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視角:對Telegram創辦人杜羅夫被捕的思考

作者:Preston Byrne,Byrne & Storm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編譯:0xjs@金財經

8月24日,流行訊息應用程式Telegram 創始人 Pavel Durov在其私人飛機降落法國時被捕。

早期跡象表明,此次逮捕源於Telegram 涉嫌不遵守法國關於內容審核和數據披露的要求:

一些法律背景

大多數非中國本土的、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社群媒體公司的總部都設在美國。這並非偶然。

美國在1990 年代末期(明智地)採取了政策舉措,將網路服務業者的責任降至最低,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通訊規範法》(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 條的頒布。該法案(實質上)規定社群媒體網站業者不對其使用者的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負責。當然,這條規則也有一些非常狹隘的例外;例如,非法色情內容必須接受強制性的刪除和報告製度(見:18 US Code § 2258A),而《FOSTA-SESTA》的通過禁止運營商提供涉及性交易或賣淫的服務(見:美國訴萊西等人(Backpage)案,47 US Code § 230(e)(5))。

除此之外,社群媒體網站業者通常不對用戶的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負責。如果他們只是被動地託管內容,他們也不會根據幫助者/教唆者理論承擔責任。 (參見:Twitter v. Taamneh,598 US _ (2023 ) – 至少在大西洋此岸的美國,幫助和教唆的民事責任要求“知情和實質性協助”,而聯邦刑事責任——因為第230 條不適用於州刑法-要求有協助犯罪的具體意圖)。

這意味著,如果我使用Facebook 組織毒品交易,Facebook (a) 沒有義務掃描其服務是否存在非法使用情況,且(b) 沒有義務限制該使用,並且通常不會因我的濫用而受到民事處罰,除非Facebook「實質地促成」該非法使用,即明確鼓勵該非法使用(例如,參見Force v Facebook, 934 F.3d 53 (2d Cir. 2019),其中Facebook 被判定根據JASTA對使用Facebook 在線傳播宣傳的哈馬斯受害者不承擔民事責任;另見Taamneh,上文),並且(a) 根據州刑法第230 條的規定,以及(b) 根據聯邦刑法,只要Facebook 沒有故意和明知地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實施犯罪,根據18 USC § 2 ,也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大多數國家都沒有如此寬容的製度。法國就是其中之一。例如,2020 年推出的《反網路仇恨言論法》(Loi Lutte Contra la Haine sur Internet )規定,全球網路公司若未能限制其網站上的「仇恨言論」(在美國,仇恨言論屬於「受保護言論」),每次可被罰款140 萬美元,罰款金額最高可達其全球總收入的4%。同樣,德國也有自己的法律,即《網絡執行法》(有時稱為“Facebook 法”,但通常簡稱為NetzDG ),規定必須刪除煽動性政治內容,否則政府有權處以5000 萬歐元以上的罰款。

我不是法國律師,因此很難弄清楚這裡究竟引用了哪些立法條款。指控文件或逮捕令將在公佈後告訴我們更多。我很確定美國不會根據仇恨言論法(例如歐盟DSA)對Telegram Messenger, Inc. 提起罰款訴訟,因為如果是我們,杜羅夫就不會被戴上手銬拖下飛機。報導該新聞的法國媒體TFI Info表示,這些指控可能是協助和教唆罪,也可能是陰謀:

司法部認為,缺乏審核、與執法部門的合作以及Telegram 提供的工具(一次性號碼、加密貨幣等)使其成為販毒…和欺詐的 幫兇。

逮捕令公佈後,還會有更多資訊被披露。例如,如果發現杜羅夫確實積極幫助犯罪用戶訪問該平台,例如一名吸毒者寫信給支持頻道說:「我想在你的平台上賣毒品。我該怎麼做?」杜羅夫回答說會提供幫助,那麼他在美國和法國都會遭遇同樣的厄運。

然而,如果法國人只是說杜羅夫未能監管其用戶或及時回應法國的文件請求是犯罪行為(我懷疑情況確實如此),那麼這代表著網路審查戰爭的急劇升級。這意味著歐洲國家將試圖在境外規定外國公司可以在外國網路伺服器上託管哪些內容,不能託管哪些內容。

如果正確,這將與大多數總部位於美國的社交公司目前採取的遵守美國法規的做法大相徑庭,而這種做法通常主導著大多數非中國社交媒體公司的全球合規策略,包括那些對其服務進行全面加密的公司(其中包括Telegram、WhatsApp 和Signal)。簡而言之,這些平台認為,如果他們不打算將自己的平台用於犯罪,他們就不太可能受到刑事指控。顯然,現在情況已經不同了。

Telegram 並不是世界上唯一一家將社群媒體平台用於非法目的的公司。眾所周知,Facebook 廣受歡迎的加密訊息應用程式WhatsApp多年來一直被阿富汗前非國家恐怖組織、現統治者塔利班使用。這一事實在阿富汗戰爭期間被北約將軍廣為人知並在媒體上報道,甚至在去年《紐約時報》上再次報道:

大約一個月後,安全官員因卡亞德在夜間行動中無法聯繫到他的指揮官,他不情願地購買了一張新的SIM 卡,開設了一個新的WhatsApp 帳戶,並開始恢復丟失的電話號碼和重新加入WhatsApp 群組。

因卡亞德坐在他的警局裡,那是一架改裝過的貨櫃,上面有一台手持對講機。他拿出手機,開始瀏覽他的新帳號。他指出了自己加入的所有群組:一個是轄區內所有警察的群組,另一個是效忠於單一指揮官的前戰士的群組,第三個是他用來與總部上級溝通的群組。他說,他總共加入了大約80 個WhatsApp 群組,其中十多個用於政府官方目的。

當然,塔利班現在控制著阿富汗的整個政府——所有層級——而阿富汗是美國的敵人,而Facebook 的母國正是美國。如果Facebook 真的想阻止這樣的人使用他們的服務,那麼最有效的方式就不是像Facebook 那樣與個別政府僱員玩打地鼠遊戲,而是禁止阿富汗的整個IP 範圍和所有阿富汗電話號碼,並禁用國內應用程式下載,而Facebook 並沒有這樣做。 Facebook 選擇的是無為的措施,而不是有為的措施。

然而,Facebook 執行長馬克·祖克柏(Mark Zuckerberg) 舒適地生活在夏威夷的一處莊園中,而不是流亡海外,而且大概沒有任何國家對他發出逮捕令,而杜羅夫顯然有。我承認,Facebook 可能(甚至是很有可能的,因為Telegram 的營運團隊只有15 名工程師和全球約100 名員工)比Telegram 對法國司法請求的回應更快。但是,當你運行一個全球可訪問的加密平台時,不可避免地——重複一遍,不可避免,絕對肯定——會發生超出你視野或控制能力的犯罪活動。

如果Telegram 因未能管理而被指控違反法國法律(正如媒體報導所指出的那樣),那麼像Signal 這樣的應用程式(顯然無法回應執法部門索要內容資料的請求,並且具有與Telegram 類似的功能)也同樣有罪,而且沒有一家提供端對端加密的美國社交公司(或其高層領導)是安全的。我們真的認為如果梅雷迪斯惠特克(Meredith Whitaker ,Signal主席)決定去法國,她就應該入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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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根據Pixabay 授權授權

仍有許多問題。目前,這對歐洲互動式網路服務的未來並不樂觀。根據美國價值觀(尤其是透過強加密保護言論自由和隱私)營運服務的美國科技企業家不應該訪問歐洲,不應該在歐洲招募員工,也不應該在歐洲託管基礎設施,直到這種情況得到解決。

法國的協助與教唆罪

2024年8月26日更新

基本上我的預感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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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裡列著一長串罪行。其中大部分與法國的共謀罪有關,該罪名大致相當於美國的協助者/教唆者責任。

這裡重要的是,在美國,協助者/教唆者責任要求有特定的意圖才能導致犯罪結果-也就是說,犯罪行為是被告的目的。美國社群媒體公司未能監管其用戶還達不到這一水平,這就是為什麼美國社群媒體公司執行長一般不會因其用戶的犯罪行為而被美國政府逮捕。特別是,CSAM 指控只有在杜羅夫未能遵守美國針對此類內容的通知和報告製度(notice-and-reporting regime)的情況下才會在美國上升到犯罪的程度。僅僅存在犯罪內容而沒有任何notice並不會引起刑事責任。

法國政府指控杜羅夫參與(即協助和教唆)犯罪活動,以及未經許可提供「加密」軟體,加密產品在法國使用前必須獲得政府批准。他被指控協助的犯罪行為包括犯罪行為粗略地類似於《反詐騙及腐敗組織法》、犯罪行為彙編、洗錢、毒品、駭客和提供未經許可的加密技術。

缺乏大量證據表明杜羅夫和Telegram 明確有意實施這些罪行或導致這些罪行發生(對於社交媒體首席執行官來說,這樣做是極不尋常的,尤其是因為這些罪行在世界各地都是非法的,包括美國,而美國在歷史上非常擅長引渡罪犯),因此沒有理由不能對法國任何其他社交媒體服務提供者提出類似的指控,只要他們的審核實踐不完善,尤其是提供端對端加密的社交媒體服務。

我們需要等待證據出來後才能就這一點得出任何確切的結論。不過,我的猜測是,杜羅夫並不是像美國所理解的那樣“協助和教唆”,法國決定使用不同的原則來試圖監管一家外國公司,因為法國認為這些公司的審核政策過於寬鬆。

總結一下:

目前,如果你經營一家社群媒體公司,或者你提供加密訊息服務,這些服務可以在法國訪問,而你的總部設在美國,那就離開歐洲吧。

原文連結:https://prestonbyrne.com/2024/08/24/thoughts-on-the-durov-ar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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