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產業為何需重視《反洗錢法》首次大修


《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實施以來已有18年,隨著洗錢活動在國際和國內不斷更新和變革,法律進行了首次大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修訂草案擴大了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主體範圍,強調風險為本原則,提倡客戶盡職調查,規定董監高勤勉盡職的合規免罰條款。對新型洗錢風險的關注以及公眾的反洗錢義務也得到強調。修訂草案將對Web3產業帶來影響,要求業界從業人員積極履行反洗錢義務。

《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實施以來,至今已有18年。從國際背景審視,洗錢活動日益猖獗,跨國洗錢活動也日益頻繁,嚴重威脅著國際金融秩序和各國經濟從國內環境看,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科技創新的不斷進步,洗錢活動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斷更新和變革。在多方面複雜因素的推動下,《反洗錢法》慶祝了首次大修。

2024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請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虛擬資產洗錢問題也是本其次修訂的重要背景之一。

根據立法計劃,修訂草案2025年將獲得通過。 《反洗錢法》的修訂,會為Web3產業帶來哪些可能的影響呢?本文以此為視角,對《修法草案》做出解讀。

文|邵詩巍律師

01.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主體範圍的擴大

根據《修訂草案》第60條,非金融機構在進行特定業務時,應參照本法關於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並採取相應的反洗錢措施。該條採用了列舉及兜底的方式,列出了房產、服務內容涉及到代管客戶資產/資產帳戶的服務商、貴金屬交易商等、以及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

邵律師解讀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是全球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最具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2007年中國成為該組織正式成員。 2012年,金融行動特別工作小組修訂組發布新的國際標準-《打擊洗錢、恐怖融資和擴散融資的國際標準:FATF建議》(以下略《FATF建議》),並得出為借鑒,從2014年至2022年對所有成員進行相互評估,旨在綜合成員反洗錢工作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2018年至2019年,FATF對我國反洗錢工作進行了長達一年的評估。我國在FATF的40項建議的合規性評估中有6項不合規,其中3項涉及金融特定非合規行業,分別是:特定非金融業和職業:客戶盡職調查、特定非金融業和職業:其他措施、對特定非金融業和職業的監管)。因此,本次修訂了關於該問題點的欠缺。

《修訂草案》對於具有反洗錢義務的非金融機構的範圍進行了明確,這是Web3從業者首先需要注意的問題。因為這決定了《反洗錢法》是否「與我有關」的問題──即:Web3機構及從業人員是否履行《反洗錢法》的義務?

我國政策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對於區塊鏈技術在國內的本土化應用“NFT數位藏品”也曾發布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由此可見,國內對於Web3金融化實踐應用總體上是持負面態度的。

但我國監理部門對於區塊鏈技術、Web3相關應用的認知逐步的提升。例如,在中國人民銀行2023年12月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3)》中罕見的大幅篇章單獨設立「加密貨幣資產」部分,顯然使用了一直以來的「虛擬貨幣」的表述,並提出了類似美國SEC 相似的「業務相同、風險相同、監管相同」原則。長期來看,Web3 在國內未來的發展還那麼,對於涉及到用戶需要提供資產帳戶、服務中包含用戶交易全球化的Web3領域的行業,邵律師認為,需要履行反洗錢義務。

02、從“規則為本”到“風險為本”

《修訂草案》中,如第21條,「依風險情況配置反洗錢監管資源,採取相應的風險措施」;第28條,「金融機構採取洗錢管理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不得採取與防控措施” “風險風險明顯不落實的管理措施”,都是“風險本源”原則的具體體現。

“客戶盡職調查”取代“客戶識別”

《反洗錢法》第三條規定了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建立可靠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但《修訂草案》第四條以“盡職調查”取代“身份識別”,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金融機構」機構應依照規定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透過盡職調查了解客戶身分、交易背景和風險狀況」。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針對《洗錢管理辦法》的範圍作出規定:《本法所稱洗錢風險管理辦法,包括持續監控、核查客戶及其交易狀況、限制交易方式、金額或頻率、限制業務類型,辦理拒絕業務、終止業務關係等。 」

邵律師解讀

2012年的《FAFT建議》中確立了「以風險為本」的監管制度,取代了以往規定的「基於規則」的監管制度。 「以風險為本」的概念,簡而言之,是要求反洗錢主體通過科學的評估,針對不同的風險領域,採取差異化的反洗錢措施,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效果。本次修訂同樣貫徹「以風險為本」的工作原則。

因此,這也提示Web3平台和服務的發展也需要根據為使用者提供的具體服務內容履行相對應的合規審查義務。不僅要對使用者進行靜態形式的審查(證件真實,人證一致),還要採用「盡職調查」的工作方式,持續關注用戶動態,全面分析客戶資產的實控人、最終受益人,並對客戶交易活動及身分背景、業務需求、風險狀況、資金來源及用途進行審查等方面的一致性。

對Web3產業來說,在商業服務中做好反洗錢工作,需要採用KYC、KYB、KYT等手段。

KYC(Know Your Customer,了解你的客戶)是對客戶身份驗證的形式審查;KYB(Know Your Business,了解你的業務)是對客戶業務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例如交易的合法性、交易目的、資金來源等;KYB和KYC的手段較適合傳統金融領域,但基於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徵,對於鏈上交易的資料監控就十分有必要。

KYT(Know Your Transcations,了解你的交易)就是更適合Web3產業的反洗錢手段,它可以根據不同的反洗錢策略,持續追蹤由特定控制實體的所有地址,即時收集與資金來源或目的地相關的情報,精準辨識出高風險活動,透過鏈上資料追蹤和數位資產溯源技術、司法洗錢等非法活動。

03、董監高勤勉盡職的合規免罰

先前於《反錢法》,在《修訂草案》中首次提及董事、監事、洗臉的勤勉盡免處罰條款。根據《修訂草案》第五十三條,「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階主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能夠證明自己已勤勉盡責採取反洗錢措施的,可以不予處罰」。

邵律師解讀

在刑事訴訟領域,檢察院對於符合資格的企業,在完成合規整改要求後,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修改草案》中第五十三條規定了董監高勤勉盡職的合規免處罰條款,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將之視為刑事合規不起訴在反洗錢領域運用。

舉重以明輕,承擔全面、完善的反洗錢義務是金融機構本身的應盡職責,《反洗錢法》及其涉及的數百份監管文件,也是對金融機構的約束主體。我國立法本身非金融機構的監管實踐不長,經驗也尚待增持,換句話說,由於尚缺乏特定可實操的反洗錢指引規則,相關的Web3行業對於本企業是否屬於“非金融機構”的世界觀,以及如果屬於,應該如何展開反洗錢工作,只能摸著石頭過河。那麼,由於監管立法本身的失敗,在Web3企業已經盡到一般性的反洗錢注意義務的前提下,還是產生了相關後果的,也不應當對企業的董監高人員處以較重的法律責任。

04、境外金融機構的配合

《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有關機關在依法調查洗錢和融資活動過程中,依等原則或經與相關國家協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內開立代理行帳戶或與我國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聯繫的境外金融機構盤點。

邵律師解讀

Web3專案出海,能否規避境內反洗錢相關義務?該條款作出了解答。根據司法管轄權中的所屬管轄區、保護管轄權等原則,我國有權機關可以要求在境內的代理行帳戶或境外金融機構包容。

另外一個類似的問題,國外的Web3項目,是否需要遵守其他國家的反洗錢義務?以全球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為例,2024年4月30日,因被美國政府指控違反美國的反面洗錢法,幣安被罰款43億美元,同時創始人趙長鵬被美國當地法院判定四個月監禁。而幣安交易所的註冊地,是在馬耳他。

在全球化的脈絡下,反錢洗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僅關係到金融體系的誠信運行,更是保障國家安全的一環。正因如此,世界各地的監管部門對反錢同時,對於刑事犯罪,各國的司法管轄區也都有一定的範圍外延伸,因此,對於Web3從業人員來說,在任何一個國家從事商業行為,都需要重視反洗錢工作

05.對新型洗錢風險的關注

《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中提到「國務院反洗錢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相關機關開展國家、行業洗錢風險評估,及時監測新型洗錢風險,根據風險情況配置反洗錢監管資源,採取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 」

公眾的反洗錢義務

《反洗錢法》中僅提到了2次「單位和個人」的反洗錢義務,但在《修訂草案》中提到了7次之多,主要涉及:不得從事/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對抗金融各機構有盡職調查義務、洗錢活動的舉報、對相關名單採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有義務。

邵律師解讀

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執行長嚴立新表示,「當前最迫切的、最緊迫的、也是最有必要上漲到法律去層級解決的,就是涉及到虛擬資產的洗錢問題」、「利用加密貨幣、虛擬資產進行洗錢逐漸成為「主流趨勢」。

早在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就發布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的,比特幣“不具備與貨幣賦予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021年十部會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再次重申了三個觀點,並表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越來越多利用虛擬貨幣洗錢、以虛擬貨幣為外匯,透過「外匯對敲」的方式進行非法匯兌。

結合《修訂草案》中對於新型洗錢風險的關注以及社會公眾的反洗錢履行義務,可以預測今後國家將加強虛擬貨幣交易的打擊和懲治力度。雖然說目前尚未有針對個人之間的虛擬的相關法規政策貨幣交易有禁止性規定,但在《反洗錢法》修訂的背景下,場外交易的主體可能會苛求更重的關注義務,例如,因交易引發的銀行卡凍結,解凍環節可能會更加來更大;對於交易主體是否應知、明知是洗錢類犯罪,可能在實務上會適當減輕司法機關的舉證責任。

寫在最後

針對修訂草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參與反洗錢法修訂草案討論的專家王新表示,「反洗錢法牽涉的面比較寬,修訂草案很難做到面俱到,只能先把極其緊迫的內容架構」因此,對於Web3產業的反洗錢監管,《修訂草案》未能做出更明確的規定。另一個現實層面的原因是,Web3領域作為新興產業,各國立法也都在探索出售。

所有事物都具有一體兩面性,Web3領域也是如此。在為金融創新和數位經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會的同時,也為洗錢等非法活動提供了新的管道。監管的缺位,一定會程式設計阻礙Web3產業的健康發展,但產業的發展速度又必然先於監管。 ,為了業界能夠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Web3從業人員一定要高度重視反洗錢工作,積極履行相關反洗錢義務。

往後Web3在中國的發展會是怎樣?誰也無法預測。但是,只有合規,包容未來。

資訊來源:0x資訊編譯自網際網路。版權所有,筆者邵詩巍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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