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aily星球日報訊針對近日美法官駁回SEC 針對幣安BNB 二級銷售及Simple Earn 相關指控,美國SEC 前互聯網執法辦公室主任John Reed Stark 在X 平台發文表示,舉證責任始終在SEC,以證明某項產品屬於證券。 他指出,法官僅要求SEC 證明購買幣安產品的人是“投資者”,他們購買幣安產品是因為希望價格上漲,而不是“客戶”,他們購買幣安產品是因為產品提供了某種實用性(如交易折扣)。根據法官的說法,如果數位資產證券以某種方式轉變為實用工具而不是投資投機工具,那麼它就「不再是一種證券」。值得注意的是,法官明確駁回了Ripple 裁決中令人費解的發現,即在二級市場上,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必須存在某種合約關係才能觸發註冊要求,這是其他地區法院從未採納或甚至引用過的任何形式的支持的結論。考慮到幣安的主要業務線,並不認為這個決定對幣安有什麼好處,對數位資產產業有什麼正面影響,對數位資產投資人有什麼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