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律師解析:俄羅斯加密貨幣挖礦法案,BTC挖礦是否正式合法


2024年7月30日,俄羅斯杜馬通過了237585-8號法案,旨在明確加密貨幣交易和挖礦的法律監管。法案需經聯邦委員會及總統簽署方可生效,自2024年11月1日起,加密貨幣挖礦將合法化。法案規定,個體工商戶需取得相關牌照才能在允許的地區從事挖礦活動,未獲牌照者將受到監管。此外,法案也要求礦企遵循電力法的規定,避免電力活動與加密貨幣挖礦的結合。這為礦企提供明確的監管框架,促進加密貨幣產業的發展。

撰文:劉紅林、張梓豪,曼昆律師事務所

2024年7月30日,俄羅斯立法機關杜馬三讀通過了237585-8立法修正案,該法案旨在為俄羅斯加密貨幣交易監管和挖礦提供明確的法律。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法案生效還需要聯邦委員會批准,並由總統簽署。如該法案通過,自2024年11月1日起,俄羅斯的加密貨幣挖礦將正式合法化。

曼昆律師制定了該協議中有關加密貨幣挖礦監管的部分,以期為全球範圍內尋找礦企設立的礦工提供意見指導。

加密貨幣挖礦法案概述

本法案中,加密貨幣挖礦的規範主要透過對加密貨幣三部法律進行修改從而確定,分別是《聯邦電力工業法》(“電力法”)《因電力工業特殊性及因通過《聯邦電力工業法》而修改並廢除了若干法案的決定》(「《因電力法而作的修改法》」)《關於數位金融資產、加密貨幣及對某些法律法規的修改的決定》(「《加密貨幣修改法》決定」) )。

整體來看,該法案生效後,對俄羅斯加密貨幣挖礦產業的主要影響點如下:

加密貨幣挖礦獲得合法化,加密貨幣挖礦產業可以在俄羅斯境內設立運營; 俄羅斯聯邦公民,在不超過電力中斷的情況下,可以開展加密貨幣挖礦; 俄羅斯聯邦法律下的個體工商戶,在在取得相關牌照後,被列入《加密貨幣挖礦個體和挖礦基礎設施運營商名冊》後,可以在允許加密貨幣挖礦的地區開展加密貨幣挖礦相關活動; 獲得牌照的實體,準許經營範圍為加密貨幣挖礦、挖礦基礎設施運營商、組織運營礦池礦池等; 如未申領牌照,或在俄羅斯聯邦法律禁止的地區從事相關加密貨幣挖礦活動的,可能會受到當局的監管與處罰; 國家立法也禁止任何實體將加密貨幣規定與電力傳輸活動、電力產業營運調度管理活動、電力生產或購銷活動結合。

對修改《電力法》等的

俄羅斯《電力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發電和用電設施接入電網的項目,本條第一款規定,電網運營者不得無故拒絕任何個體技術接入電網的申請本,對接入電網的申請接入電網的異常情況做了增補:

修改後的條款第八段規定電網營運商可根據申請者用電設備的特殊性採取准入限制措施,包括針對加密貨幣挖礦的礦機,特別是計劃在政府禁止加密貨幣挖礦的部分另外,對於所列從事加密貨幣挖礦個體名冊或加密貨幣挖礦基礎設施運營商名冊的電力消費者,其從事相關業務也適用上述規定。 增加第九段,如果消費者電力在禁止挖礦的地區進行加密挖礦,或在列入加密貨幣挖礦個體名冊或加密貨幣挖礦基礎運營設施商名冊的情況下進行相關活動,法院對上述設備與電網中斷技術連接處以處罰,且該等設備的技術連接費用不予退還。

就第28條「對電力業可靠性、安全性及電力品質的監管」第5款作修改,修改後的條款規定,在本修改設施生效之前已取得電網技術接入的礦工和挖礦基礎運營商,若相關活動在禁止地區進行,或在本規定生效後需取得相關資質的,應當變更之前的供電條件。 」;

俄羅斯聯邦電力法第38條「消費者電力供應可靠性的保證措施」第8款規定,在電力出現無限、可能威脅到俄羅斯統一電力系統穩定性的情況時,相關機關可以全面實施或部分限制電力消費,本款修正案增加了對加密貨幣礦機電力消費的全面或部分限制,包括對在禁止地區或未獲得牌照進行挖礦和挖礦基礎設施運營活動的無限期全面限制。

《因電力法而作的修改法》的修改,增加以下內容:禁止法個體工商戶將加密貨幣挖礦與電力傳輸活動、電力行業運營調度管理活動、電力生產或購銷活動結合。

《加密貨幣修改法決定》的修改

對協議第一部分“定義”,增加了涉及加密貨幣挖礦相關概念的釋義,包括加密貨幣挖礦、礦池、礦池組織者、挖礦基礎設施、挖礦基礎運營商、挖礦設施標識符地址。

在第14 條「加密的流通」中加入了三款涉及挖礦的內容,簡而言之包括賦予對營運礦池的實體進行監管管理的權力、賦予在某些情況下禁止的延續部分地區加密貨幣挖礦活動的權限、以及賦予負責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的相關機構、負責國家安全保障的相關機構、負責監督稅收的相關機構按照相關法律履行職責的權限。

值得注意的是,新增第142條“維護加密貨幣挖礦個體和挖礦基礎設施運營商名冊”,本條中引入了兩個加密貨幣挖礦牌照制度,即加密貨幣挖礦者牌照與挖礦基礎設施業者名冊業者牌照,部分內容如下:

2001年8月8日聯邦法律第129-ФЗ《關於法人與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為個體經營者的自然人,以及俄羅斯法律項下的法人,自行被列入加密貨幣挖礦者名冊之日起,有權進行加密挖礦(包括參與礦池)。 俄羅斯法律條款下的法人,以及2001年8月8日聯邦法律第129-ФЗ《關於法人與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為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列入挖礦基礎設施運營商名冊後,可從事挖礦基礎設施營運業務活動。

同時,規定了登機狀況:

俄羅斯聯邦公民的非個體企業,有權進行加密挖礦(包括參與礦場),且挖礦消耗的礦池能源不超過俄羅斯政府設定的中斷時,已被列入挖礦者名冊。

禁止情形:

禁止部分人員進行加密挖礦活動(包括作為礦池成員參與):有未撤銷或未清償的經濟領域犯罪、扼殺國家權力犯罪或大規模嚴重、嚴重、特別嚴重犯罪犯罪前科的自然人;涉嫌參與極端行為主義或恐怖主義活動名單上的組織和個人;負責消防融資的機構決定凍結資金或其他資產的組織和個人等。

以及相關機關的權力與職責:

俄羅斯延遲對挖礦基礎設施營運商的設定活動要求,包括其服務的性質和範圍。 俄羅斯聯邦成立聯邦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和實施資訊科技領域的國家政策和規範法律監管、維護加密貨幣挖礦者名冊和挖礦基礎設施營運商名冊。 參與加密貨幣挖礦的個人(包括礦池參與者)有義務在挖礦過程中獲得加密貨幣時,向後續指定的授權機構提供有關接收加密的信息,包括地址識別碼。

另外,增加了第143條「組織礦池活動的實體」(對礦池運作的特別要求)如下:

組織礦池活動的主體可以是以下幾類: 俄羅斯法律項下的法人實體; 根據2001年8月8日第129-ФЗ號《關於法人個體經營者國家註冊》註冊為個體經營者的自然人;以及非個體經營者的俄羅斯聯邦公民。 組織礦池活動的實體也可以同時進行加密挖礦。

曼昆律師總結

本修正案包括兩項大部分,除推動加密貨幣加密貨幣挖礦合法化之外,還確立了加密貨幣邊界交易和交易所交易合法化的進程。 自俄羅斯烏戰爭開始以來,美國及其國家對俄羅斯實施了多輪經濟制裁,使俄羅斯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受到嚴重影響,在此背景下,推動加密貨幣政策對俄羅斯具有重要意義。

對加密貨幣挖礦業者來說,本次立法對礦商在俄羅斯設立礦場提供了明確的監管指導,為礦工及相關業者入駐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曼昆律師對全球監管政策變化保持高度關注,為加密貨幣行業從業者提供合規與指導服務。

資訊來源:0x資訊編譯自網際網路。版權歸作者曼昆區塊鏈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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