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提議對未實現的加密貨幣收益徵稅類似於傳統金融合約


丹麥提出了一項新稅收模式,計劃對加密的未實現收益徵收42%的稅,以與現有金融合約的規則保持一致。這種以存貨為基礎的製度要求納稅人每年評估資產價值變動,反映年初和年末的差額。收益計入資本收入,損失可從同類收益中扣除並結轉,以減輕流動性問題。該政策旨在簡化稅收制度,納入既定金融監管框架,同時可能影響投資者的策略和加密的市場吸引力。

丹麥提出了一種新的稅收模式,將對加密的未實現收益徵收42% 的稅,使數位資產與某些金融合約的現有規則保持一致。

這種方法涉及根據納稅人所持資產的價值變化每年計算損益,無論資產是否已出售。應稅收入將反映年初和年末價值之間的差額。

在這種以存貨為基礎的稅收制度下,收益將計入資本收入,而損失則可以從當年同類收益中扣除。未使用的損失可以結轉以抵消未來的收益。該方法旨在為包括加密貨幣在內的金融工具徵稅提供一致的框架。

丹麥的傳統金融工具稅收

丹麥根據《Kursgevinstloven》(資本利得稅法)規定的規則(特別是第29 至33 條)處理一些傳統金融合約。然而,只有某些類型的投資和帳戶需要對未實現收益徵稅。

基於股票的稅(Lagerprincippet):
金融合約的損益每年根據其在財政年度開始和結束時的價值徵稅,無論合約是否出售(實現)。該系統甚至可以確保對未實現收益徵稅。 分離原理(Separationsprincippet):
金融合約與基礎資產分開課稅。這意味著金融合約中的價值變化對於稅收目的很重要,而不一定是標的資產的變動。 減稅限制(Fradragsbegrænsning):
雖然公司通常可以扣除金融合約的損失,但也有例外。例如,特定股權相關合約(例如與子公司或集團股份相關的合約)的損失是有限的。這些損失只能從其他金融合約的收益中扣除。 對於個人:
對於個人納稅人來說,金融合約損失只能從同類(即金融合約)收益中扣除。損失可以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使用,但受到限制。

丹麥的一些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ETF) 每年對未實現收益徵稅。這些通常是增持和再投資股息的ETF,每年對未實現收益按27% 或42% 的稅率徵稅。

Aktiesparekonto(股票儲蓄帳戶)允許個人投資上市股票和股票共同基金,回報稅率為17%。稅收基於年底未實現的收益,遵循“lagerprincippet”(股票原則)。

這些投資是一般規則的例外,股票和債券等傳統金融合約通常會對已實現的收益徵稅。 「lagerprincippet」適用於這些特定的投資類型,透過對年度價值成長徵稅而不是等到投資出售來鼓勵長期投資策略。

新系統對加​​密貨幣交易的影響

新系統對於低頻交易者來說可能會減輕負擔,因為他們每年需要評估的資產更少,從而減少了管理工作量。經常交易的人可能會受益於報告收入準確性的提高,而無需仔細追蹤個別交易。相反,他們會關注在納稅年度內所持資產價值的整體變化。

然而,對未實現收益徵稅會引發流動性擔憂。納稅人可能需要對收益徵稅,而無需出售資產來產生現金支付。有鑑於這項挑戰,該建議包括緩解流動性限制的可能措施,例如結轉規則或減輕納稅年度結束後價格突然下跌影響的規定。這些措施旨在緩解僅存在於紙面上的稅收收益所帶來的財務壓力。

實施以股票為基礎的稅收模式可能會對丹麥的加密貨幣投資者產生重大影響。對未實現收益徵稅可能會影響投資策略,因為即使長期持有資產,投資者也可能需要考慮潛在的稅務義務。這可能會影響交易行為,導致投資者策略性地實現收益或損失以管理納稅義務。與其他資產類別相比,對帳面收益納稅的要求也可能影響加密貨幣投資的吸引力。

流動性問題在加密貨幣市場尤其值得注意,因為資產價值可能在短期內大幅波動。僅存在於紙面上的稅收收益可能會使投資者的資源緊張,尤其是在稅務評估後不久市場經歷低迷的情況下。即使採取措施緩解流動性問題,投資者也可能面臨在不清算資產的情況下履行納稅義務的挑戰,從而帶來額外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歐洲加強加密貨幣稅的審查

丹麥的這項舉措與全球對加密貨幣日益嚴格的監管審查一致。根據CryptoSlate 報導,明尼阿波利斯聯邦儲備銀行的研究人員和歐洲中央銀行(ECB)的經濟學家最近討論了應對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挑戰的方法。有些人甚至建議採取措施「消除」比特幣,這凸顯了監管機構對數位資產對傳統金融體系影響的日益擔憂。

歐洲央行經濟學家尤爾根·沙夫(Jürgen Schaaf) 擔心,比特幣價格的上漲讓早期採用者受益匪淺,可能會給後來者或非持有者帶來嚴重的經濟不利。他認為,比特幣不會提高經濟的生產能力,早期投資者的財富成長是以犧牲其他人的利益為代價的。沙夫建議實施政策來遏制比特幣的擴張或可能消除比特幣,並警告說,支持比特幣的政策可能會進一步扭曲財富分配並威脅社會穩定。

然而,中本聰行動基金起草了對歐洲央行文件的有力反駁,簡潔地強調了論點中的缺陷。

一些觀察家認為丹麥提出的稅收模式是這項更廣泛努力的一部分,可能旨在透過施加更嚴格的稅務義務來減少加密的使用。透過將加密貨幣稅收與某些金融合約相結合並對未實現的收益徵稅,政府可以尋求更嚴格的加密貨幣市場監管,從而可能抑制投機性投資。

為什麼丹麥要對未實現的加密貨幣收益徵稅?

建議的模型與丹麥現有的金融合約稅收相一致,促進了不同金融工具的一致性。透過類似地對待加密貨幣,當局的目標是簡化稅收制度並降低加密貨幣稅收的複雜性。這反映出將加密貨幣納入既定金融監管框架的努力。

然而,實施這樣的稅收制度需要仔細考慮其對投資者和更廣泛的加密貨幣生態系統的影響。平衡有效稅收的需要與納稅人的潛在負擔對於避免意外後果至關重要。這些可能包括推動加密貨幣活動轉入地下,將投資者推向稅收制度更優惠的司法管轄區,或降低丹麥金融部門的競爭力。

政府的建議標誌著加密貨幣稅收的重大發展,強調了調整稅法以適應新興金融技術的願望。該提案將如何影響丹麥的加密貨幣市場還有待觀察,但它凸顯了數位資產監管方法的持續演變。

丹麥提議對未實現的加密貨幣收益徵稅,就像對一些傳統金融合約一樣,該帖子首先出現在CryptoSlate 上。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BITCOININSIDER。版權歸作者Anonymous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0X簡體中文版:丹麥提議對未實現的加密貨幣收益徵稅類似於傳統金融合約

Total
0
Shares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