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0日,美國國會即將對《21世紀金融創新與科技法案》(FIT21)進行投票。 FIT 21旨在實現明確的監管以保護消費者和創新,並得到兩黨支持。法案內容包括對數位資產市場進行明確聯邦要求,增強監管和消費者保護等內容。此外,法案也針對投資合約資產的定義和處理進行了修訂,進一步促進數位資產發展。 FIT21也規定了數位資產的提供和銷售運作,以及對SEC和CFTC的相關要求和協調等內容,旨在促進數位資產市場發展和創新,增強美國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的地位。
撰文:0xjs & kimi
美國國會即將引來最新的加密貨幣法案投票。 2024年5月10日,美國規則委員會表示,美國大約在本月即將對《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 ,即FIT21)進行全體投票。
a16z 合夥人迪克森5 月15 日發文表示,「接下來,將就迄今為止最重要的加密貨幣法案FIT21 進行投票。我們長期以來一直呼籲明確監管以保護消費者和創新,FIT21 法案將實現這一點。監督,並通過對加密貨幣交易實施嚴格的規則來保護美國消費者。
背景
2023年7月20日,疏農業委員會主席Glenn “GT” Thompson、眾議員French Hill、眾議員Dusty Johnson、Whip Tom Emmer和眾議員Warren Davidson發起了HR 4763,即《21世紀金融創新和技術法案》 (FIT21)。伊拉克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派崔克‧麥克亨利是該立法的共同發起人之一。
FIT21對數位資產市場制定了明確實用且的聯邦要求。它為數位資產生態系統在美國蓬勃發展提供了弱勢的消費者保護和監管框架,鞏固了美國在未來全球金融體系中的領導地位,同時強化了我們作為創新中心的角色。
該法案授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數位商品的新曼哈頓權,並明確規定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作為投資合約一部分的數位資產的曼哈頓權。此外,該法案還設立了一個流程,允許數位商品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如果它們最初是作為投資合約的一部分提供的)。最後,FIT21對所有需要在CFTC和/或SEC註冊的實體提出了全面的客戶揭露、資產保護和營運要求。
速覽FIT21法案主要內容
FIT21法案全長253頁,金色記者財經利用Kimi對法案進行總結。
《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HR 4763)是製定旨在規範和促進數位資產及區塊鏈技術在美國發展的全面立法。以下是該法案內容的詳細總結:
第一部分:定義、規則制定和註冊通知
定義:對相關術語進行定義,如「數位資產」(數位資產)、「區塊鏈系統」(區塊鏈系統)、「去中心化治理系統」(去中心化治理系統)等。
規則制定: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需共同製定規則,進一步明確相關術語,並為數位資產交易的混合型交易制定規則。
註冊通知:請數位商品交易所、交易員和交易系統業者向CFTC提交註冊通知,並遵守特定的管理要求。
第二部分:投資合約資產的明確性
簡短的標題可稱為“2024年證券清晰度法案”,表明該法案旨在為證券市場中的某些資產提供開放性和明確性。主要對美國聯邦證券法案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特別關注了「投資合約資產」(投資合約資產)的定義和處理。
(a)對1933年證券法1933年證券法)的修訂:對於1933年證券法的第2(a)節進行了第二次主要修訂:第三次修訂是在「證券」(證券)的定義中排除明確了「投資合約資產」。這意味著,如果一項資產被整理為投資合約資產,它就不會被視為不同性質的證券,從而可能受到不同的監管要求。第二項修訂是在證券法的第2(a) 合約節中加入了「投資資產」的定義。此定義包含三個主要條件:1、資產必須是可以在沒有境內的情況下,透過加密貨幣安全公開多個帳戶本上記錄的可轉移的數字表示價值。 2、資產必須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意圖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作為投資合約的一部分。 3.資產本身根據證券法的第一條句子不被視為證券。
(b)對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修訂:針對1940年投資顧問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第202(a)(18)節進行了修訂,明確指出「證券」不包括投資合約資產。
(c)對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修訂:對於1940年投資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的第2(a)(36)節進行了修訂,同樣指出「證券」進程不包括投資合約資產。
(d)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修訂:針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第3(a)(10)節進行了修訂,明確「證券」進程不包括投資合約資產。
(e)對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的修訂:針對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的第16(14)節進行了修訂,指出「證券」不包括投資合約資產。
這些修訂的目的是為了在現有的證券法律框架內為數位資產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和明確性,同時確保投資者保護。透過將投資合約資產排除在傳統證券的定義之外,法案旨在促進創新,同時保持對投資者的適當保護。
第二部分的規定對於數位資產發行者、投資者以及監管機構都具有重要意義。它為數位資產發行和交易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確性,有助於減少監管不確定性,從而可以鼓勵更多眾多的投資和創新在數位資產領域內發生。同時,透過排除投資合約作為資產證券的定義,也為此類資產的監管提供了新的路徑。
第三部分:數位資產的提供與銷售
免稅交易:規定了數位資產交易的特定免稅情況。
要求:為某些數位資產的提供和銷售設定要求。
增強揭露要求:要求增強數位資產的揭露資訊。
認證:對某些數位資產進行認證。
第四部分:在SEC註冊的數位資產註冊
數位商品和其他數位資產的處理:規定了SEC對數位商品和其他數位資產的監管權限。
註冊和要求:涉及數位資產交易系統的註冊、要求以及與數位資產經紀人和交易商相關的規則。
第五部分:在CFTC註冊的數位資產加入
CFTC對數位商品交易的監管範圍:明確了CFTC對數位商品交易的監管範圍。
註冊和監管:規定了數位商品交易所、經紀人、交易顧問和商品礦池營運商的註冊和監管要求。
第六部分:創新與技術改進
調查和報告:要求SEC和CFTC就金融技術創新、去中心化金融、非同質化數位資產、數位資產持有者的金融素養以及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改進進行研究,並提交報告。
其他重要條款和規定
法律的生效日期:大多數條款將在條約制定後的360天生效,除非需要規則制定,則將在規則制定後60天生效。
SEC和CFTC的協調:兩個機構將共同製定規則,以促進數位資產市場的公平和社區發展,並保護投資者。
國際協調:SEC和CFTC將與外國監管機構協調,建立全球數位資產的一致監管標準。
銀行保密法:數位資產交易系統被視為金融機構,適用於銀行保密法。
費用和資金
費用加價:CFTC對註冊數位商品交易所、經紀人和交易系統的預加價註冊費、年費和終止費用。
費用調整:CFTC有權根據需要調整費用,以促進公平競爭和創新。
費用使用:預付的費用將用於涵蓋CFTC 在本法案下的功能實施成本。
研究和報告
去中心化金融研究:SEC和CFTC將共同進行研究,分析中心化金融的性質、規模、角色、用途以及與傳統金融市場的整合程度。
非同質化數位資產研究:研究非同質化數位資產的性質、市場、與傳統市場的整合。
金融素養研究:評估提高數位資產持有者金融素養的方法。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研究:評估是否需要額外的指導或規則來促進代幣化證券及其衍生產品的發展。
結論
HR 4763法案提供了一個全面的框架,旨在監管和促進數位資產和區塊鏈技術在美國的發展。法案定義了關鍵術語、設定註冊要求、增強揭露和透明度以及促進國際監管協調,為數位資產市場的成長和創新奠定了基礎。此外,法案還強調了對金融科技和數位資產生態系統的研究,以及提高公眾對這些新興技術的認識和理解的重要性。透過這些措施,法案旨在保護投資者、維護市場特色,並利用數位資產和區塊鏈技術的潛力來增強美國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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