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院網消息,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東湖人民法庭近日審結一起虛擬貨幣投資委託合約糾紛案,因虛擬幣交易平台被凍結,導致投資人款項無法收回,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由投資者承擔損失。據悉原告劉某得知同事王某有關係在境外投資且承諾保本保息後向王某及其指定的第三方賬戶轉賬支付共計184萬餘元以投資“泰達幣USDT”,期間僅收到王某返款56,000餘元,之後發現購買虛擬貨幣的網站打不開,嘗試多次無果,其無法接受投資虛擬貨幣造成的巨額損失,遂以委託合同糾紛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載明,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