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交易市場的主要參與者Coinbase 及其執行長布萊恩·阿姆斯壯(Brian Armstrong) 目前正面臨集體訴訟。該訴訟稱,與Coinbase 的否認相反,Coinbase 一直在未經必要註冊的情況下從事證券銷售,違反了許多全國性證券法。
十多年來,Coinbase 在加密貨幣行業的渾水中一直將自己定位在合法的邊緣。其運作的基礎現在正受到審查,被指控為欺騙和希望的混合體。
從本質上講,該公司的運作理念是,雖然最終可能因出售未註冊證券而被捕,但它只會稍後處理後果,而不是主動尋求必要的許可。
監管失誤和指控
根據法律文件,Coinbase在其用戶協議中公開承認其充當「證券經紀人」。它明確指出,其交易的加密貨幣資產,包括SOL、MATIC、NEAR、MANA、ALGO、UNI、XTZ和XLM,被歸類為「金融資產」。此分類將這些資產與《加州商法典》第8102 條定義的投資合約或其他形式的證券保持一致。
儘管承認了這一點,Coinbase 並未對自己、其員工或其銷售的數位資產證券進行註冊。當Coinbase 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為公共實體時,這一遺漏變得更加引人注目。在此過程中,它承認自己從事證券交易,但未能遵守證券交易的註冊要求。
這些行為的後果現在已經被感受到,訴訟中的原告包括尤巴市的赫拉爾多·阿塞維斯和聖拉蒙的托馬斯·範等幾名加州居民,以及來自全國各地的其他人,尋求法定損害賠償。他們聲稱Coinbase 的行為造成了投資損失,凸顯了Coinbase 涉嫌違規的更廣泛影響。
此類別的詳細資訊以及對Coinbase 的影響
該訴訟匯集了來自美國各地的不同類別的原告,每個原告都參與了Coinbase 的數位投資平台,據稱由於該公司涉嫌無視證券法而遭受了財務損失。
該案的被告不僅包括Coinbase Global, Inc.及其子公司Coinbase, Inc.,還包括Coinbase Asset Management, LLC及其執行長布萊恩·阿姆斯壯(Brian Armstrong)。這些實體和個人被指控系統性地未能對數位資產證券的銷售和銷售者進行登記,這種疏忽違反了聯邦和州證券法。
Coinbase 對數位資產潛在證券分類的早期認知及其隨後的策略決策構成了指控的主要部分。文件顯示,Coinbase 已經制定了證券法框架,以評估和管理與美國聯邦證券法下銷售數位代幣相關的風險。
然而,這個框架顯然不夠充分,或者在遵守法律標準方面被忽視,因為數位資產在沒有必要註冊的情況下繼續提供。
加州的角色和管轄權
該訴訟強調了加州在此事中的重要作用,並指出,由於Coinbase 在該州擁有大量業務和業務運營,因此該州的法律適用於本案。這與加州監管在其境內從事業務的公司的既得利益有關,特別是當此類活動可能影響其居民和市場的完整性時。
由於Coinbase 總部位於加州,且大量商業交易發生在該地,因此加州法律的適用被認為是適當且符合憲法的。隨著案件的展開,這項法律立場預計將對訴訟程序產生重大影響,強調國家對其管轄範圍內運作的實體執行證券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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