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Reconsidering the market structure of PBS》
撰文:Barnabé Monnot,Robust Incentives Group 研究員
編譯:Tia,Techub News
在當前的交易市場中,區塊提議者透過查看記憶體池中哪些交易支付最高優先級費用來直接選擇將哪些交易包含在下一個區塊中。這使得區塊提議者能夠使用複雜的策略來選擇包含哪些交易,甚至包含自己的交易,以利用MEV 來實現利潤最大化。
提案者建構者分離(Proposer-Builder Separation,PBS)透過將區塊建立角色與區塊提案角色分開來解決這個問題。稱為建構者的單獨一類參與者建立執行區塊(本質上是成為區塊的主要payload 的有序交易清單),並提交出價。提議者的工作只是接受出價最高的執行區塊。
距離我上次寫PBS 已經有一段時間了,看到最近幾個月關於PBS 的相關進展,我覺得這是再次討論PBS 的好時機。在此,我更多表達的是一些尚未結構化的思考,不是非常清晰但也足夠討論了。
ePBS 回來了
最近關於ePBS 的提案(Potuz,Terence)正在尋求MEV-Boost 的支持,在此引起了關於「PBS 是做什麼的」的討論。
為了讓接下來的討論更據框架性,我將把PBS 的組成部分拆分成兩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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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結構:如今的想法是將驗證者的角色進行拆分,將其拆分為提議者和構建者,並將這兩個拆分了的角色進行交換,就像Potuz 的文章《ePBS 的設計限制》中想滿足的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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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機制:PBS 定義了提議者和第三方可以進入的空間。如今,使用MEV-Boost,提議者放棄了執行payloads 的權利。
我認為運用像ePBS 這樣的特殊分配機制可能是很危險的,我們很可能讓驗證者執行可編程的公平交易,盡最大可能讓驗證者作為提議者的角色進入委員會,在這篇文章,我將對此進行深入探討,並對驗證者作為提議者這一市場架構進行質疑,例如最近的Execution Tickets提議。最近提出的ePBS 繼承了MEV-Boost 的特殊市場架構以及分配機制。市場架構決定了可能的分配機制空間,我認為一些MEV-Boost 的限制,例如引導一個「健康的」建構者市場,也許是由於驗證者作為提議者這一市場結構所引起的。
接下來,我會用「payload」而不是「block」來將討論限制在payload 的執行,本文並不會討論驗證者的職責:在beacon 區塊的發送。
提議者作為驗證者的痛苦
MEV-Boost 的核心是:驗證者將被給予提議執行payload 的權利,並從這些權利中獲得利益。然而,驗證者希望將建構權承包出去,讓其他人(一個或多個建構者)代表他們決定區塊的內容。 MEV-Boost 允許這樣的事情發生。提議者出售其全部payload,而建造者在投標時承諾有效payload 內容。這是一種特定的分配機制,並且存在其他設計,例如插槽或混合拍賣,承諾使用來自特定建造者的有效payload。
在這個節點最重要的是,驗證者必須繼續成為payload 提議者,他們必須簽署一個與其建置無關的流程,感覺就像是協議限制。從這個意義上說,提議者的簽名感覺幾乎純粹是裝飾性的,是技術上的必需品。同時,這種技術仍需要MEV-Boost 核心的公平交換複雜機制。所討論的交換是建構者承諾的輸出(一個區塊),與驗證者的簽名相對應,驗證者分配建構權,同時保留自己的提議權。
操作此交換的複雜性無法消除,因此某些信任假設會跟著複雜性是存在於協議外或協議內而改變。如果我們認為構建權進行分配是正確的,那麼承擔這種複雜性可能是值得的。透過實現這種交換,驗證者成為執行payload 的提議者,並且協議使用特定分配機制來執行交換,或者使用Potuz 最近提出的一項提案,“批發PBS”,又稱插槽拍賣。
因此,現在的問題是決定是否為驗證者作為提議者和建構者建立一種協議機制,以便彼此簽訂相互約束的協議,即驗證者作為提議者擁有出售其構建的權利。在最近的(e)PBS 突破電話會議中提出的一個論點是,該機制會淨化該市場的供應方,即中繼和建構者。對中繼來說,爭論的焦點是,既然有協議批准機制,我們現在就可以卸下來弄清楚永續中繼經濟學的責任了。對於建構者來說,我們現在的想法是,我們現在為進入服務提供了公平的競爭環境,因為存在著一種無需信任的、協議內的方式來進行建構。
我的問題是,這兩個假設都沒有對此產生質疑,到底是分配機制還是市場結構本身造成了我們認為的過度集中的市場。中繼的存在是為了讓作為提議者的驗證者和建構者之間進行公平交換,在具有相同的經濟機制的不同結構下,並沒有跡象表明中繼依舊會存在。由於分配機制其批發和現貨的本質,建構者也很可能受到中心化力量的影響。因此,實施ePBS 可以解決我們想解決的哪些問題。因此,雖然ePBS 確實透過增加所有市場參與者的行動集改善了MEV-Boost 的現狀,但它是否使一個尚未適應的市場繼續存在?相對於開發成本而言,這些改進是否值得?它們為協議設定了正確的邊界了嘛?
驗證者是好的提議者嗎?
我們首先對市場結構進行質疑:為什麼提議執行payload 的權利首先應該默認授予驗證者?
讓我們試著思考為什麼驗證者應該成為預設payload 提議者的原因。抗審查可能是讓驗證者在執行有效payload 的建置中保持活躍的一個原因。我們希望驗證者集去中心化,這是關鍵,這可以讓payload 在建置過程中運用。然而,驗證者今天在使用MEV-Boost 時完全放棄了這種能力,或者明天在使用ePBS 時也可能完全放棄這種能力。諸如包含清單或衍生性商品(例如,多重性)之類的提案可以解決這種情況,允許驗證者對payload 建置施加有約束力但不會降低約束的效率。然而,這些提案在某種程度上與分配提案權利的問題正交(orthogonal ),因為它們對碰巧擁有該權利的任何人都有約束力,無論是另一個驗證者還是其他方。
為什麼我們關心將提議權默認賦予驗證者,答案也可能是:我們關心自我構建的驗證者,他們會按照他們最喜歡的順序或按照他們的意願構建payload 內容,即我們希望他們保留構建權利以及提議權利。事實上,一組分散的參與者(驗證者)是以輪流的方式來建造適合他們的payload,這可以被視為一個特徵。 Alice 可能希望她的payload 被公平地排序,但這裡的公平是相對於Alice 而言的,可能與Bob 所認為的公平截然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從驗證者中刪除建置的執行payload 將是一個問題:我們將不再保證驗證者可以隨意建立執行payload。我個人並不認為這是一個主要問題。首先,市場顯示大多數驗證者傾向於自己不行使該建構權,而是將建構委託給其他方。其次,雖然驗證者透過自行建構來處理payload 內容可能是好的,但在我看來,驗證者並沒有比其他人更有理由去建構「有序的payload」(把在上一章已經解決了的審查抵抗的問題分離出來)。請注意,諸如MEV-Burn之類的早期設計保留了對驗證者提議權的預設分配,同時迫使他們放棄其構建權。
驗證者-提議者分離(又稱證明者-提議者分離,又稱執行票證)
那麼,如果協議決定不再默認將提議和建構payload 的權利歸屬於驗證者,而是透過某種機制將其分配給可能與驗證者不同的其他方呢?如果驗證者是一群建構payload 的第三方實體的簡單「傳遞」中介,那麼協議只關心提議權的分配難道沒有意義嗎?
這就是執行票(ET)的要點,無需許可的市場允許買家購買提議執行payload 的權利。這些權利賦予票證持有者隨機分配的權利,持有者可以提前了解(要決定參數的特定時間)他們的票證何時允許他們有機會提議執行payload。
然後,協議可能不再關心協議合法的驗證者作為提議者和協議不合法的建構者之間構建權利的公平交換。持票人作為提議者對於協議來說仍然是清晰的,儘管持票人可能不會被質押。特別是,協議可能不再負責作為提議者的票證持有者和建構者之間的公平交換(如果有):協議在出售票證時已執行其分配功能。
關於執行票作為將驗證者與提議者分開的市場結構的分配機制的可行性,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我個人的觀點是,如果ET 確實不是正確的機制,那麼讓我們相信市場結構的正確性將使我們相信存在某種機制可以正確執行分配,無論是ET 還是其他。
我見過的質疑驗證者-提議者-分離市場結構的最有力的論點來自Quintus Kilbourn 和Conor McMenamin 的文章“何時出售你的區塊”。在這裡,他們區分了被動壟斷者和主動壟斷者。在驗證者即提議者模型中,人們可能會認為驗證者是一個被動的壟斷者,他只是聽取建構者對建構payload 的權利的出價。在驗證者-提議者-分離模型中,例如由ET 執行的那樣,持票人將成為主動壟斷者,根據Quintus 和Conor 的說法,他“無法被規避,因此需要做支付一些費用才能被納入區塊(壟斷定價)和以及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進行搶跑。」
昆圖斯和康納進一步指出:
主動壟斷者和被動壟斷者之間的區別並不存在一個理性模型。這種差異較源自於驗證者觀察到的行為。從長遠來看,驗證者可能會作為積極壟斷者並採取理性行動。另一方面,外部聲譽問題可能會阻止這種情況的發生。
換句話說,如果驗證者從長遠來看傾向於理性,那麼作為提議者的驗證者和作為提議者的持票人之間的差異可能不會保持很大。這種理性趨勢的加速主義論證已經在實踐中確立,但驗證者所擁有的基本屬性是否會阻止他們完全成為主動壟斷者?在我看來,這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我最近嘗試在彩虹質押框架下進一步分解驗證者的角色,從而解決了這個問題。如果驗證者可能體現的不同角色之間不存在互補性(作為證明者、作為審查抵制生產者、作為payload 生產者),那麼就有一個更強有力的論點來解釋為什麼驗證者本質上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止他們走向主動壟斷,以及為什麼將這些角色分拆可能是一個好主意。
結論
當在驗證者-提議者分離的世界中,協議招募的提議者可以再次將構建的角色委託給另一個實體,即構建者(如果提議者使用不同的分配機制,如部分區塊拍賣)時,存在一種分形構造。所以總的來說,當我們談論市場結構或分配機制時,我們需要明確我們感興趣的是哪個市場:分配提案權的市場,還是分配構建權的市場?
我認為,與其他選擇(例如更廣泛的執行票證和驗證者-提議者分離)相比,應該全面考慮實施ePBS。 ePBS 確實改善了目前MEV-Boost 市場的某些方面,例如提供對無需信任路徑的訪問,並使我們能夠採用不同的機制(例如插槽拍賣)。然而,ePBS 主要關注的是構建權的分配,也許這不是協議應該關心的問題。分配提議權可能就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