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稅局(IRS) 於10 月發布了一份備忘錄,解決了因破產而被凍結的帳戶中的數位資產獎勵的納稅義務。該指南已發送給IRS 小型企業/自僱部門的Michael R. Fiore,其中研究了一位假設的納稅人(稱為“納稅人A”),該納稅人在破產平台的帳戶中持有加密貨幣,並在帳戶凍結前獲得了獎勵,例如質押獎金。 根據美國國稅局的規定: 納稅人A在帳戶被凍結之前的第1 年收到了獎勵,並且必須將收到獎勵的日期和時間的公平市場價值計入第1 年的總收入……即使該帳戶在第1 年12 月31 日仍處於凍結狀態。 這項解釋遵循了《國內稅收法典》第61 條和第451 條的規定,規定收入必須在收到的當年確認,無論後來是否無法取得。