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消息,根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今日透過打詐新四法,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台灣地區以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也不得在台灣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台灣地區金融監理機構副主委邱淑貞表示,目前虛擬貨幣市場約有60家至70家幣商,已透過金融監理機關洗錢防制法遵審查的有25家,未來也將要求所有幣商申報、審查,加以幣商公會即將成立,幣商管理將有法制、行政以及公會管理等層面,也會藉助會計師協助內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