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宇晨凌晨發文感謝上海徐匯司法機關表明保單會認可虛擬貨幣嗎?

作者:劉正要律師

7月27日,孫晨宇(江湖名號“孫哥”,也有人稱“孫割”)分別透過微博和X發表推文,表示火幣平台配合上海徐匯區警方破獲了一起刑事案件,保護了用戶的資產安全,同時也懲處、打擊了虛擬貨幣犯罪。並且孫認為案件經過法院判決後,表明中國司法機關對於web3是認可且保護的:“國家不僅保護web3資產,也會對侵犯web3資產的犯罪進行打擊”(但在X上孫哥表述為:“國家不僅保護虛擬貨幣資產,也會對侵犯虛擬貨幣的犯罪進行打擊”,其實這種表述上的差異說明孫哥肯定十分清楚中國大陸對於虛擬貨幣的政策如何,intere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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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孫哥是行銷高手,其實在劉律師看來孫哥這次的「借勢行銷」是十分失敗的。我也藉孫哥的熱點來寫篇文章,證明孫哥提到的案件不僅證明中國司法機關(嚴謹一點應該是上海市徐匯區司法機關)對於虛擬貨幣保護有限,同時也暴露了一些平台虛擬貨幣錢包的軟體管理存在的巨大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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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根據徐匯檢察的公眾號文章《誰動了他價值百萬的虛擬幣》,案情可以概括如下:

2023年5月,歐先生發現自己的錢包中價值數百萬人民幣被盜(該錢包為A公司開發,具體是哪家公司文章沒有說明),歐先生經過分析發現該錢包中存在後門程序,該程式可以自動取得用戶的錢包地址、私鑰。歐先生應該也是程式高手,透過努力追蹤到了可疑的用戶訊息,並於2023年8月到上海市徐匯區公安局報案。幾天後,犯罪嫌疑人同時也是A公司的員工張某1、劉某、董某到案。

三人承認在虛擬貨幣錢包軟體中植入後門程式的事實,該程式會在用戶首次安裝軟體5天后,自動將私鑰、助記詞等內容上傳至三人搭建的資料庫中,並約定2年之後才能使用這些非法取得的數據。截至案發,三人共取得助記詞27000多條、私鑰10000多條,已經轉換的數位錢包達1.9萬之多。

但三人並未轉走歐先生的虛擬貨幣,公安繼續查下去才發現,在歐先生使用的另外一個平台的虛擬貨幣錢包中,被張某2也植入了後門,而巧的是張某2也曾任職於A公司(這歐先生也真夠衰的,2個錢包都被人動了手腳,而且都是這個A公司的前任或現任員工)。張某2是因為缺錢,透過上述方式將歐的虛擬貨幣轉入自己的錢包地址,進而置換成其他虛擬貨幣以獲利。經過司法機關統計張某2共非法取得用戶的私鑰、助記詞達6,400餘條。

這裡其實有兩個案件,一個是張某1​​、劉某、董某的案件,一個是張某2的案件。而歐先生的虛擬幣最後是被張某2轉走的。但是這兩個案件中的被告都是被徐匯法院定了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且都是有期徒刑三年。

二、虛擬貨幣到底是財產還是電腦資料?

這時問題就來了,如果說張某1、劉某、董某的案件中,三人透過向他人的錢包軟體植入後門程式來取得私鑰、助記詞等,但並沒有將其中的虛擬貨幣轉出,最後沒有獲利,所以說構成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那麼,張某2的案件中,其不僅是在歐先生的錢包中植入後門,還透過助記詞轉走了歐先生價值數百萬的虛擬貨幣,這不構成我國刑法上的竊盜罪嗎? (以金額來看至少是10年有期徒刑起步)

為何張某2最終也只是構成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本質上還是因為徐匯法院認為歐先生的虛擬貨幣並非刑法意義上的財物,不值得我國刑法保護;但是這些虛擬貨幣的表現形式又是電子數據,所以張某2的行為至少構成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再加上張某2向歐先生賠償了部分損失,獲得了其諒解,也是促成法院從輕處理的重要因素。但劉律師不得不提醒各位,當下虛擬貨幣的刑事司法實踐口徑不一,一些案件中司法機關直接將虛擬貨幣兌換成USDT後,再按照美元與人民幣匯率來認定涉案金額(即使這樣做相當冒進且於法無據)。

由此看來關於虛擬貨幣(尤其是主流虛擬貨幣,如BTC、ETH、USDT等等)到底是財產還是(財產屬性或價值不大的)電腦數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仍然不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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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的啟示

回到本文開頭的問題,徐匯檢察院的文章中沒有提到A公司具體是哪一家公司,孫哥的微博或X上也沒有提到相關線索,但是不免會讓人猜測A公司也好、虛擬貨幣錢包也罷,是否會和火某平台相關,這也作為幣圈KOL在日常宣傳推廣時要時時關注的問題。另外一點就是徐匯法院並沒有認同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只將虛擬貨幣當作電腦資料對待(有點令人沮喪),但是現實中虛擬貨幣又確實可以和法幣進行兌換,有一些刑事案件中其他法院也認可主流虛擬貨幣可以兌換成法幣來計算涉案金額。

對於A公司來說管理好自己的產品、增加員工的法治意識至關重要,雖然說幣圈現在還是魚龍混雜,甚至有些烏煙瘴氣,但是每個人心底還是有一個公平的砝碼,對於作惡者即使當下逃脫了法律制裁,但是能逍遙一輩子的卻少之又少。

對於一般用戶,劉律師建議各位一定要從官方正規管道下載錢包軟體,不要隨意點擊陌生的連結。如果發現資產被盜,一定要第一時間取證、報案,雖然說當下中國司法機關對於虛擬貨幣的認知、態度不一,但作為普通的公民在權利遭受侵害時求助於司法機關仍然是最合法合規、經濟實惠的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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