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劉紅林、張梓豪,曼昆律師事務所
2024年7月30日,俄羅斯立法機關杜馬三讀通過了237585-8立法修正案,該法案旨在為俄羅斯加密貨幣交易監管和挖礦提供明確的法律制度。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法案生效還需要聯邦委員會批准,並由總統簽署。如法案通過,自2024年11月1日起,加密貨幣挖礦在俄羅斯將正式合法化。
曼昆律師整理了該法案中有關加密貨幣挖礦監管的部分,以期為全球範圍內尋找礦企設立的礦工提供意見指導。
加密挖礦法案概述
本法案中,加密挖礦的規範主要透過對現行三部法律進行修改得以確立,分別是《聯邦電力工業法》(「電力法」)《因電力工業特殊性及因通過《聯邦電力工業法》而修改和廢除若干法案的決定》(“《因電力法而作的修法決定》”)《關於數位金融資產、加密貨幣及對某些法律法規的修改決定》(“《加密貨幣修法決定》” )。
整體而言,該法案生效後,對俄羅斯加密挖礦產業的主要影響點如下:
- 加密挖礦合法化,加密挖礦產業可獲准在俄羅斯境內設立營運;
- 俄羅斯聯邦公民,在不超過電力消耗限額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加密貨幣挖礦;
- 俄羅斯聯邦法律下的法人和個體工商戶,在取得相關牌照,被列入《加密貨幣挖礦個體和挖礦基礎設施運營商名冊》後,可以在允許加密貨幣挖礦的地區開展加密貨幣挖礦相關活動;
- 取得執照的實體,準許經營的範圍為加密貨幣挖礦、挖礦基礎設施業者、組織營運礦池等;
- 如未申領牌照,或在俄聯邦法律禁止的地區從事相關加密貨幣挖礦活動的,可能遭到當局的監管與處罰;
- 此次立法還規定,禁止任何實體將加密貨幣挖礦與電力傳輸活動、電力產業營運調度管理活動、電力生產或購銷活動結合。
對《電力法》等的修改
俄羅斯《電力法》第26條規定了發電設施和用電設施接入電網的程序,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電網運營者不得無故拒絕任何個體技術接入電網的申請,本法案對拒絕接入電網的例外情形作了增補:
- 修改後的條款第八段規定電網營運商可根據申請者用電設備的特殊性採取准入限制措施,包括用於加密貨幣挖礦的礦機,特別是計劃在政府禁止加密貨幣挖礦的部分地區部署的礦機。此外,對於未被列入從事加密貨幣挖礦個體名冊或加密挖礦基礎設施運營商名冊的電力消費者,其從事相關業務也適用上述限制規定。
- 增加第九段,如果電力消費者在禁止挖礦的地區進行加密貨幣挖礦,或在未被列入加密貨幣挖礦個體名冊或加密挖礦基礎設施運營商名冊的情況下進行相關活動,法院應判決上述設備與電網斷開技術連接,並對該等設備的技術連接費用不予退還。
就第28條「對電力業可靠性、安全性及電力品質的監管」第5款作修改,修改後的條款規定,在本修正案生效之前已取得電網技術接入的礦工和挖礦基礎設施運營商,若相關活動在禁止地區進行,或在本修正案生效後仍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應當變更之前的供電條件。 」;
俄羅斯聯邦電力法第38條“消費者電力供應可靠性的保證措施”,第8款規定了在電力出現短缺,可能威脅到俄羅斯統一電力系統穩定性的情況時,相關機關可以實施全面或部分限制電力消費,修正案在本款增加了對加密貨幣礦機電力消費的全面或部分限制,包括對在禁止地區或未獲牌照進行挖礦和挖礦基礎設施運營活動的無限期全面限制。
《因電力法而作的修法決定》的修改,增添以下內容:禁止法人和個體企業者將加密貨幣挖礦與電力傳輸活動、電力行業運營調度管理活動、電力生產或購銷活動相結合。
《加密貨幣修法決定》的修改
對法案第一部分“定義”,增加了涉及加密貨幣挖礦相關概念的釋義,包括加密貨幣挖礦、礦池、礦池組織者、挖礦基礎設施、挖礦基礎設施運營商、地址標識符。
在第14條「加密貨幣的流通」中增加三款涉及挖礦的內容,簡而言之包括賦予俄聯邦政府對運營礦池的實體進行規管的權力、賦予俄聯邦政府在某些情況下禁止部分地區加密貨幣挖礦活動的權力、以及賦予負責AML/CFT的相關機關、負責保障國家安全的相關機關、負責監督稅收的相關機關依照相關法律履行職責的權力。
值得注意的是,新增第142條“維護加密貨幣挖礦個體和挖礦基礎設施運營商名冊”,本條中引入兩項加密挖礦牌照制度,即加密貨幣挖礦者牌照與挖礦基礎設施業者牌照,部分內容如下:
- 2001年8月8日聯邦法律第129-ФЗ《關於法人與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為個體企業家的自然人,以及俄羅斯法律項下的的法人,自被列入加密貨幣挖礦者名冊之日起,有權進行加密貨幣挖礦(包括參與礦池)。
- 俄羅斯法律項下的法人,以及依2001年8月8日聯邦法律第129-ФЗ《關於法人與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為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列入挖礦基礎設施運營商名冊後,可從事挖礦基礎設施業者活動。
同時,規定了豁免情形:
- 非個體企業的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進行加密貨幣挖礦(包括參與礦池),且挖礦消耗的能源不超過俄政府設定的限額時,無需被列入挖礦者名冊。
禁止情形:
- 禁止部分人員進行加密貨幣挖礦活動(包括作為礦池成員參與):有未撤銷或未清償的經濟領域犯罪、危害國家權力罪或中等嚴重、嚴重、特別嚴重故意犯罪前科的自然人;涉嫌參與極端主義或恐怖主義活動名單的組織與個人;負責反恐融資的機構決定凍結資金或其他資產的組織和個人等。
以及相關機關的權力與職責:
- 俄羅斯聯邦政府對挖礦基礎設施營運商的活動設定要求,包括其服務的性質和範圍。
- 俄羅斯聯邦政府設立聯邦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和實施資訊科技領域的國家政策和規範法律調控、維護加密貨幣挖礦者名冊和挖礦基礎設施營運商名冊。
- 從事加密貨幣挖礦的個人(包括礦池參與者)有義務在挖礦過程中獲得加密貨幣時,向俄羅斯聯邦政府指定的授權機構提供有關接收加密貨幣的信息,包括地址識別碼。
另外,增加了第143條「組織礦池活動的實體」(對礦池運作的特別要求)如下:
- 組織礦池活動的主體可以是以下幾類:
- 俄羅斯法律項下的法人實體;
- 根據2001年8月8日第129-ФЗ號《關於法人和個體企業家國家註冊》註冊為個體企業家的自然人;以及
- 非個體企業家的俄羅斯聯邦公民。
- 組織礦池活動的實體也可以同時進行加密貨幣挖礦。
曼昆律師總結
本次立法修正案包括兩大部分,除推動加密貨幣加密貨幣挖礦合法化之外,還確立了加密貨幣跨國交易和交易所交易合法化的進程。自俄烏戰爭開始以來,美國及其盟友對俄羅斯實施了多輪經濟制裁,俄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受到了嚴重影響,在此背景下,推動加密貨幣政策對俄羅斯具有重要意義。
對加密挖礦從業人員來說,本次立法對礦企在俄設立礦場提供了明確的監管指導,為礦工及相關從業者入駐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曼昆律師會對全球監管政策變化保持高度關注,為加密行業從業者提供合規建議與指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