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NT改名SLF增發4倍代幣置換不公引熱議

作者:Climber,金色財經

當下專案改名已是常態,近期如MakerDAO改名Sky Protocol、MATIC改名POL、Fantom改名Sonic Labs等,但通常情況下都是在進行代幣置換時給予投資者等價的代幣。然而近日卻有專案方玩起了“騷操作”,代幣增發4倍卻仍只按原比例置換。

8月30日,幣安宣布完成Frontier(FRONT)代幣置換及品牌升級為Self Chain(SLF),SLF將作為新FRONT代幣代碼,並且所有FRONT代幣按照1個FRONT = 1 個SLF的比例置換為SLF代幣。

然而就是這樣一則公告卻引發社群成員的不滿和聲討,原因主要在於FRONT在置換改名的同時代幣數量增發了4倍,從原來的9000萬枚增加到了3.6億枚,但置換補償卻仍按原比例,無疑地讓投資者的代幣價值被稀釋。而此前幣安公告未能及時披露也被社區所指責,那麼專案方Frontier是否真的一直在隱瞞增發資訊?社區各方成員又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FRONT改名SLF,幣安被指缺少增發訊息

在幣安正式將FRONT更名並上線SLF後,KOL@bitcoin136發長文表示由於幣安未能在8月19日FRONT更名的公告中明確提及該代幣會有增發行為,導致其提前買入而遭受了資金方面的損失。

同時他也貼出了與幣安人工客服的聊天記錄,對話中客服多次表示用戶需要自行調查了解專案方的背景資訊。此外,幣安方面也在後續的回覆中表示他們沒有把代幣增發列入公告中,後面會優化後面流程。

@bitcoin136也提到,另一家交易所gate.io則在早前的公告中寫明了FRONT增發訊息。因此希望就此事件幣安方面能給予相應回應。

@bitcoin136的這篇言論也引來不少社群成員的支持和讚同,紛紛指責專案方改名增發代幣的行為以及幣安未能全面披露資訊的工作疏漏。

事實上,幣安確實均未在8月19日以及8月30日的關於將Frontier(FRONT)代幣置換及品牌升級為Self Chain(SLF)公告中提及代幣增發一事。不過在9月1日的公告中,幣安已更新補充了SLF代幣總供應量的變動。

公告更新資訊為:請注意,此次品牌升級後,專案代幣總供應量將從90,000,000 增加到360,000,000,用戶可參考SLF專案代幣經濟學及專案方公告查閱更多資訊。

不過,截止撰文,幣安方面仍未對缺漏代幣增發訊息一事作出進一步說明和回應。

增發引社區熱議,Self Chain新幣提案藏在年初

對於@bitcoin136以及類似的FRONT持有者的遭遇,許多社區成員發出自己的疑問和看法。

鏈上分析師@defioasis認為SLF代幣增發4 倍而用戶卻1:1 兌換,相當於用戶被稀釋了75%。而先前專案的提案投票也顯示代幣改名的幕後是專案官方在操縱。

KOL@nft_hu表示幣安和專案方做的太過分了,代幣增發後就不應該再依照1:1的比例置換。而公告中沒有額外說明會讓投資人認為預設代幣總量是不變,這是在利用漏洞欺騙用戶。

KOL@hongshen6666btc也表示專案方對FRONT換幣增發的行為太沒有底線了。

而KOL@Bingege888則明確質疑幣安為何會批准變相增發項目的換幣行為,並詢問了幣安對老項目改名上新幣的流程。

較有一些偏激的社群成員認為這次增發事件是幣安聯合計畫方所發起的割韭菜行為,但實際上目前並無確鑿證據證明幣安確實參與其中。

而對於此次改名增發行為,Self Chain官方給出了解釋和說明。

8月31日,Self Chain在部落格中寫道,關於為什麼SLF的總供應量相對於FRONT有所增加,團隊在啟動品牌轉換和代幣交換之前,Self Chain DAO就從2024年1月12日到1月19日進行了投票提案,提案中就包括了SLF總供應量增加、分配、解鎖時間表和用途等細節,投票結果達到了100%的贊成率。

SLF總供應量已設定為3.6 億,高於FRONT 之前的總供應量。總供應量的28.8% 將在TGE 上發布,約1.036 億SLF。 9,000 萬來自遷移分配,1,360 萬來自生態系分配。因此,3.78% 的新代幣將在TGE 上發行。

同時Self Chain希望FRONT持有者能夠在置換改名中受益,這樣調整的具體原因有:

網路安全:為了保護自鏈網路支架51%的攻擊,增加總供應量是必要的,以確保更高的主機比例。

吸引投資者:新代幣經濟學旨在吸引投資者和權益持有者,這對運行安全的第1 層區塊鏈至關重要。

新紀元:從簡單的效用代幣轉向以策略為中心的第一層區塊鏈,要求更全面的代幣經濟結構,以支援增強的功能和基礎設施。

小結

近期越來越多的項目方進行品牌改名,其中不乏知名項目,正如上述所言,代幣置換理應保證投資者的權益。而幣安雖然未能及時披露增發訊息,但Self Chain作為責任主體,無論如何都應按照增發後的代幣價值比例進行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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