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資產監管博弈:美國市場中的證券與商品之爭分析


區塊鏈數位資產在全球金融市場的影響力逐漸上漲,為國家金融監管帶來挑戰。國際反洗錢監管機構FATF資料顯示,130個司法管轄區中,88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20個禁止此類服務。美國對虛擬資產採取聯合監管,存在監管權歸屬爭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資產進行監管,使用豪威測試判定數位資產是否為證券。如果資產被認定為證券,相關企業需遵循嚴格合規要求,可能增加合規成本和投資風險。

隨著區塊鏈數位資產在主流金融交易市場影響力的增持,其獨特的去中心化屬性也為各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帶來了挑戰,傳統金融監管框架如何適應區塊鏈數位資產的獨特性性?如何降低風險?爭論的焦點也不盡相同。

國際反洗錢監管機構金融行動特別工作小組(常見稱FATF)的數據顯示:在全球130個司法管轄區中,有88個司法管轄區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服務,20個司法管轄區明確禁止虛擬資產服務。

中國資產負債報告

美國是允許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含區塊鏈數位資產)的司法管轄區,且明確虛擬資產不是真實貨幣,同時採用聯合監管模式,不同的業務可能會受到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鏈數位資產產業涵蓋了多元化的業務,如錢包服務、數位資產交易所、ICO、挖礦、智能合約、質押/再質押服務、NFT等。

也因此,由於核心權的博弈,以ETH 為代表的、存在質押服務的一批區塊鏈數位資產的監管權歸屬仍然存在爭議,而爭議的焦點在於:以ETH 為代表的此類數位資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常見的是SEC)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常見的是CFTC)等監管機構一直在積極參與評估現有法規的適用性,例如,應用豪威測試來判定數位資產是否「投資合約」,如果是,則屬於納入證券的監管。

豪威檢驗法起源於1946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訴WJ豪威公司一案,該案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了一個明確的檢驗框架,制定能夠根據規定的標準檢驗每一後續投資合約是否應作為證券接受監理。

如果投資合約通過了豪威測試,則被視為證券,以ETH為例,檢驗的要點包括:

ETH是否涉及資金投資? 用戶是否具有獲利預期? 是否存在投資一個共同主體(Common Enterprise)的形式? 是否被引導期望僅從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中獲取獲利?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於2019年4月3日發布的《虛擬資產是否屬於投資合約的分析框架》(Framework for“Investment Contract”Analyse of Digital Assets)指出:如果考慮進行ICO,或以其他方式參與數位資產的發售、銷售或分銷,您需要考慮美國聯邦證券法是否適用。應對數位資產進行分析,以了解其是否具有符合聯邦證券法「證券定義」的任何產品的特徵。 「證券」交易包括「投資合約」、股票、債券和可轉讓股份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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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虛擬資產屬於投資合約的分析架構》詳情可參考:

https://www.sec.gov/about/divisions-offices/division-corporation-finance/framework-investment-contract-analysis-digital-assets

如果數位資產被判定為證券會怎樣?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於此類擁有邊境權的數位資產。如果違反監管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行政執法方式常見的有: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違反美國證券法為由(如存在未銷售註冊的證券的違法行為、未向公眾披露關鍵資訊的違法行為等),對提供區塊鏈數位資產相關業務的公司、創始人和最高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決定曼哈頓權。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違反美國證券法為由(如存在未銷售註冊的證券的違法行為、未向公眾披露關鍵資訊的違法行為等),對提供區塊鏈數位資產相關業務的公司、創始人和實施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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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起訴瑞波案

2020年12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Ripple公司及其創始人提起訴訟,指控從2013年起,Ripple公司及其創始人透過多種方式發行和銷售了Ripple數位資產XRP以換取超過數10億美元但Ripple 其創辦人並未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XRP 資產的發行進行註冊,也不符合可以豁免註冊的情況,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在一審裁判中,法院透過判斷交易的經濟實質,來裁判XRP資產不同方式的預設是否構成實質為「證券」的預設。最終,認定法院XRP在私募輪針對機構專業投資者的融資符合豪威測試的檢測標準,構成「證券」發售,而XRP 在交易所銷售、其他途徑的發售不構成「證券」發售。但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後續又提起了上訴,上述法院裁決尚不具備最終約束力。

數位資產評估

在美國,商品一般被定義為商業上使用的基本商品,可與其他同類商品相容,常見的商品包括黃金、石油和農產品等。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負責監管商品交易,監管重點在於市場穩定和阻止詐欺。

雖然區塊鏈數位資產在美國被明確定義為《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但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在2015年的和解令中首次表示:BTC等數位資產屬於商品,屬於商品另外,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將此分類擴大到ETH等其他數位資產,認定數位資產為「商品」——它們具有可替代性、市場可交易性、一定的稀缺性等特徵。

確定的數位資產與數位商品

2024年5月22日,美國通過了HR 4763號法案,即《21世紀科技金融創新法案》(以下簡稱「FIT21法案」)。

曼哈頓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Patrick McHenry表示:FIT21法案為美國的繁榮發展數位資產生態系統提供了必要的監管框架和消費者保護措施。

針對數位資產的確定性問題,FIT21法案將數位資產劃分為以下2種類型,並明確了監管責任:

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的「設定數位資產」。 受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監管的「數位商品」。

而如何判定數位資產的類型則受到以下3個因素的影響,分別是:

該數位資產的底層區塊鏈是否已被認證為「去中心化系統」? 資產購買過程? 資產持有者是否與發行者的關聯公司或與發行者有關聯關係?

此外,FIT21法案還要求數位資產領域的某些參與者需要遵守與數位資產所在的區塊鏈系統相關的註冊和揭露要求。

數位資產定性帶來的影響

以ETH為例,如果ETH被定性為證券,將屬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核心,除需要註冊發行外,相關服務商、資產管理公司可能還需要履行嚴格的資訊揭露義務、註冊義務和投資者保護措施等合規要求,帶來合規成本的顯著上漲,否則將導致散戶投資機會的損失,市場情緒會受到抑制。

如果將ETH定性為商品,將受到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監管。這種分類不會帶來合規成本的顯著增加,而且有利於促進ETH衍生性商品市場的發展,但它無法證明去中心化數位資產的獨特屬性。

此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等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博弈可能會帶來監管套利,讓以太坊和其他市場參與者的監管環境更加複雜。

資訊來源:0x資訊編譯自網際網路。版權歸作者imToken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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