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買虛擬貨幣引發糾紛,法院判決合約無效

Odaily星球日報訊近日,商河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以「虛擬貨幣」作為理財對象的合約糾紛,最後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去年10 月,某縣市內舉行了一場有關投資的講座,宣講內容是在某平台購買虛擬貨幣U 幣。陳某認為該投資可以隨進隨出,在案外人張某向其提供王某的銀行帳號後,陳某向王某的帳戶轉帳7 萬餘元,由王某購買了1 萬個U 幣。 張某在陳某的手機上安裝了某交易軟體,王某將1 萬個U 幣轉入陳某的帳戶。但後來開啟該軟體後顯示資產數據為零。陳某認為王某取得7 萬餘元係不當得利,損害了自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返還7 萬餘元購幣款並支付利息。 關於本案案由,陳某主張要求王某返還不當得利款,但根據雙方當事人一致的陳述,陳某向王某轉賬是基於陳某的正確的意思表示,並非王某無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故本案不屬於不當得利糾紛。本案系雙方達成一致意思表示,代為購買U 幣引發的糾紛,故應確定為合約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本案中的「U」幣是一種類似比特幣的網路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規範性文件,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本案中的U 幣是一種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U 幣的投資及買賣不受法律保護。陳某受講座內容影響將款項轉入王某帳戶用於購買U 幣,王某購買U 幣後存入陳某在某平台的帳戶,雙方之間形成內容為代為買入U 幣的合約關係。根據上述規定,雙方之間的合約關係無效,陳某因此產生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故,法院判決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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