參考筆者先前文章:《一文梳理:提供帳戶幫人轉賬,可能涉嫌的罪名》,《買賣USDT泰達幣賺差價被抓,如何做好刑事辯護?-OTC商家涉刑風險之非法經營罪(二)》),但是經詢問得知:轉出的這些U都是搞數字貨幣量化交易賺的,並且王總轉給小趙,小趙轉給小z,均是正常的。因此,初步判斷,涉案U的來源乾淨,且只存在u和人民幣的單向場外交易,不涉及變相買賣外匯。
由此,王總本身的刑事風險可以排除。
2、如何維權?
第一步,承擔責任的主體是誰?
王總和小趙獲得的所有資訊是透過小z傳達而得,是否存在x,y,目前未知,轉幣地址也是小z提供。小z作為USDT承兌商,收取手續費,與本案利益相關。目前失聯。
因此小z的行為符合刑法當中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特徵,涉嫌構成詐欺罪。若存在x,y,且該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給付款項,構成詐欺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步,採用哪一種方式維權?民事起訴or刑事控告?
王總與小趙考慮,也不想把事情搞得太大(主要還是基於資金量太大,擔心自身風險考量),是否可以採取民事途徑維權,追究小z不當得利的責任?
其實很難。
根據法律規定,不當得利是指:行為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因此,實踐當中,即使雙方沒有簽署相關合同,只要法院查明雙方的交易往來有一定的緣由和背景,都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換句話說,除非是無緣無故的錯誤轉賬,才符合法律概念中的「不當得利」),本案當中,小趙與小z已合作多次,每次小趙轉幣都是匯至小z提供的涉案地址,雙方的交易中,小趙為了獲得法幣,小z為了拿手續費,雙方的交易往來並非沒有任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第三步,案件管轄地如何選擇?
因此,本案只能採取刑事控告的方式。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要去哪裡控告維權呢?
根據客戶描述,小z在國內,並且據小z所述,x和y也在國內。但x和y所述內容均來自小z轉述,真實性未知。因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客戶目前能提供的線索,考慮到小z的戶籍所在地進行報案最為便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六條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及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
經過以上分析,王總總算是心裡有了大致的思路,但維權路漫漫,之後的路還有很長。
刑事律師提示:
場外交易雖然簡單快速費率低,但交易不透明,風險極高。在當前政策背景下,司法實踐當中此類交易存在被認定合同無效的風險,但仍然建議與交易對手方簽署合同,留存對方的身份信息,日後維權也好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