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銀行須遵守有關數位資產持有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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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歐洲銀行管理局(EBA)發布了針對歐盟銀行業新技術標準方案的最終草案,其中包括一系列有關銀行持有數位資產能力的額外要求。

歐洲議會通過了這些新標準,以配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 在2007-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後推出的巴塞爾協議III 改革。巴塞爾協議III 是由十國集團央行行長設立的全球銀行業監理機關委員會,旨在發布和維護國際銀行業標準。巴塞爾協議III 改革旨在增強銀行業的韌性。

改革措施包括提高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以確保銀行在動盪時期有足夠的能力承受損失。改革還包括對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的風險加權架構進行全面改革,該框架根據資產的風險為資產分配權重,然後以此為基礎確定銀行相對於資產持有量必須擁有多少資本儲備。

一旦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同意,新標準將交由其成員國實施。對於歐盟來說,這些實施稱為CRR3/CRD6,具體細節已於本月公佈。

或許最重要的是,根據歐盟新標準,「加密貨幣資產」風險敞口的風險權重為1,250%,銀行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其核心資產的1%。例外情況是資產參考型穩定幣(即與歐洲加密貨幣資產市場監管規定的其他資產掛鉤的穩定幣),其權重為250%,以及包括電子貨幣代幣在內的代幣化傳統資產。

值得注意的是,歐盟採取的要求比巴塞爾協議III 改革規定的要求更為嚴格。例如,巴塞爾協議III 改革為銀行數位資產曝險設定了2% 的上限,而歐盟實施的上限為1%。

規模較大的銀行也將受到有關其數位資產風險敞口的額外報告要求。每年,銀行必須向監管機構披露其對數位資產的直接和間接敞口、風險敞口、與數位資產風險敞口相關的銀行風險管理政策描述等。

新的歐盟標準將於2025年1月起生效。

歐盟穩步縮小監管差距

歐盟在引入數位資產法律框架方面已經領先於許多司法管轄區,其開創性的加密貨幣資產監管市場(MiCAR) 涵蓋了許多尚未受到現有金融工具管理規則(稱為MiFID) 監管的數位資產,並於2023 年6 月正式生效(儘管其條款仍在修訂中,將分階段生效)。因此,在建構CRR3/CDR6 一攬子計畫時,歐盟已將巴塞爾協議III 的許多要求嫁接到MiCA 的基礎上。例如,上述規則中使用的定義,例如“資產參考代幣”,在MiCA 中都有定義。

從MiCA 到即將推出的新CRR3/CDR6 標準,歐盟在數位資產監管方面的差距一直在縮小。新標準意味著銀行現在需要仔細考慮其資產負債表上持有的數位資產,並評估其存在帶來的風險水準。這反映出人們意識到,隨著銀行增加持有量,數位資產發行者越來越多地使用傳統金融機構,多種數位資產將繼續進入傳統金融體系。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差距。 MiCA 通常適用於數位資產服務,而不是數位資產本身,儘管涵蓋了有限數量的數位資產類型,包括穩定幣。雖然確切的界限仍在摸索中,但BTC 等資產並不直接屬於MiCA,因為歐盟立法者認為它們是完全去中心化的。不屬於MiCA 的資產如果符合MiFID 法規提供的金融工具定義,仍可能受到監管,但該定義很狹隘且有些難以捉摸——除非歐盟意識到並將其視為證券,否則很可能不會涵蓋BTC 等資產。

儘管如此,適用於數位資產服務提供者的規則應該會對更廣泛的行業產生影響,無論任何單一資產的狀態如何。在歐盟提供數位資產服務的實體必須在國家層級獲得許可。他們還需滿足額外的要求,例如在歐盟設有辦事處、實施和報告反洗錢(AML) 控制措施,以及僅列出有白皮書支援的數位資產。僅白皮書要求一項,就可以限制可以在獲得許可的歐盟服務提供者上架的劣質貨幣的數量。

這是否足以保護歐盟公民免受可能不屬於MiCA 或MiFID 的不誠實數位資產項目的困擾,這又是另一個問題,但歐盟一直在諮詢和修改其監管數位資產的方法。也許最終會重新分類那些長期以來被認為不屬於證券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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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0x資訊編譯自COINGEEK,版權歸作者Jordan Atkins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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