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16歲改變世界,仍藐視監管機構


透過去中心化網路進行交易,無需任何中介。正是這種精神推動了比特幣的出現,並於2008 年10 月31 日發布了中本聰的白皮書。

由此產生了一系列在加密貨幣保護下的數位環境中創建的資產,這些資產不斷挑戰法律。

這不僅是一種加密貨幣資產,而是一場真正的顛覆性革命。比特幣催生了去中心化金融(DEFI),並成為中央銀行創建數位貨幣(中央銀行數位貨幣– CBDC)的模型,例如巴西的DREX。

與其他任何東西不同,比特幣本質上是一種多方面的資產。它可以像貨幣一樣用於商業交易,甚至可以作為間接投資的支持。然後,人們可以將比特幣放入具有一定價值儲備的商品抽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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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法博士、聯邦弗魯米嫩塞大學(UFF) 退休教授Marcia Bataglin 看來,Dalcastel 將是一種定價技術。但價格是多少呢?對她來說,這將是一種數位商品,其價格由市場本身決定。

聯邦弗魯米嫩塞大學(UFF) 國際關係法教授兼Estácio de Sá 博士計畫協調員Eduardo Manuel Val 博士表示,比特幣與其他商品一​​樣,在進行替代時,其價值是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使用的。如果有這種利息,如果有交易所手段,就會帶來升值,就會有價值儲備。但要理解這一切,有必要簡要概述一下比特幣的誕生過程。

比特幣:起源

圍繞比特幣的情況很複雜。從中本聰本人開始,其身分尚未被公開,甚至可能不只是一個人,而是一群研究人員。儘管《比特幣:點對點電子現金系統》白皮書於2008 年10 月31 日發布,但比特幣背後的想法可以追溯到20 世紀80 年代。

電腦科學家David Chaum 於1982 年提出了「電子現金」。正是透過這個項目,「加密貨幣」的概念出現了。這項創新最終被用作一種支付方式,成為電子貨幣「DigiCash」的基礎。 「電子貨幣」這個術語不應與我們目前擁有的比特幣或以太幣等加密貨幣資產混淆。

1998年,中國電腦科學家戴偉創建了B-Money,帶來了去中心化貨幣的可能性。在這個全景下,經濟學碩士阿曼多·馬丁斯和法學教授愛德華多·曼努埃爾·瓦爾在他們的文章《加密貨幣:關於其在巴西和南方共同市場的運作和製度觀點的註釋》中提出的內容值得:

「比特幣和當今最常用的加密的概念是基於無支持的『貨幣』(即沒有任何商品的替代或等價保證,例如黃金或白銀),也沒有任何監督、保證的中央機構或製定貨幣政策。

他們表示,這種貨幣模型最終挑戰了當前貨幣體系中所有傳統概念,也就是由國家從上到下(由上而下)產生的中心化體系。

B-Money 將成為比特幣的起點。但首先需要一個系統來安全地支援所有這些去中心化,這就是英國密碼學家Adam Back 的名字的由來。

區塊鏈的誕生

2002 年,巴克透過他的「哈希現金」項目,透過「工作量證明」系統使去中心化貨幣的想法變得可行,目前是比特幣區塊鏈的基礎。

確實,中本聰的白皮書中沒有一行區塊鏈這個詞。然而,它明確引用了密碼學家Adam Back 創建的“工作量證明”系統:“為了在點對點的基礎上實現分佈式時間戳伺服器,我們需要使用類似的工作量證明系統由Adam Back Hashcash 撰寫。”

但在HashCash 和比特幣之間,有一座名為Nick Szabo 的橋樑。 2005 年創建BitGold 時,Szabo 開發了用於改進Adam Back 設計的「工作量證明」系統的基礎部分。由此,Szabo 帶來了類似當前區塊鏈的想法,消除了中央伺服器的可能性。

這樣,交易和操作的驗證就是透過所謂的「挑戰位」來實現的,從而存在一個區塊鏈,其中後續區塊依賴先前的區塊,最終形成工作量證明序列和「時間戳記」——日期/時間戳。

世界的變化

由於任何創新都會帶來阻力,比特幣被視為欺詐和詐騙的工具。由於無知而將如此重要的技術變成廉價的東西是什麼感覺?

事實上,世界正面臨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市彼特所說的“創造性破壞”,根據瓦爾和馬丁斯的說法,這種破壞來自“新技術和製度的產生,儘管它們為需求者創造了新的視角,但最終卻使現有的以前的技術和機構已經過時,這也將揭示解構、破壞性的運動」。

然而,創新似乎不會讓已經存在的東西被放棄。但誰會想到新一代將電腦換成打字機,或將人工智慧網路換成印刷書籍圖書館呢?

在金融和貨幣問題上,同樣的假設也適用。你不需要走那麼遠。想像一下,有人更喜歡遠期支票而不是信用卡。

在這些變化中,各國也發生了變化,並一直在尋求創建自己的加密貨幣。換句話說,具有加密貨幣保護的數位法定貨幣。

薩爾瓦多和古巴等其他國家已決定採用加密貨幣數位資產作為貨幣。薩爾瓦多在這件事上更加大膽,並將比特幣引入為合法和強制貨幣。另一方面,古巴僅作為法定貨幣。

這些決定帶來了地緣政治變化,因為它們將美元作為世界貨幣的地位越來越弱。

對此,該法也改變了對比特幣的看法。主要是在監管領域。與其禁止和反對它,為什麼不密切監視所有這些持續而快速的變化?

監管機構監控的演變

法律本質上是保守的,因此尋求規範周圍的整個世界。但首先必須了解規制對象的法律性質。換句話說,就是說什麼是什麼以及為什麼。

甚至在了解比特幣及其周圍的整個Cosmos之前,國家本身就已經跟隨了它的演變。在巴西,它採用了該技術來實施Drex。這種加密貨幣將在以太坊網路的ERC-20區塊鏈系統上運作。

事實上,比特幣可以用於無數目的,無論合法與否。這並不意味著它是非法物品。如果是這樣的話,鑑於美元和黃金用於洗錢和逃稅,就應該禁止它們。

儘管託管和/或交易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數位資產的公司受到第14,478/2022 號法律的監管,但這些資產本身仍然沒有監管。

加密貨幣數位資產與法律

那麼律法是如何運作的呢?這裡有必要將比特幣與其他資產分開。但首先,為什麼不談談後來出現並開始被稱為虛擬資產或加密貨幣資產的所有資產。

將它們稱為加密貨幣數位資產似乎是最好的選擇,因為它們是出現在數位媒體中並具有區塊鏈加密貨幣保護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加密貨幣活性物質;穩定幣和NFT。

簡而言之,加密貨幣資產是那些沒有支持的資產,但並非所有資產都像比特幣那樣去中心化。有些系統更類似於具有投票權的股東大會,就像主節點的情況一樣。穩定幣是為了解決加密貨幣資產高波動性問題而創建的,由像美元一樣穩定的大宗商品或法定貨幣支持。但它們並不總是有質押。最後,NFT 通常類似於不可替代的商品。

對於他們每個人,法律都已經給了答案。如果比特幣就是這種情況,那麼加密貨幣活性通常適用於一般意義上的商品。至於那些有一定中心化度的公司,第6,404/1976 號法律的規則對於具有投票權的股份會更加具體,就像公共有限公司的情況一樣。

巴西法律中的NFT 作為不可替代商品將受到第1 條的管轄。 《民法》第85 條(第10,406/2002 號法律)。

規範未知

然而,讓監管機構的生活變得更糟的是,沒有辦法將其保留在固定範圍內,例如比特幣甚至可以用作社交貨幣。對於USP 法學教授、醫生Rachel Sztaijn 和Milton Barossi Filho 來說,社交貨幣

然而,在《貨幣的法律性質和虛擬貨幣的挑戰》一文中,Sztajn 和Barossi Filho 澄清說,特定資產只有在獲得國家批准的情況下才會被視為社會貨幣。因此,比特幣在巴西缺乏這項要求。

另一方面,自2018 年以來,該資產一直被視為法律訴訟中可能被扣押的對象。民事訴訟法教授、裡約熱內盧法院法官亞歷山大·卡馬拉(Alexandre Câmara)已經指出了這個假設。

雖然這個十六歲的年輕人對於法則還有些陌生。這並不排除國家採取某些強制措施。其中,如第1,888/2019 號規範指令所述,有義務向聯邦稅務局通報巴西人在國外使用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數位資產進行的交易。

當發行首次代幣發行(ICO)或甚至對比特幣本身進行間接投資(符合藝術條款下的集體投資合約)時,它也不會取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CVM)的監管。第6,385/1976 號法律第9 條第2 條。

同樣,CVM 也負責監控這些ADC 作為未來合約或衍生品質押品的使用,如藝術所示。第6,385/1976 號法律第2、VII 及VIII 條。更不用說它會導致中央銀行閉上眼睛並停止發布像第25,303/2014 號公報那樣的警報,其中它將這些資產與電子貨幣區分開來。

比特幣和德雷克斯

然而,沒有什麼可以阻止國家使用加密貨幣系統來創建其CBDC。加密貨幣和使用前者係統的加密貨幣之間不會產生混淆。目前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德雷克斯。

這種加密貨幣數位貨幣使用以太坊網路系統,但這並不意味著以太坊和DREX是同一個東西。第一個是沒有國家擔保的加密貨幣資產(如比特幣),而第二個將是中央銀行以數位格式發行並受到加密貨幣保護的貨幣。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LIVECOINS。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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